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献礼党建百年之技能展示】智仁讲堂2021年第八讲《新司法形势下证券(债券
2021年6月8日晚,浙江事务所2021年第八期“智仁讲堂”在中央会议室如期举行。本期智仁讲堂邀请到了浙江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国证券法学研究会副会长,浙江金融法学研究会会长李有星教授。李教授就《新司法形势下证券(债券)诉讼热点案件实务研讨—以中安消、康美药业和五洋债券案为例》的主题给我们带来了一场关于证券法学的盛宴。
讲座伊始,刘恩主任首先向李有星教授能光临智仁所分享讲课表达了诚挚的欢迎和感谢。随后由深耕投资融资业务领域的洪鹏律师主持本场讲座。
李教授首先从股票与债券的区别展开,紧接着简要概括了当前资本市场债券违约类型,解释了股票市场中的“诱空”与“诱多”操盘手法,并指出我国当股市较为多发的是“诱多”的手法。
在介绍了基本的概念和背景后,李教授结合康美药业财务造假案件引发的集体诉讼案、中安消索赔案、五洋债券违约案等案件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中的实施日、揭露日、基准日、因果关系的认定、原因力、赔偿的原则等进一步阐述并发表自己的见解,其认为接露日、基准日的确定对证券虚假陈述的索赔至关重要,将直接影响索赔的金额和适格主体,并且证券虚假陈述的索赔只保护部分区间的投资,对于在虚假陈述揭露日或者更正日之前已经卖出证券或在虚假陈述揭露日或者更正日及以后进行的投资并不适用。在司法实践中,法院对于认定虚假陈述与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需要综合考量多方因素,具有裁量权。最后李教授就债券违约引发的中介机构责任的认定和连带责任的确定展开了具体的分析和论述。
除了本所的律师、律师助理外,还有其他所的律师慕名而来参与了本次讲座,线上的参会人数实时高达500余人次。本次讲座不仅让律师同仁们普及了对证券虚假陈述索赔的相关法律知识,还向参与讲座的人员深入分析了当前社会中较为热点和典型的证券(债权)诉讼案件,大家都收益匪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