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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仁公益 | 智仁所杨银德律师法律援助为民解忧

作者:智仁律师 发布时间:2021-12-02   点击:712

一面锦旗,是一份赞许,是一份信任,更是一次无以言表的感激!这两面锦旗是对律所最大的肯定,同时也激励着浙江事务所全体同仁用更专业的技能、更专注的态度,为客户提供专业精细化的优质法律服务。



近日,两位法律援助当事人不约而同地给我所杨银德律师送来锦旗,对其在办案过程中展现的专业素养和敬业精神表示由衷的赞赏,对其为争取最好的办案结果所作出的不懈努力表示诚挚的感谢。


今年二月,胡某因涉嫌盗窃被杭州市公安局西湖区分局采取取保候审的刑事强制措施。经西湖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我所杨银德律师担任该案审查起诉阶段的辩护人。通过阅卷和会见,杨律师了解到胡某系省内某知名大学的毕业生,具有较高的文化程度,其毕业后也一直有固定工作且收入较为稳定,并不需要以盗窃来维持生计,因此从犯罪动机上,其行为与一般的盗窃行为不同。


胡某也自述其因为抑郁症睡眠不好,精神萎靡,一直在服药。当日其本已打算离职,与同事聚餐时喝了酒,回家后一直睡不着觉,于是回单位整理物品,也不知怎的就拿走了同事办公桌里购物卡、油卡、化妆品等财物,价值一万余元。其已联系检察院承办检察官,得知涉案金额一万余元一般的处理结果都是拘役几个月,视具体案情可以考虑适用缓刑。但其因工作需要申领教师资格证,这会给他造成就业障碍。


杨律师详细了解案情后,与承办检察官就案件的前因后果进行了初步沟通,后又当面提交了胡某案发前后的病例资料以及近期服用药物的说明书等证据材料,提出其盗窃行为有服用药物导致行为不当的可能,案发后如实供述罪行,退还全部赃物,并给予了必要的赔偿,且自愿认罪认罚,因此请求检察院对其作出不起诉决定;另一方面,胡某对自己的行为作出了深刻的检讨和反思,并写了三页的悔过书。最终,西湖区人民检察院综合本案的实际情况,对胡某作出了不起诉的决定,胡某也顺利拿到教师资格证,进入理想单位。最近,其也表示在定期复诊,抑郁症已经得到缓解,心情也越来越好,以后一定会恪守本分,奉公守法。


另一面锦旗来自一位与单位发生劳动争议的当事人刘师傅。刘师傅系某连锁酒店黄龙店厨师,去年四月因受疫情影响,单位于4月16日将其调往杭大店工作,但其未去杭大店报道,也未回黄龙店上班,故单位于2020年4月20日依据《员工手册》规定的“员工无故旷工三日以上,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单方面解除了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而刘师傅认为,当时单位因为其多次向总公司反映问题,要将他调到杭大店,但单位没有发过调岗通知,其也去杭大店问过,那边根本不接收,4月20日他是被单位赶出来的,连解除通知也没给过。双方说法不一,但单位提供了刘师傅签字的《调岗通知书》、《员工手册》、《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以及张贴《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的照片等证据,而刘师傅无法提供去杭大店报道但被拒绝的证据。


在劳动仲裁阶段,刘师傅坚称其没有签收过《调岗通知书》,故申请笔迹鉴定,结果确系其本人签名。仲裁委认为其收到调岗通知,但既未去杭大店报道,也未回黄龙店上班,视为旷工,且超过3日以上,依据《员工手册》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符合劳动法规定,故驳回其全部仲裁请求。


刘师傅不服仲裁裁决,向西湖区人民法院起诉。经刘师傅申请法律援助,西湖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杨银德律师作为其一审代理人。结合本案仲裁情况,杨律师告知刘师傅,《调岗通知书》上的签名已经笔迹鉴定,一审再申请鉴定没有意义,既然其是20日被单位赶走,单位在同日解除劳动合同却未交予刘师傅签字,该解除通知有后补嫌疑,可以考虑从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依据和程序上寻找案件突破口。刘师傅认同这一诉讼策略,并坦言当时因为办健康证单位让其签过一些材料,可能那时候在白纸上签过字。


经过对案件材料的细致研究,杨律师发现黄龙店和杭大店由不同公司经营管理,而且2020年4月18日和19日是周末,案件迎来了重大转机。在一审庭审中,杨律师提出了单位将刘师傅调往杭大店不属于调岗行为,没有劳动合同和法律依据,单位应当提交刘师傅拒绝与杭大店经营主体签订劳动合同的证据,而且自2020年4月16日至20日,只有17日是工作日,即便系旷工行为,也只有1天,因此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不符合《员工手册》规定,构成违法解除。近日,西湖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构成违法,全额支持了刘师傅关于支付赔偿金的一审诉请。


“尽职尽责”这四个字是两位当事人在锦旗上对我所杨银德律师的评价,是对专业能力和专业态度的认可。在今后,亦将不忘初心,积极承担社会责任,竭力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为当事人寻求法律问题的最佳解决之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