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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案工具】 商业特许经营领域法律风险的检索报告

作者:智仁律师 发布时间:2024-02-22   点击:902

编者按

智仁“办案工具”专栏致力于整理各类案件法规、判例、司法解释等,并进行相关的数据分析,将持续发布各类检索报告内容,力求为律师办案提供一定的指导与帮助。


一、检索行业


商业特许经营

二、检索说明


1、检索人:


浙江智仁律师事务所  李映波律师


2、检索时间:


2023年6月


3、检索平台:


百度、微信

三、检索目的


1、商业特许经营的概念及特征


2、商业特许经营的条件


3、商业特许经营领域的风险。


4、商业特许经营领域的风险防范。

四、引用标准


符合检索主题,与所查领域及检索目的切合度高

五、检索情况


(一)商业特许经营的概念及特征


关键词:商业特许经营的概念及特征

网页: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商业特许经营(以下简称特许经营),是指拥有注册商标、企业标志、专利、专有技术等经营资源的企业(以下称特许人),以合同形式将其拥有的经营资源许可其他经营者(以下称被特许人)使用,被特许人按照合同约定在统一的经营模式下开展经营,并向特许人支付特许经营费用的经营活动。


企业以外的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作为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


检索结论:商业特许经营含有以下特征


1、特许人为拥有注册商标、企业标志、专利、专有技术等经营资源的企业。


2、特许人将其所有的经营资源许可给被许可人。


3、被特许人应当在特许人的统一经营模式下开展经营。


4、被特许人应当向特许人支付特许经营费用。


(二)商业特许经营的条件


关键词:商业特许经营

文章:《知识产权 | 什么是商业特许经营?商业特许经营的条件是什么?》--浩天南昌律师事务所2022.10.12


1、依据《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三条第二款的规定,企业以外的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作为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可知,特许人必须是企业,非企业作为特许人签署的《特许经营合同》属于无效合同。同时,依据《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的相关规定,非企业作为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的,还面临着会被商务主管部门责令停止非法经营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及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的处罚。


2、依据《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特许人应当要拥有注册商标、企业标志、专利、专有技术等经营资源。对此,需要提请注意的是,商业秘密、商号、著作权等未进行明确规定的资源,也属于特许人的经营资源。


3、依据《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七条的规定,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应当拥有至少2个直营店,并且经营时间超过1年。同时,还应具备为被特许人持续提供经营指导、技术支持和业务培训等服务的能力。若特许人不符合上述条件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的,将面临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并予以公告的处罚。


4、依据《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八条的规定,特许人应当自首次订立特许经营合同之日起15日内,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向商务主管部门备案。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的,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备案;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的,应当向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备案。


5、依据《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特许人在推广、宣传活动中,不得有欺骗、误导的行为,其发布的广告中不得含有宣传被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收益的内容。


6、依据《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特许人应当在订立特许经营合同之日前至少30日,以书面形式向被特许人提供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的信息,并提供特许经营合同文本。


7、依据《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被特许人提供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不得隐瞒有关信息,或者提供虚假信息。特许人向被特许人提供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应当及时通知被特许人。特许人隐瞒有关信息或者提供虚假信息的,被特许人可以解除特许经营合同。


检索结论:商业特许经营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特许人必须为企业。


2、特许人应当拥有注册商标、企业标志、专利、专有技术等经营资源。


3、特许人需符合1年2店的要求且具备为被特许人持续提供经营指导、技术支持和业务培训等服务的能力。


4、特许人应当在首次订立特许经营合同之日起15日内向商务主管部门备案。


5、特许人在推广、宣传活动中,不得有欺骗、误导的行为,其发布的广告中不得含有宣传被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收益的内容。


6、特许人应当在订立特许经营合同之日前至少30日,以书面形式向被特许人进行信息披露,并提供特许经营合同文本。且特许人应当保证提供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隐瞒或者提供虚假信息的情况。


(三)商业特许经营领域的风险


关键词:商业特许经营领域的风险

文章:《金道原创 | 商业特许经营十大民事法律风险探究》--金道律师事务所2023.01.05


1、企业以外的其他单位和个人作为特许人开展商业特许经营之风险


(1)《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三条第二款规定:“企业以外的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作为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


因《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属于国务院根据宪法和法律制定的行政法规,故《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中明确禁止的相关规定属于“效力性强制性规定”,非明确禁止的相关规定属于“管理性强制性规定”。


违背如上第三条第二款是违背了“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其民事后果是适用《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即“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例如:在最高人民法院(2021)最高法民申4413号1史某芬与黎某珍特许经营合同纠纷再审一案中,法院认为:史某芬与黎某珍签订《特许经营许可协议书》时系个体工商户,其经营的“无锡市滨湖区春漫里茶室”并非企业,故史某芬不具备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的主体资格。……史某芬以其个人名义与黎某珍签订《特许经营许可协议书》系其从事的特许经营活动,该活动应受《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所规定的约束。故其与黎某珍签订的《特许经营许可协议书》因违反了行政法规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原审判决认定为无效并无不当。


(2)个人明确不能作为商业特许经营活动的“特许人”,那么个体工商户能否作为“特许人”?笔者认为个体工商户属于《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三条第二款规定的“企业以外的其他单位”,仍然不能作为“特许人”。


例如:在最高人民法院(2017)最高法民申1532号辛集市某健康飞扬鲜奶饮品吧(个体工商户)与杨某荣特许经营合同纠纷再审一案中,法院认为:健康飞扬饮吧作为个体工商户以自己的字号与杨某荣签订特许加盟合同不具备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的特许人资质,原判决认定健康飞扬饮吧不具有企业资质并无不当。……健康飞扬饮吧对外签订了《特约加盟合同》,应对合同无效所造成的损失承担主要责任。杨某荣作为合同的相对方亦未尽到审查义务,应承担次要责任。


2、特许人不符合“2店1年”要求之风险

《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七条第二款规定:“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应当拥有至少2个直营店,并且经营时间超过1年。”


特许人不具备“2店1年”的条件并不当然导致合同无效,因该法规属于行政法规的管理性强制性规定,而非违反即会导致合同无效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


例如:在最高人民法院(2021)最高法民申7216号张某某与北京某派科技有限公司特许经营合同纠纷再审一案中,法院认为:《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七条规定的“2店1年”条款属于行政法规的管理性强制性规定。特许人不具备上述条件,并不当然导致其与他人签订的特许经营合同无效。但是,特许人违背“2店1年”要求,需要承担相应行政责任。


3、特许人未进行备案即对外签订的商业特许经营合同之风险


《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八条规定:“特许人应当自首次订立特许经营合同之日起15日内,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向商务主管部门备案。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的,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备案;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的,应当向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备案。”


现实情况是很多特许人未进行备案就对外签订的商业特许经营合同,此时合同效力如何?


笔者认为如上第八条规定仍属于管理性强制性规定,未予备案对合同效力不产生实质性影响,即合同仍然有效。在最高人民法院(2019)最高法民申640号林某玉与赵某霞特许经营合同纠纷申请再审一案中,亦认定特许人未进行备案的合同仍有效。但是,特许人违背备案要求,需要承担相应行政责任。


4、被特许人在一定期限内享有单方解除合同的权利


《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特许人和被特许人应当在特许经营合同中约定,被特许人在特许经营合同订立后一定期限内,可以单方解除合同。”


该条规定赋予了加盟方在一定期限内有单方解约权,问题是“一定期限”是多久?相关规定并没有明确。


同行徐林律师在《从四份判例看法院在加盟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中的裁判规则》2一文中分析,以上规定(即第十二条)实质是为了保护加盟方,以缓冲加盟方的投资冲动,赋予加盟方可以反悔的权利,因此在合同签订后的合理期限内,即使双方当事人未约定此条款,加盟方仍可以单方解除合同。 期限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没有约定的,应结合行业特点、商业惯例等确定,该期限一般应掌握在特许人的经营资源尚未被加盟方实际利用前为宜。笔者认为该观点有较高参考价值。


5、特许人严重违反信息披露义务,加盟方主张解除合同之风险


《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了特许人应当向被特许人提供以下信息共十二项。《商业特许经营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更是对商业特许经营信息披露作了更加细化的规定。另外,《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三款还规定:“特许人隐瞒有关信息或者提供虚假信息的,被特许人可以解除特许经营合同。”


例如:在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浙01民终10306号上诉人某点(杭州)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朱某、原审第三人杭州干脆面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案中,法院认为:现某点公司、第三人干脆面某公司未提交证据证明其在合同签订前已向朱某披露需通过刷单、向平台充值营销以及“霸王餐优惠模式”提高销量的运营方式。


因此,某点公司签订合同前并未如实向朱某全面、完整披露信息,且合同签订后第三人干脆面某公司指导朱某通过刷单运营,违反诚实守信的商业道德。某点公司未依照《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的规定履行特许人的法定义务,朱某有权行使单方合同解除权。并且,此种情况下合同解除的不利后果由特许人承担。


6、特许人提供产品的责任


(1)在加盟方使用特许人生产的产品导致消费者损害的纠纷中,消费者可以选择向加盟方主张索赔,或选择向作为产品生产者的特许人主张索赔。若最终责任在于加盟方,特许人向消费者承担责任后,可以向加盟方追偿,反之亦然。相关法律依据有《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条3、《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三条4等。

例如:2022年7月17日,微博视频号“内幕调查局”发布了“两家外卖平台销量第一的炸鸡店,X品牌、韩式炸鸡有多脏?”的视频,反映X品牌北京某加盟方发生的食品安全问题。获悉有关舆情后,上海市市场监管局高度重视,根据总局指示要求,迅速组织力量对X品牌上海门店进行了专项突击检查,并约谈了X品牌上海总部。北京加盟方的问题却要对上海总部进行检查,两个店即销售者与生产者的关系,通过中央厨房进行相关食品的供货、配送。


(2)需要注意的特殊情况包括但不限于:


1)若特许人不是产品的直接生产者,而是向其他生产者集中采购产品,再转售给加盟方,此时特许人不承担生产者责任,而是由实际生产者承担生产者责任。


2)若涉及食品安全问题,且特许人和产品的生产者是委托加工的关系,根据国务院《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2019年12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一条5等规定,委托者、受托生产者仍然需要对消费者承担相应责任。


7、加盟方直接实施侵权行为,特许人不承担责任的情况


特许人和加盟方签订《商业特许经营合同》后,加盟方一般会成立个体工商户或成立公司,再通过个体工商户或公司进行对外经营。此时的个体工商户或公司对外是承担独立责任的。

例如: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石河子市人民法院(2021)兵9001民初777号王某英与某江之星旅馆管理有限公司、石河子市某柏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一案中,法院认为:被告某柏公司系有限责任公司,依法享有独立的民事权利和义务,被告某江之星公司系某柏公司的加盟特许人,在此事故中,其不是侵权方,故对原告要求被告某江之星公司承担赔偿责任的请求不予支持。


当然,加盟方直接实施侵权行为(或违背安全保障义务等),对特许人的商标价值、商誉还是有很大的消极影响,会影响特许人进一步开拓市场,发展壮大。故特许人虽然不承担直接责任,但仍应加强对加盟方的管理、指导,促进加盟方合法合规经营。在发生各类纠纷时,特许人也应积极推动加盟方妥善处理纠纷,充分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8、知识产权、不正当竞争风险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规定:“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混淆行为,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一)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中亦有相关规定。特许经营活动的特许人、加盟方若有模仿其他品牌元素的情况,可能构成侵犯他方知识产权或构成不正当竞争。


例如:2020年7月18日,吼堂老火锅公开发文称演员郑恺在宁波新开业的火凤祥鲜货火锅店的装修涉嫌抄袭吼堂老火锅,且其招商宣传册使用了吼堂老火锅实景图。对此,火凤祥发布道歉声明,称部分设计确实借鉴了某火锅店的理念,表示立即整改并将该部分撤下。此纠纷虽未进入法院诉讼阶段,仍涉嫌知识产权侵权或不正当竞争的情形。


在桂林市叠彩区人民法院(2017)桂0303民初214号阳朔县东院某香客栈与阳朔县玉某居客栈、张某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名称、包装、装潢纠纷一案中,法院认为:被告玉某居模仿原告内部装修装饰并用以经营的行为,侵害了原告对其知名商品特有装潢【客栈招牌、大堂收银台、橱窗堆放小原木、门口竹子装饰物等处使用的材料和设计风格】所享有的知识产权,符合《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应承担相应的民事法律责任。


9、明星代言之风险


商业特许经营的特许人聘请明星作为代言人,吸引加盟方加盟的情况比较普遍。为了进一步规范明显代言行为,2022年10月31日,由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等七部门联合发布的《关于进一步规范明星广告代言活动的指导意见》中,明确要求明星不得为相关行为,比如:


不得为法律禁止生产、销售的产品(含禁止提供的服务)进行广告代言;不得为未使用过的商品(未接受过的服务)作推荐、证明;不得为无证经营的市场主体或者其他应取得审批资质但未经审批的企业进行广告代言;不得为烟草及烟草制品(含电子烟)、校外培训、医疗、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和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进行广告代言;不得违反其他法律法规对广告宣传的有关规定。广告代言过程中,不得泄露国家秘密或者个人隐私;不得夸大商品功效;不得引用无从考证的数据;不得对其他经营者进行商业诋毁;不得对产品的价格、优惠条件等作引人误解的宣传;不得对资产管理产品直接或者变相宣传、承诺保本保收益或者以预测投资业绩等方式暗示保本、无风险、保收益等;不得对借贷类金融产品一味宣传低门槛、低利率、轻松贷,引发消费者误解等。


在商业特许经营的特许人、加盟方发生纠纷时,明星若存在如上行为,或有违背《广告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情形,要相应承担法律责任,否则不承担责任。


例如:明星关晓彤代言的天然呆奶茶就陷入诉讼风波,关晓彤被加盟方作为共同被告起诉到法院,有江苏省苏州市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2022)苏0591民初12905号、12907号,及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川01民初4078号、6277号等案件正在审理中。因案件裁判结果未确定,相关情况需要进一步关注和研究。


10、加盟方自担的市场风险、经营风险


加盟方参与商业特许经营的主要目的,是运用特许人的商标、企业标志、专利、专有技术等经营资源来开展自己的商业经营,赚取利润。但是,市场风险、经营风险往往不像加盟方预想的那么简单,加盟方经营不善、亏损、关店的情况比比皆是。此时,加盟方向特许人主张索赔,很多情况下不会被法院支持。


例如:杭州铁路运输法院(2018)浙8601民初1177号赵某玉与杭州某邦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案就比较典型,此案不仅涉及加盟方自担的市场风险、经营风险,还涉及特许人“商标权属”“备案”“2店1年”“披露义务”的司法评价。


该案法院认为:首先,被告经“奶牛侠”商标专用权人授权或转让,可以开展“奶牛侠”的加盟业务,…原告实际上已利用经营资源开业经营,故即使被告未在签订涉案合同时披露商标信息,亦不影响双方履约。


其次,原告提出的被告未向商务主管部门备案、不符合“2店1年”情形等,属于《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中管理性的强制性规定,不应当以被告不具备该条件而认定其构成根本违约,亦不能据此产生原告可以行使法定解除权的效力。


再次,被告对涉案合同均履行提供管理培训服务这一合同主要义务,原告已实际使用被告的经营资源在南京市秦淮区开店经营“奶牛侠”项目,尽管在南京市溧水区未开店,但已收到资料并参加培训。


最后,被告未有证据证明其确有全面披露《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规定应当披露的所有信息,但原告未能举证证明……被告未披露相关信息导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情况。


所以,原告要求解除两份涉案合同并返还已付款项及赔偿利息损失的诉讼请求,依据不足,不予支持,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文章:《企业法律顾问:以加盟(商业特许经营)为业的公司可能遇到的行政处罚都有哪些》--济南律师刘龙2022.12.05


1、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应当拥有至少2个直营店,并且经营时间超过1年。


特许人不具备该条件,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的,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予以公告。


2、企业以外的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作为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


企业以外的其他单位和个人作为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的,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停止非法经营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3、特许人应当自首次订立特许经营合同之日起15日内,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向商务主管部门备案。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的,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备案;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的,应当向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备案。


特许人未依规定向商务主管部门备案的,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备案,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仍不备案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予以公告。


4、特许人要求被特许人在订立特许经营合同前支付费用的,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被特许人说明该部分费用的用途以及退还的条件、方式。


违反规定的,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并予以公告。


5、特许人在推广、宣传活动中,不得有欺骗、误导的行为,其发布的广告中不得含有宣传被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收益的内容。


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予以公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特许人利用广告实施欺骗、误导行为的,依照广告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6、特许人应当在订立特许经营合同之日前至少30日,以书面形式向被特许人提供法律规定的信息,并提供特许经营合同文本。


此处法律规定的信息包括:特许人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额、经营范围以及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的基本情况;为被特许人持续提供经营指导、技术支持、业务培训等服务的具体内容、提供方式和实施计划;最近5年内与特许经营相关的诉讼和仲裁情况等十二条。


被特许人向商务主管部门举报并经查实的,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予以公告。


7、特许人向被特许人提供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不得隐瞒有关信息,或者提供虚假信息。


被特许人向商务主管部门举报并经查实的,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予以公告。


8、关于商标侵权


如特许人在经营过程中未取得注册商标或品牌、标志侵犯了他人在先的商标权,如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构成侵权,则由市场监管部门处罚。


后果: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五年内实施两次以上商标侵权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当从重处罚。


9、关于不正当竞争


某些特许人实施一些混淆行为,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如利用他人加盟品牌进行引流、傍名牌等行为。


后果:经营者实施混淆行为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商品。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并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10、关于虚假宣传


经营者不得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


后果:经营者违反规定对其商品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或者通过组织虚假交易等方式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


11、关于竞争对手


此亦可归类于不正当竞争。


经营者不得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


后果:经营者违反规定损害竞争对手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消除影响,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三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13、经营不善,停业经营期间


因经营不善,更改地址未进行变更等级的,由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停业经营超过六个月,由公司登记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文章:《特许经营律师|商业特许人面临的刑事法律风险防范对策》--知识产权律师李浩2022.04.29


1、投融资中介服务、电子商务、商品贸易领域的特许人,存在触犯集资诈骗罪的法律风险,行为表现主要有:(1)私人投资管理公司虚构企业背景和实力,在明知无实际经营项目和偿付能力的情况下,与被害人签订特许加盟合同,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形式给予高额回报,并以奖励高价值物品为诱饵,向社会公众非法集资,骗取加盟商的资金。(2)电子商务平台公司,以开推介会等方式进行虚假宣传,向商家推广电子商务平台,商家在平台注册成为加盟商家,消费者在平台注册成为会员。平台以全额返还商家保证金并赠送会员消费积分等为诱饵,诱骗加盟商家拿出一部分“让利金”充值到平台,平台以“商家保证金”的形式全额分期返还给加盟商家,平台赠送给会员的3倍积分到加盟商家处消费后,加盟商家可以凭收到的积分向平台申请提现。在实际运作中,电子商务平台控制方及部分加盟商家采用控制多个商家、消费者账户进行虚假交易的方式从平台套取返利。(3)商品贸易公司,以买某商品可获得高额返利分期返还的方式招揽加盟商,公开向社会集资。面临的刑事处罚风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属于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述规定处罚。为了防范这类风险,特许人以特许经营的名义向社会不特定对象融资时,必须诚信交易,不可采用诈骗方法,且所收取的费用必须用于特许经营项目的实际生产经营,切不可挥霍或私吞或挪作他用。


2、投融资中介服务、小额贷款服务等领域特许人直接或通过其加盟商间接,以高利息收益为诱饵,向不特定的社会主体吸收资金,并承诺保本,可能触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并面临如下刑罚风险: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被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属于单位犯罪的,单位被判处罚金,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被依照前述规定处罚。这类法律风险的防范对策是,小贷公司资金来源途径只能是以下三条:股东缴纳的资本金、捐赠资金,以及来自不超过两个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融入资金。


3、酒店业、餐饮业、珠宝销售业等领域的特许人,将一个特许经营项目(例如一家直营店)或一家企业虚拟拆分成多份,以收取加盟费的形式,向不特定的社会主体出售项目份额或企业份额,可能触犯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并面临被判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非法募集资金金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罚金。如果是属于单位犯罪的,单位将被判处罚金,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将被判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想要防范这类风险,那么在融资时,最好是将项目或店铺或企业股权整体打包出售,或者分割为有限的份数仅向亲戚、朋友、同学、同事等特定人群融资,但人数应当尽可能少(最多不应超过50人)。


4、电子商务、汽车销售业、餐饮业等领域的特许人,可能容易因为下列行为触犯诈骗罪:(1)以开展汽车业务为名,虚构有大量资金支持,通过建立保险、维修、保养等售后服务市场来支持公司经营等事实,招揽代理商加盟发展购车客户,以享受折扣等优惠条件,骗取代理商缴纳加盟费、保证金。(2)在无履约能力的情形下,以不合理低价在自己运营的电子商务平台销售热门商品,吸引大量客户缴费购买,骗取资金。(3)对公章或合同章,以及自身先盖章的空白合同管理不严,被不怀好意的员工当作工具对意向加盟商实施诱骗,导致特许人受到牵连。一旦触犯诈骗罪,将面临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的处罚;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可能被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以及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将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以及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的刑罚。为了防范这类风险,特许人应当聘请律师对宣传内容进行审查,避免虚构或过分夸大企业背景、实力、荣誉以及特许经营资源等内容,避免虚假或明显缺乏履行能力的交易,同时严格管理单位公章、合同章以及自身先盖章的空白合同。


5、分三个或三个以上层级的返利式销售领域的特许人,可能触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通常的行为表现主要是以特许加盟名义,发展超过30人且层级在三级或三级以上的返利式代理体系(注意:组织、领导多个传销组织,单个或者多个组织中的层级已达三级以上的,可将在各个组织中发展的人数合并计算)。例如以旅游服务公司为名,虚构旅游加盟项目,要求参加者以缴纳加盟费的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一定顺序组成三级以上的层级体系,以发展的下线人数及缴纳加盟费总额,作为返利依据的模式,直接或者间接发展加盟商。一旦触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将面临被判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以及并处罚金的刑事法律风险;如果情节严重,将被判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及并处罚金。这类风险的防范对策是,返利式销售体系中的代理层级不可超过两级,代理体系超过两级的避免采用返利式销售模式,并且项目要真实,不可虚构项目或商品骗取加盟费。


6、餐饮行业(尤其火锅连锁)、保健食品销售(药店连锁)等领域的特许人可能比较容易触犯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主要的行为表现有:将明知有毒有害的食品或食品原材料出售给加盟商或消费者,将火锅食物残渣中的废油回收提炼后销售给加盟商用作火锅底料,或者将掺杂了非食品原料的保健品销售给加盟商或消费者。触犯该罪,将被判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及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将面临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及并处罚金的法律风险;如果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则将被处以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判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笔者建议特许人,从正规有资质及口碑较好的厂家采购食品或食品原材料,保留好相关采购合同、发票,同时要求供应商提供检验合格证明,安排专人负责经常性地检查食品及原材料是否已过质保期,避免将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或食品原材料提供给加盟商或消费者,如此才能避免触犯该罪。


检索结论:商业特许经营领域存在以下民事法律风险


1、企业以外的其他单位和个人作为特许人开展商业特许经营之风险。


2、特许人不符合“2店1年”要求之风险。


3、特许人未进行备案即对外签订的商业特许经营合同之风险。


4、被特许人在一定期限内享有单方解除合同的权利。


5、特许人严重违反信息披露义务,加盟方主张解除合同之风险。


6、特许人提供产品的责任。


7、加盟方直接实施侵权行为,特许人不承担责任的情况。


8、知识产权、不正当竞争风险。


9、明星代言之风险。


10、加盟方自担的市场风险、经营风险。


商业特许经营领域存在以下行政法律风险


1、特许人不符合1年2店的要求。


2、特许人为企业以外的其他单位或个人。


3、没有在首次订立特许经营合同之日起15日内向商务主管部门备案。


4、特许人没有在要求被特许人支付费用前以书面形式向被特许人说明该部分费用的用途以及退还的条件、方式。


5、特许人在推广宣传活动中存在欺骗误导的行为或者其发布的广告中含有宣传被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收益的内容。


6、特许人没有提前30日向被特许人进行信息披露,或者披露的信息不真实、不准确、不完整,或者隐瞒有关信息、提供虚假信息。


7、商标侵权。


8、不正当竞争。


9、虚假宣传。


10、经营不善。


商业特许经营领域存在以下刑事法律风险


1、投融资中介服务、电子商务、商品贸易领域的特许人,存在触犯集资诈骗罪的法律风险。


2、投融资中介服务、小额贷款服务等领域特许人直接或通过其加盟商间接,以高利息收益为诱饵,向不特定的社会主体吸收资金,并承诺保本,可能触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3、酒店业、餐饮业、珠宝销售业等领域的特许人,将一个特许经营项目(例如一家直营店)或一家企业虚拟拆分成多份,以收取加盟费的形式,向不特定的社会主体出售项目份额或企业份额,可能触犯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


4、电子商务、汽车销售业、餐饮业等领域的特许人,可能容易因为下列行为触犯诈骗罪。


5、分三个或三个以上层级的返利式销售领域的特许人,可能触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


6、餐饮行业(尤其火锅连锁)、保健食品销售(药店连锁)等领域的特许人可能比较容易触犯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四)商业特许经营领域的风险防范


关键词:商业特许经营领域的风险防范

文章:《商业特许经营的法律风险管理》--润川律师事务所2023.04.14


1、特许人主体不合格导致的法律风险


《条例》第三条第二款规定:“企业以外的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作为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特许人必须是依法设立的企业,如果以个体工商户或者自然人作为特许人签订特许经营合同,将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合同也将被认定为无效,根据合同获得的加盟费也需返还,并且很可能还需赔偿因合同无效给被特许人造成的经济损失。【案例1】史某与黎某特许经营合同纠纷——(2021)最高法民申4413号【法院认为】史某与黎某签订《特许经营许可协议书》时系个体工商户,其经营的“无锡市滨湖区春*里茶室”并非企业,故史某不具备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的主体资格。……史某以其个人名义与黎某签订《特许经营许可协议书》系其从事的特许经营活动,该活动应受《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所规定的约束。故其与黎某签订的《特许经营许可协议书》因违反了行政法规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原审判决认定为无效并无不当。


风险防范建议


被特许人与特许人签订合同时应了解及查证特许人的主体是否符合法律要求。


2、不满足“两店一年”导致的法律风险


《条例》第七条第二款规定:“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应当拥有至少2个直营店,并且经营时间超过1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对于此类条款的定性,前述《条例》第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属于行政法规的管理性强制规定;“两店一年”的规定,是衡量特许经营者的经营资源、经营规模是否成熟的一个量化标准,不属于效力的强制性规定。对特许人来说,不具备两店一年的经营资质,是否对协议的效力产生实质性影响需要根据案件具体情况进行判断,主要考察因素为是否在加盟的过程中披露不实信息,如:加盟商虚假承诺具备两店一年的条件,很可能构成欺诈,将面临一定的行政处罚。【案例2】张某与北京某派科技有限公司特许经营合同纠纷——(2021)最高法民申7216号【法院认为】《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七条规定的“2店1年”条款属于行政法规的管理性强制性规定。特许人不具备上述条件,并不当然导致其与他人签订的特许经营合同无效。但是,特许人违背“2店1年”要求,需要承担相应行政责任。


风险防范建议


鉴于前述风险,特许人应按照《条例》规定披露完整的信息,若在充分披露的情况下双方仍自愿签订合同,则不会构成合同解除的条件。被特许人应在充分了解特许人经营信息的情况下签订相应合同,并对所披露的信息进行审核,及时提出疑问,否则应当承担签字确认的法律后果。


3、未进行商业备案导致的法律风险


《条例》第八条规定:“特许人应当自首次订立特许经营合同之日起15日内,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向商务主管部门备案。”根据该规定,特许经营合同需要备案,否则违反行政管理的规定。对于特许人来说,在进行特许经营时首先要完成特许经营备案,并在备案完成前,留存相关证据,以此证明自己在进行特许经营活动过程中具有资质。特许人未进行备案就对外签订的商业特许经营合同,属于违反了管理性强制性规定,未予备案对合同效力不产生实质性影响,合同仍然有效,但有可能面临行政处罚。【案例3】金某品牌运营管理有限公司与张某特许经营合同纠纷——(2021)陕知民终295号【法院认为】因特许经营合同备案仅是一种管理性的强制性规范,而非效力性强制性规范,故金某公司未进行备案不影响特许经营合同的有效性。


风险防范建议


对特许人来讲,应及时更新其最新版本的合同备案,客观原因导致无法变更备案的,应在签约时与被特许人作特别提醒,避免自己的缔约过失责任;对被特许人来讲,对于签约合同与备案版本不一致的条款,应及时提出异议并主张相应的法律权利。


4、“冷静期”的理解与法律风险


《条例》第十二条明确规定:“特许人和被特许人应当在特许经营合同中约定,被特许人在特许经营合同订立后一定期限内,可以单方解除合同。”该规定赋予被特许人在一定期限内可以无理由解除特许经营合同的权利,是对被特许人的保护条款,也是对特许经营“冷静期”的规定,目的是为了保护被特许人,以缓冲被特许人的投资冲动,赋予被特许人可以反悔的权利。由于该条文未对“冷静期”的期限予以明确规定,在案件中各方容易出现较大偏差,目前较为统一的认识是如果被特许人已经实际使用、利用了特许人的特许经营资源,则在合同已经实际履行的情况下,不再适用“冷静期”的规定解除合同。【案例4】杨某、浙江某鞋业有限公司特许经营合同纠纷——(2019)最高法民申4194号【法院认为】虽然特许人和被特许人未约定被特许人在特许经营合同订立后一定期限内可以单方面解除合同,被特许人在特许经营合同订立后的合理期限内仍可以单方面解除合同,但被特许人已经实际利用经营资源的除外。


风险防范建议


特许人与被特许人在签订合同时,应当在合同中约定相应的解除权,并且就相应的期限进行明确的约定,期限的长短应当结合所在行业的特点、商业惯例等情况,由双方协商确定。


5、被许可商标使用不当导致的法律风险


(1)被特许人不规范使用注册商标被特许人在实践中常有使用商标过程中对特许人商标的字样、图案等进行部分改动的行为。这种行为有时是被特许人不懂商标法规定,想对被许可商标进行美化导致的。然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商标注册人在使用注册商标的过程中,自行改变注册商标、注册人名义、地址或者其他注册事项的,由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期满不改正的,由商标局撤销其注册商标。”即若商标使用不规范,最严重的后果可能导致注册商标被撤销。(2)被特许人“搭便车”行为被特许人为了扩大自己的商标知名度,往往会在合作过程中把自己的注册商标与特许人的注册商标放在一起进行推广使用,试图让消费者记住自己的商标,甚至让消费者误以为该商标为特许人的注册商标,为后期不合作单独使用其注册商标做准备。此类案件可能会因为双方在未在合同中对此类行为及其违约责任进行具体约定而导致法院及仲裁机构在处理该类案件时只能行使自由裁量权。(3)被特许人在合作期限届满后继续使用被许可商标此类纠纷,法理上属于违约及侵权的竞合。如果特许方在合同终止后未拆除相关商标标识、办理终止商标授权手续,放任商标被使用,是对消费者的不负责,也是对特许经营市场的破坏,可能会被同区域的其他加盟商追究法律责任。


风险防范建议


特许人应在合同中严格约定商标使用的范围以及规范使用商标的要求,定期进行查看,避免发生纠纷;若被特许人不规范使用商标已得到特许人的许可,则应保留相应记录,作抗辩使用。合同中应明确禁止“搭便车”行为并约定违约责任,特许人知晓合作方萌生“搭便车”行为时及发现被特许人的“搭便车”行为时应及时制止,避免不必要的纠纷或使品牌受损。


合同中约定到期后的商标使用问题,在被特许人故意继续使用被许可商标时,特许人应及时巡查并维权,避免周边新加盟商利益受损,引发更多纠纷。


文章:《特许经营律师|商业特许人面临的行政法律风险与防范指南》--知识产权律师李浩2022.04.29


1、特许人欠缺主体资质,例如以个人(含个体工商户)或非企业单位(例如团体)作为特许人,从事商业特许经营活动,招揽加盟商,可能面临被商务主管部门责令停止非法经营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的法律风险。为了防范这种风险,特许人在开展商业特许经营活动时,应当以企业作为特许人,包括特许经营合同的签订以及具体履行,如果商业等资源在个人名下,可以许可给作为特许人的企业用作特许经营资源。


2、特许人不具备两个经营满一年以上的直营店的情况下,就擅自作为特许人,开展商业特许经营活动,招揽加盟商。有时候是特许人明知自己不具备“两店一年”条件,也有时候是误认为自己具备而实际不具备。面临被商务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公告的法律风险。为防范这种风险,特许人应当在设立两个直营店并且经营满一年以上之后,再作为特许人开展商业特许经营活动,确需尽早发展加盟商的,应尽量发展直营或者合伙店,暂时避免采用商业特许经营模式(网络培训业等不需要实体店的除外),直营店一般包括分公司、全资或控股子公司、控股股东名下个体工商户等,但需要注意的是,必须是经营的同类业务且使用同一个品牌,因为商业特许经营是按品牌备案管理的。


3、特许人尚未依法向商务主管部门进行商业特许经营备案,就开展商业特许经营活动,可能被商务主管部门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仍不备案的,可能被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向社会公告。特许人应当在开展商业特许经营活动(招揽加盟商)之前,及时依法向当地商务主管部门备案,以防范此类风险。


4、特许人要求被特许人在订立特许经营合同前支付费用,没有以书面形式向被特许人说明该部分费用的用途以及退还的条件、方式,可能被商务主管部门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能被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向社会公告。特许人在签订特许经营合同之前最好是不向被特许人收费,或者收取费用的时候,以书面形式向被特许人说明该部分费用的用途以及退还的条件、方式,并让被特许人签字留底。


5、如果特许人未能在每年第一季度将其上一年度订立特许经营合同的情况向商务主管部门报告,可能被商务主管部门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能被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公告社会。建议特许人安排专人负责报告工作,并设置提醒,提前准备,以防范此种风险。


6、特许人在推广、宣传活动中,存在欺骗、误导的行为,或在发布的广告中含有宣传被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收益的内容,可能被市场监管部门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能被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向社会公告;构成犯罪的(主要是虚假广告罪),将被追究刑事责任。所以,特许人有关推广、宣传活动的方案,应当经过专人审查,不可过分夸大经营资源和荣誉,尤其是那些对特许经营合同的签订及改造有重大影响但是又缺乏资料证明的经营资源和荣誉,也不可在广告中宣传特许经营活动收益,需要注意的是,这里的广告包括视听、平面、网络等各种媒介形式的宣传、推广资料。


7、特许人没有在订立特许经营合同之日前30日以书面形式向被特许人提供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22条规定的信息,并提供特许经营合同文本,或者提供的信息没有做到真实、准确、完整,或者是向被特许人提供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例如商标被转让、宣告无效或被撤销),未及时通知被特许人,如果被特许人向商务主管部门举报并经查实的,可能被商务主管部门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能被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向社会公告。为防范此类风险,特许人应当安排专人负责,提前梳理好特许经营条例第22条规定的信息资料,以及特许经营合同文本,在签订正式合同之前30日,向被特许人披露相关信息,并留存由被特许人签字的知情书及保密承诺书。


8、特许人用作特许资源的商标、专利、著作权、专有技术等,侵犯他人合法权益,例如商标未注册,与他人已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专利权的获得侵犯他人商业秘密;著作权侵犯他人的在先权利,可能面临被政府有关部门责令停止侵权,处以罚款,导致特许经营项目被迫终止,运营体系崩溃,遭受重大经济损失。这种风险的防范对策是,特许人尽量使用自有知识产权作为经营资源,确需使用他人知识产权的,应当在审查原始权利的合法性后依法取得许可,并保存完整的许可人主体资料及许可合同,同时在合同中约定因许可标的失效或侵犯他人权利给被许可人造成损失的,被许可人有权向许可人追偿。


9、如果受特许人委托进行招商的第三方,将行业内的知名品牌或知名企业字号作为搜索推广的关键词,以此混淆广大投资者的视听,吸引其加盟。例如有的招商推广机构,推广过程中将“1点点”、“益禾堂”等知名奶茶店连锁品牌作为搜索关键字,使投资者搜索后误以为搜索出来的网页是前述知名品牌的官方网站,进而导致投资者被误导而签约,可能导致特许人被监督检查部门没收违法商品,并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或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将被吊销营业执照。因此,建议特许人避免将他人注册商标或知名品牌作为搜索关键字,尽量使用自身注册商标及企业字号作为搜索推广的关键字。如果委托第三方进行推广,则委托合同中应当载明受托方履行合同过程中不得采用不正当竞争等可能侵犯他人合法权益方式,否则由此造成的损失均由受托方承担,委托方因此遭受损失的,有权向受托方追偿。


10、特许人虚构或夸大企业背景资源和荣誉,以及虚构或夸大特许经营资源,达到严重背离实际情况的程度,可能面临被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以三至五倍或二十万元至一百万元的罚款;两年内有三次以上违法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可能被处广告费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更是可以被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还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面临被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的风险。如果特许人是医疗机构,有前款规定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除可能被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广告法处罚外,卫生行政部门可以吊销诊疗科目或者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为了防范这类风险,首先,特许人必须从思想到深刻认识到,无论是特许人自建的企业网站,还是面向不特定对象广泛散发的宣传单,其中的宣传企业自身以及商品或服务的内容,均属于《广告法》规定的商业广告;其次,特许人应当安排知悉企业及经营资源实际情况的人,审查企业网站以及所有对外的宣传资料的内容,确保不会严重背离实际情况。


文章:《特许经营律师|商业特许经营法律风险防范指引》--知识产权律师李浩2022.04.26


1、因欠缺主体资质导致合同无效的法律风险及其防范对策情形举例:以个体工商户或者自然人作为特许人签订特许经营合同民事法律风险:特许经营合同被人民法院认定无效,依据合同取得的加盟费用等需要返还,并且可能需要赔偿因合同无效给被特许人造成的经济损失,该损失数额通常较大。防范对策:开展特许经营活动,必须以依法设立的企业作为特许人签订特许经营合同及履行合同义务。如果注册商标等特许经营资源在自然人或个体工商户名下的,可以由企业通过受让或许可方式获得所有权或使用权,之后再开展特许经营活动。主要法律依据:《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三条第二款、《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百五十七条。


2、因投资者行使反悔权导致特许人经济损失的法律风险及其防范对策情形举例:被特许人签约后,甚至开店后一段时间,因经营亏损或改变主意单方面解除合同并要求退还加盟费用,甚至起诉至法院。民事法律风险:因未在特许经营合同中约定被特许人可单方面解除合同的合理期限(可称为反悔期或冷静期),或者未在签约前至少30天依法向被特许人披露特许经营相关信息,导致被特许人在在特许人无法预料的时候提出解除合同且被法院支持,进而导致损失加盟费。防范对策:应当依法提前30天向被特许人披露特许经营相关信息,并且在特许经营合同中明确约定被特许人可以在某期限内(例如签约后一周内)单方面解除合同,逾期未行使则视为放弃该权利。主要法律依据:《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十二条、《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六条。


3、因特许人或第三方欺诈导致合同被撤销或解除的法律风险及其防范对策情形举例:特许人(包括特许人的员工)在签约阶段实施了故意提供了虚假信息或者对企业背景、经营资源等实施了虚假宣传;或者是特许人委托招商推广的第三方,故意向被特许人提供了虚假信息,误导被特许人签订了特许经营合同并交费。民事法律风险:被特许人有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遭受欺诈之日起一年内,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撤销合同,也可以解除合同,并要求返还加盟费,赔偿经济损失。防范对策:聘请专业知识产权律师,对负责招商的人员进行必要的法律风险知识和话术培训,对宣传资料进行法律风险审查,避免提供虚假信息或过分夸大企业背景或特许经营资源情况。此外,应当在合同中载明,一切未载入本合同的内容,包括任何人员的口头介绍或其他资料的介绍内容均不属于要约,不构成本合同组成部分,特许人一方签约前如有任何人员口头介绍或资料介绍内容与本合同内容相抵触的,均应以本合同内容为准。加盟方确认对特许人的情况以及合同内容均已完全知悉,不存在任何重大误解或欺骗。主要法律依据:《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四十九条、第一百五十七条。


4、因特许经营资源缺陷造成侵权导致损失的法律风险及其防范对策情形举例:作为特许经营资源的企业字号、未注册商标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或者注册商标侵犯他人驰名商标专用权,或者设备、物料侵犯他人专利权或著作权,又或者店铺装潢侵犯知名品牌特有装潢构成不正当竞争。民事法律风险:导致被他人起诉,被要求停止侵权(停止自行使用或许可他人使用)和赔偿损失,进而导致被特许人以特许资源的缺陷导致其无法实现合同上的为由要求解除合同及退还加盟费用,并要求赔偿损失,这可能直接导致整个特许经营项目破产。防范对策:聘请专业知识产权律师进行风险体检(检索、比对、审查),并采取合理措施降低风险,及时补正特许经营资源的权利瑕疵。主要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第一款。


5、因特许经营资源缺陷导致合同被解除的法律风险及其防范对策情形举例:特许人对经营资源的权利丧失,例如商标被宣告无效或被撤销,或期满未续展而失效,专利被宣告无效,著作权被认定归属于他人,或者被认定侵犯他人合法权益而遭受行政处罚或被法院判令停止使用并赔偿损失,或者被特许人因使用特许经营资源构成侵权而遭受行政处罚,或被法院判令停止侵权和赔偿损失。民事法律风险:被特许人有权以无法实现合同目的或特许人隐瞒重要信息为由解除合同,并要求特许人返还部分加盟费,赔偿经济损失。防范对策:聘请专业知识产权律师对特许经营资源可能存在的风险进行体检(检索、比对、审查),及时发现并补正可能存在的瑕疵,必要时更换特许经营资源,并及时通知被特许人。主要法律依据:《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二款、《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第一款 。


6、因信息披露违法导致合同被解除的法律风险及其防范对策情形举例:故意隐瞒特许人不具备“两店一年”的条件、近5年内与特许经营有关的诉讼或仲裁,或者故意虚构或夸大特许人企业背景、荣誉或经营资源,或者未依法披露特许人基本信息及经营资源的缺陷或瑕疵,或者提供的信息虚假或者不及时,足以误导被特许人签订特许经营合同的。民事法律风险:被特许人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要求特许人返还加盟费用,并赔偿经济损失。防范对策:将与特许人自身基本情况及特许经营资源相关的可能影响被特许人合同目的实现的重要信息,及时向被特许人如实、完整、准确地披露。主要法律依据:《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商业特许经营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九条。


7、因不恰当的合同附件或员工的不当承诺,致自身违约被解除合同的法律风险及其防范对策情形举例:例如合同附件或员工口头承诺被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的预期收益,或者承诺将会提供某某明星代言的宣传资料,又或者承诺会在当地某某电视台等媒体上投放广告支持,或者其他难以实现的经营支持等。民事法律风险:被特许人将以特许人违约致使其遭受损失为由要求赔偿,甚至以特许人违约致使其无法实现合同目的而解除合同,进而要求返还特许经营费用,赔偿损失。防范对策:一方面,聘请专业知识产权律师对于合同附件(包括特许经营手册)进行审查、修改,以降低可能存在的法律风险;另一方面,对招商等直接对接被特许人的员工进行培训,减少虚假或夸大承诺的可能;最后,如前所述,应当在合同中注明,员工或其他资料介绍等未包含在本合同中的内容,一概不属于要约,不构成合同组成部分。主要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五百六十六条。


8、因被特许人违法经营导致特许人品牌声誉受损的法律风险及其防范对策情形举例:被特许人使用了非特许人指定的原材料,因卫生不合格导致食品卫生安全事件或者侵害消费者权益的纠纷,甚至被发布到网上形成负面舆论事件。民事法律风险:品牌声誉下降,导致招商能力下降,且各加盟店的经营状况跟着变差防范对策:一方面应当在合同中约定被特许人不得采用未经特许人允许的第三方食品原材料,不得做出有损害特许人品牌声誉的行为,并就此约定违约责任,另一方面,应当安排专人不定期巡视加盟店,了解加盟商的运营情况,发现问题及时责令整改,并且关注舆情,及时以负责任的态度作出回应。主要法律依据:《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十五条。


9、因被特许人违约解除合同而遭受损失的法律风险及其防范对策情形举例:被特许人经营不善导致亏损,资金链断裂,无力继续经营,因此单方面决定关闭店铺,终止履行合同。民事法律风险:被特许人单方面终止履行合同、关闭店铺,一方面可能削弱特许人在该区域的品牌影响力,打乱特许人的区域布局计划;另一方面,被特许人可能借此机会以特许人可能存在的违法或违约情形为由要求解除合同、返还加盟费并赔偿损失。防范对策:首先,特许人应当避免存在给被特许人可以单方面解除合同的事由,例如合同未约定合理的反悔期,或者信息披露违法;其次,如果特许人在同一个区域同时有多个意向加盟的投资人可选择的情况下,应当关注候选人的经营能力和资金实力,尽量选择能力和实力较强的那个;最后,特许人应当投入一次的资源给予被特许人应有的经营指导与技术支持,帮助被特许人改善经营状况,减小店铺倒闭的风险。主要法律依据:《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第二十三条、《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五百六十六条。


10、因实施不正当竞争行为而导致损失的法律风险及其防范对策情形举例:特许人实施下列混淆行为,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1)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2)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名称(包括简称、字号等)、社会组织名称(包括简称等)、姓名(包括笔名、艺名、译名等);(3)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域名主体部分、网站名称、网页等。民事法律风险:被权利人起诉,并被人民法院判决停止侵权,并赔偿权利人实际损失的五倍,或者被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权利人五百万元以下的赔偿。防范对策:凡是对外宣传推广的资料,尤其是属于特许经营资源的商标、商品名称、店铺装潢等,都应当经过专业知识产权律师的法律风险审查,确认侵权风险低后,方可放心使用主要法律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十七条。




1、因欠缺主体资质招致行政处罚的法律风险及其防范对策行为表现:个人(含个体工商户)或非企业单位(例如团体)作为特许人,从事商业特许经营活动,招揽加盟商行政处罚风险:被商务主管部门责令停止非法经营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防范对策:开展商业特许经营活动时,应当以企业作为特许人,包括特许经营合同的签订以及具体履行,如果商业等资源在个人名下,可以许可给作为特许人的企业用作特许经营资源。主要法律依据:《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款。


2、因不满足“两店一年”条件招致行政处罚的法律风险及其防范对策行为表现:不具备两个经营满一年以上的直营店的情况下,就擅自作为特许人,开展商业特许经营活动,招揽加盟商。有时候是特许人明知自己不具备“两店一年”条件,也有时候是误认为自己具备而实际不具备。行政处罚风险:被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予以公告。防范对策:设立两个直营店并且经营满一年以上,再作为特许人开展商业特许经营活动,确实发展加盟商的,应尽量发展直营或者合伙店,暂时避免采用商业特许经营模式(网络培训业等不需要实体店的除外),直营店一般包括分公司、全资或控股子公司、控股股东名下个体工商户等,但需要注意的是,必须是经营的同类业务且使用同一个品牌,因为商业特许经营是按品牌备案管理的。主要法律依据:《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条第一款。


3、因未依法备案招致行政处罚的法律风险及其防范对策行为表现:尚未依法向商务主管部门进行商业特许经营备案,就开展商业特许经营活动,备案信息属于公众可随意查询的信息行政处罚风险:被商务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备案,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仍不备案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予以公告。防范对策:在开展商业特许经营活动(招揽加盟商)之前,及时依法向当地商务主管部门备案。主要法律依据:《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


4、因签约前收费不规范招致行政处罚的法律风险及其防范对策行为表现:要求被特许人在订立特许经营合同前支付费用,但是没有以书面形式向被特许人说明该部分费用的用途以及退还的条件、方式。行政处罚风险:被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并予以公告。防范对策:在签订特许经营合同之前不向被特许人收费,或者收取费用的时候,以书面形式向被特许人说明该部分费用的用途以及退还的条件、方式主要法律依据:《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第二十六条。


5、因未及时向主管部门报告签订合同情况而招致行政处罚的法律风险及其防范对策行为表现:未能在每年第一季度将其上一年度订立特许经营合同的情况向商务主管部门报告。行政处罚风险:被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并予以公告。防范对策:安排专人负责报告工作,并设置提醒,提前准备主要法律依据:《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二十六条。


6、因广告违法招致行政处罚的法律风险及其防范对策行为表现:在推广、宣传活动中,存在欺骗、误导的行为,或在发布的广告中含有宣传被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收益的内容行政处罚风险:被市场监管部门责令改正,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予以公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防范对策:推广、宣传活动的方案,应当经过专人审查,不可过分夸大经营资源和荣誉,尤其是那些对特许经营合同的签订及改造有重大影响但是又缺乏资料证明的经营资源和荣誉,也不可在广告中宣传特许经营活动收益,这里的广告包括视听、平面、网络等各种媒介形式的宣传、推广资料。主要法律依据:《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第二十七条。


7、因信息披露违法招致行政处罚的法律风险及其防范对策行为表现:没有在订立特许经营合同之日前至少30日,以书面形式向被特许人提供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的信息,并提供特许经营合同文本,或者提供的信息没有做到真实、准确、完整;也可以是向被特许人提供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例如商标被转让、宣告无效或被撤销),未及时通知被特许人。行政处罚风险:被特许人向商务主管部门举报并经查实的,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予以公告。防范对策:安排专人负责,提前梳理好特许经营条例第22条规定的信息资料,以及特许经营合同文本,在签订正式合同之前30日,向被特许人披露相关信息,并留存由被特许人签字的知情及保密承诺书。主要法律依据:《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八条。


8、因特许资源缺陷招致行政处罚的法律风险及其防范对策行为表现:用作特许资源的商标、专利、著作权、专有技术等,侵犯他人合法权益,例如商标未注册,与他人已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专利权的获得侵犯他人商业秘密;著作权侵犯他人的在先权利。行政处罚风险:被政府有关部门责令停止侵权,处以罚款,导致特许经营项目被迫终止,运营体系崩溃,遭受重大经济损失防范对策:尽量使用自有知识产权作为经营资源,确需使用他人知识产权的,应当在审查原始权利的合法性后依法取得许可,并保存完整的许可人主体资料及许可合同,同时在合同中约定因许可标的失效或侵犯他人权利给被许可人造成损失的,被许可人有权向许可人追偿。主要法律依据:《民法典》第四百七十条。


9、因受托招商的第三方实施不正当竞争而招致行政处罚的法律风险及其防范对策行为表现:受托进行招商的第三方,将行业内的知名品牌或知名企业字号作为搜索推广的关键词,以此混淆广大投资者的视听,吸引其加盟。例如有的招商推广机构,推广过程中将“1点点”、“益禾堂”等知名奶茶店连锁品牌作为搜索关键字,使投资者搜索后误以为搜索出来的网页是前述知名品牌的官方网站,进而导致投资者被误导而签约行政处罚风险: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商品。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并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防范对策:避免将他人注册商标或知名品牌作为搜索关键字,尽量使用自身注册商标及企业字号作为搜索推广的关键字。如果委托第三方进行推广,则委托合同中应当载明受托方履行合同过程中不得采用不正当竞争等可能侵犯他人合法权益方式,否则由此造成的损失均由受托方承担,委托方因此遭受损失的,有权向受托方追偿。主要法律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十八条第一款。


10、宣传内容被认定为虚假广告的行政处罚法律风险及其防范对策行为表现:虚构或夸大企业背景资源和荣誉,以及虚构或夸大特许经营资源,达到严重背离实际情况的程度行政处罚风险: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两年内有三次以上违法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广告费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医疗机构有前款规定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除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本法处罚外,卫生行政部门可以吊销诊疗科目或者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防范对策:首先,必须从思想到深刻认识到,无论是特许人自建的企业网站,还是面向不特定对象广泛散发的宣传单,其中宣传企业自身以及商品或服务的内容,均属于《广告法》规定的商业广告;其次,应当安排知悉企业及经营资源实际情况的人,审查企业网站以及所有对外的宣传资料的内容,确保不会严重背离实际情况。主要法律依据:《广告法》第五十五条。




1、触犯集资诈骗罪的法律风险及其防范对策重点风险领域:投融资中介服务、电子商务、商品贸易行为表现:(1)私人投资管理公司虚构企业背景和实力,在明知无实际经营项目和偿付能力的情况下,与被害人签订特许加盟合同,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形式给予高额回报,并以奖励高价值物品为诱饵,向社会公众非法集资,骗取加盟商的资金。(2)电子商务平台公司,以开推介会等方式进行虚假宣传,向商家推广电子商务平台,商家在平台注册成为加盟商家,消费者在平台注册成为会员。平台以全额返还商家保证金并赠送会员消费积分等为诱饵,诱骗加盟商家拿出一部分“让利金”充值到平台,平台以“商家保证金”的形式全额分期返还给加盟商家,平台赠送给会员的3倍积分到加盟商家处消费后,加盟商家可以凭收到的积分向平台申请提现。在实际运作中,电子商务平台控制方及部分加盟商家采用控制多个商家、消费者账户进行虚假交易的方式从平台套取返利。(3)商品贸易公司,以买某商品可获得高额返利分期返还的方式招揽加盟商,公开向社会集资。刑事法律风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属于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述规定处罚。


防范对策:以特许经营的名义向社会不特定对象融资时,必须诚信交易,不可采用诈骗方法,且所收取的费用必须用于特许经营项目的实际生产经营,切不可挥霍或私吞或挪作他用。

主要法律依据:《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2修正)》第七条主要参考判例:(2014)高刑终字第97号(刘瑞斌等集资诈骗案)、(2020)浙刑终89号(“中佳易购”集资诈骗案)。


2、触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法律风险及其防范对策重点风险领域:投融资中介服务、小额贷款服务行为表现:特许人直接或通过其加盟商间接,以高利息收益为诱饵,向不特定的社会主体吸收资金,并承诺保本。刑事法律风险: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属于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述规定处罚。


防范对策:小贷公司资金来源途径只能是以下三条:股东缴纳的资本金、捐赠资金,以及来自不超过两个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融入资金。


主要法律依据:《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2修正)》第七条主要参考判例:(2018)苏04刑终267号(阳光易贷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


3、触犯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的法律风险及其防范对策重点风险领域:酒店业、餐饮业、珠宝销售业行为表现:将一个特许经营项目(例如一家直营店)或一家企业虚拟拆分成多份,以收取加盟费的形式,向不特定的社会主体出售项目份额或企业份额。刑事法律风险: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非法募集资金金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罚金。属于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防范对策:需要融资时,可将项目或店铺或企业股权整体打包出售,或者分割为有限的份数仅向亲戚、朋友、同学、同事等特定人群融资,但人数应当尽可能少(最多不应超过50人)。


主要法律依据:《刑法》第一百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2修正)》第十条。


4、触犯诈骗罪的法律风险及其防范对策重点风险领域:电子商务、汽车销售业、餐饮业行为表现:(1)以开展汽车业务为名,虚构有大量资金支持,通过建立保险、维修、保养等售后服务市场来支持公司经营等事实,招揽代理商加盟发展购车客户,以享受折扣等优惠条件,骗取代理商缴纳加盟费、保证金。(2)在无履约能力的情形下,以不合理低价在自己运营的电子商务平台销售热门商品,吸引大量客户缴费购买,骗取资金。(3)对公章或合同章,以及自身先盖章的空白合同管理不严,被不怀好意的员工当作工具对意向加盟商实施诱骗,导致特许人受到牵连。刑事法律风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防范对策:聘请律师对宣传内容进行审查,避免虚构或过分夸大企业背景、实力、荣誉以及特许经营资源等内容,避免虚假或明显缺乏履行能力的交易,同时严格管理单位公章、合同章以及自身先盖章的空白合同。


主要法律依据:《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2修正)》第十条、《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主要参考判例:(2019)苏刑终9号(“车管家”、“惠E购”诈骗案) 。


5、触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法律风险及其防范对策重点风险领域:任何分三个或三个以上层级的返利式销售领域行为表现:以特许加盟名义,发展超过30人且层级在三级或三级以上的返利式代理体系(注意:组织、领导多个传销组织,单个或者多个组织中的层级已达三级以上的,可将在各个组织中发展的人数合并计算)。例如以旅游服务公司为名,虚构旅游加盟项目,要求参加者以缴纳加盟费的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一定顺序组成三级以上的层级体系,以发展的下线人数及缴纳加盟费总额,作为返利依据的模式,直接或者间接发展加盟商。刑事法律风险: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防范对策:不可虚构项目或商品骗取加盟费,返利式销售体系中的代理层级不可超过两级,代理体系超过两级的避免采用返利式销售模式。


主要法律依据:《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关于办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条、《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二款主要参考判例:(2021)辽14刑终268号、(2020)鲁04刑终24号、(2019)鲁01刑终16号。


6、触犯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法律风险及其防范对策重点风险领域:餐饮行业(尤其火锅连锁)、保健食品销售(药店连锁)行为表现:例如将明知有毒有害的食品或食品原材料出售给加盟商或消费者,例如将火锅食物残渣中的废油回收提炼后销售给加盟商用作火锅底料;又如将掺杂了非食品原料的保健品销售给加盟商或消费者。刑事法律风险: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防范对策:从正规有资质及口碑较好的厂家采购食品或食品原材料,保留好相关采购合同、发票,同时要求供应商提供检验合格证明,安排专人负责经常性地检查食品及原材料是否已过质保期,避免将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或食品原材料提供给加盟商或消费者。


主要法律依据:《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一条主要参考判例:(2019)川0302刑初271号、(2017)浙03刑终1658号、(2021)湘01刑终153号。


检索结论:针对商业特许经营领域的民事法律风险,可以采取如下措施进行防范


1、特许人主体不合格的法律风险:被特许人在和特许人签订合同前应了解及查证特许人的主体是否符合法律要求。特许人开展特许经营活动,必须以依法设立的企业作为特许人签订特许经营合同及履行合同义务。如果注册商标等特许经营资源在自然人或个体工商户名下的,可以由企业通过受让或许可方式获得所有权或使用权,之后再开展特许经营活动。


2、不满足1年2店要求的风险:对特许人而言应当主动进行信息披露,对于被特许人而言应当对披露的信息进行审核。


3、未进行商业备案导致的风险:对特许人而言应及时对最新版本的合同进行备案,特别原因导致无法备案的应当在签约前对被特许人进行特别提示。对被特许人而言对于签约合同和备案合同不一致的应当及时提出异议。


4、“冷静期”的法律风险:特许人和被特许人在签订合同时,应当在合同中约定相应的解除权,并就相应的合同期限进行明确的约定,期限的长短应当结合所在行业的特点、商业惯例等情况由双方协商确定。


5、被许可商标使用不当导致的风险:特许人应在合同中严格约定商标的使用范围以及规范使用商标的要求,定期进行查看,若被特许人不规范使用商标的情形是经过特许人许可的,被特许人应当对许可的内容做相应保存。特许人应当在合同中明确禁止“搭便车”行为并约定违约责任,合同到期后的商标使用问题也应当在合同中明确约定。


6、因特许人或第三方欺诈导致合同被撤销或解除,因不恰当的合同附件或员工的不当承诺,致自身违约被解除合同的法律风险:在合同中约定一切未载入本合同的内容,包括任何人员的口头介绍或其他资料的介绍内容均不属于要约,不构成本合同组成部分,特许人一方签约前如有任何人员口头介绍或资料介绍内容与本合同内容相抵触的,均应以本合同内容为准。加盟方确认对特许人的情况以及合同内容均已完全知悉,不存在任何重大误解或欺骗。其次一方面,聘请专业知识产权律师对于合同附件(包括特许经营手册)进行审查、修改,以降低可能存在的法律风险;另一方面,对招商等直接对接被特许人的员工进行培训,减少虚假或夸大承诺的可能。


针对商业特许经营领域的行政法律风险,可以采取如下措施进行防范


1、特许人欠缺主体资质的风险:特许人在开展商业特许经营活动时,应当以企业作为特许人,包括特许经营合同的签订以及具体履行,如果商业等资源在个人名下,可以许可给作为特许人的企业用作特许经营资源。


2、特许人不符合1年2店要求的风险:特许人应当在设立两个直营店并且经营满一年以上之后,再作为特许人开展商业特许经营活动,确需尽早发展加盟商的,应尽量发展直营或者合伙店,暂时避免采用商业特许经营模式(网络培训业等不需要实体店的除外),直营店一般包括分公司、全资或控股子公司、控股股东名下个体工商户等,但需要注意的是,必须是经营的同类业务且使用同一个品牌,因为商业特许经营是按品牌备案管理的。


3、未依法向商业主管部门备案的风险:及时向商业主管部门备案。


4、特许人要求被特许人在订立特许经营合同前支付费用,没有以书面形式向被特许人说明该部分费用的用途以及退还的条件、方式的风险:特许人在签订特许经营合同之前最好是不向被特许人收费,或者收取费用的时候,以书面形式向被特许人说明该部分费用的用途以及退还的条件、方式,并让被特许人签字留底。


5、未能在每年第一季度将其上一年度订立特许经营合同的情况向商务主管部门报告的风险:安排专人负责报告工作,并设置提醒,提前准备。


6、特许人在推广、宣传活动中,存在欺骗、误导的行为,或在发布的广告中含有宣传被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收益的内容的风险:特许人有关推广、宣传活动的方案,应当经过专人审查,不可过分夸大经营资源和荣誉,尤其是那些对特许经营合同的签订及改造有重大影响但是又缺乏资料证明的经营资源和荣誉,也不可在广告中宣传特许经营活动收益,需要注意的是,这里的广告包括视听、平面、网络等各种媒介形式的宣传、推广资料。


7、特许人没有提前30日向被特许人进行信息披露,或者披露的信息不真实、不准确、不完整,或者隐瞒有关信息、提供虚假信息的风险:特许人应当安排专人负责,提前梳理好特许经营条例第22条规定的信息资料,以及特许经营合同文本,在签订正式合同之前30日,向被特许人披露相关信息,并留存由被特许人签字的知情书及保密承诺书。


8、特许人用作特许资源的商标、专利、著作权、专有技术等,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风险:特许人尽量使用自有知识产权作为经营资源,确需使用他人知识产权的,应当在审查原始权利的合法性后依法取得许可,并保存完整的许可人主体资料及许可合同,同时在合同中约定因许可标的失效或侵犯他人权利给被许可人造成损失的,被许可人有权向许可人追偿。


9、受特许人委托进行招商的第三方,将行业内的知名品牌或知名企业字号作为搜索推广的关键词,以此混淆广大投资者的视听,吸引其加盟的风险:特许人避免将他人注册商标或知名品牌作为搜索关键字,尽量使用自身注册商标及企业字号作为搜索推广的关键字。如果委托第三方进行推广,则委托合同中应当载明受托方履行合同过程中不得采用不正当竞争等可能侵犯他人合法权益方式,否则由此造成的损失均由受托方承担,委托方因此遭受损失的,有权向受托方追偿。


10、特许人虚构或夸大企业背景资源和荣誉,以及虚构或夸大特许经营资源,达到严重背离实际情况的风险:特许人必须从思想到深刻认识到,无论是特许人自建的企业网站,还是面向不特定对象广泛散发的宣传单,其中的宣传企业自身以及商品或服务的内容,均属于《广告法》规定的商业广告;其次,特许人应当安排知悉企业及经营资源实际情况的人,审查企业网站以及所有对外的宣传资料的内容,确保不会出现严重背离实际情况。


针对商业特许经营领域的刑事法律风险,可以采取如下措施进行防范


1、触犯集资诈骗罪的法律风险:以特许经营的名义向社会不特定对象融资时,必须诚信交易,不可采用诈骗方法,且所收取的费用必须用于特许经营项目的实际生产经营,切不可挥霍或私吞或挪作他用。


2、触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法律风险:小贷公司资金来源途径只能是以下三条:股东缴纳的资本金、捐赠资金,以及来自不超过两个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融入资金。


3、触犯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的法律风险:需要融资时,可将项目或店铺或企业股权整体打包出售,或者分割为有限的份数仅向亲戚、朋友、同学、同事等特定人群融资,但人数应当尽可能少(最多不应超过50人)。


4、触犯诈骗罪的法律风险:聘请律师对宣传内容进行审查,避免虚构或过分夸大企业背景、实力、荣誉以及特许经营资源等内容,避免虚假或明显缺乏履行能力的交易,同时严格管理单位公章、合同章以及自身先盖章的空白合同。


5、触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法律风险:不可虚构项目或商品骗取加盟费,返利式销售体系中的代理层级不可超过两级,代理体系超过两级的避免采用返利式销售模式。


6、触犯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法律风险:从正规有资质及口碑较好的厂家采购食品或食品原材料,保留好相关采购合同、发票,同时要求供应商提供检验合格证明,安排专人负责经常性地检查食品及原材料是否已过质保期,避免将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或食品原材料提供给加盟商或消费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