【献礼建党百年之智仁风采】金讼圈团队成功办理一起“法定代表人涤除”案件
对于法定代表人涤除这一问题,有人把它分为四类:冒名型、傀儡型、涉公司控制权型、涉限高型四大类型。实务中,最常见的是冒名型和傀儡型。前者:当事人没有想成为法定代表人的意思表示,登记行为系虚假登记;后者:当事人与该企业(或实际控制人)形成虚假意思表示,表面是真实的工商登记,实质上当事人只是“傀儡”,不承担法定代表人的义务和职责。冒名型较好处理,傀儡型因存在“真实登记”而最常见,也最容易发生争议。
一客户早年间为了给朋友帮忙,免费答应做某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后该企业实际控制人联络不上,企业如何经营不得而知,反而多次出现未能及时报税的问题。该客户作为法定代表人不得不多次前往税务机关处理。一来二去,该客户对企业经营的顾虑越来越大,挂名做法定代表人,没得一分好处,回头还承担法律责任,那麻烦就大了。能不能不做法定代表人?为此,该客户找到了金讼圈团队。
“傀儡型法定代表人涤除案件”的代理(除特别指出外,下文的法定代表人均指“傀儡型法定代表人”),一般有两大阻碍,一是司法裁判能否介入公司自治,即法院能否受理、审判涤除案件?二是司法如何介入工商登记变更,即法院如何执行涤除案件?
金讼圈团队接受代理后,预见案件在立案时可能会存在不小难度,提前进行了大数据检索,精准选择案由、管辖法院。在立案庭、分管领导提出立案异议时,多次提交实务文章、参考案例、情况说明,提出:公司章程要求的“履行执行董事职务”不代表原执行董事不能“要求涤除/要求变更”;在挂名法定代表人已经穷尽救济途径后,才不得不诉至法院要求涤除登记。相关判例也未要求“先行召开股东会”,甚至有关判例中,公司以无法召开股东会为由抗辩,法院都不予支持。根据在上海新世洋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与胡宇晨请求变更公司登记纠纷上诉案((2019)沪02民终193号)中,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按照公司章程约定提交辞呈,即卸去董事职务;最高人民法院于2017年12月20日做出的(2017)最高法民再172号民事判决书“公司和董事之间属于委任关系,在法律和公司章程没有相反规定的情况下,公司董事辞职一般应于董事辞职书送达公司董事会时发生法律效力。”最终案件顺利立案。
在与法院、工商管理部门保持互动沟通的情况下,案件获得了胜诉判决。胜诉后,执行怎么办?所有股东、实际控制人都联系不上,没有新的法定代表人。执行法官说没办过,工商部门说没遇到过、技术上也无法操作。
第一次去现场执行时,面对“协助执行通知书”,代理律师站在行政服务中心,与窗口的工作人员、分管科长讨论了多个方案,都没有被采纳。胜诉判决似乎要落空。之后,在承办法官的帮助下,笔者走访了行政服务中心市场监督管理局窗口、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与分管领导进行沟通汇报。
在几个月后,案件有了重大突破。市场监督管理局认可我方提出的解决思路,成功将法定代表人涤除,现无论是工商档案、公开查询都可了解到涤除事项。
一起法定代表人涤除案件,从立案、审判、执行,都遇到了不少麻烦。立案沟通就不下10次,执行对接不少于5次,好在案件最终取得了好结果。
一份好的判决,应当符合法理、符合善良风俗,更要有可执行性。现实中,确实存在不少案件,虽不复杂,但无法执行,或虽执行程序可进行,但现实操作难度大。该案例是法院与代理律师共同探索的结果,解除了当事人多年来的担忧,喜哉。
李小文律师简介:
浙江事务所高级合伙人
杭州市律师协会第八届、第九届金融专业委员会主任、杭州仲裁委员会仲裁员。
诸奇红律师简介:
浙江事务所高级合伙人
金讼圈简介:
由浙江事务所李小文律师领衔,团队成员主要来自智仁所金融业务部,以案例研究为切入点,致力于疑难复杂民商事案件的争议解决,通过团队协作,实现可视化办案,为客户提供诉讼、执行一站式法律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