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案工具】关于“婚约财产纠纷”的检索报告
编者按
智仁“办案工具”专栏致力于整理各类案件法规、判例、司法解释等,并进行相关的数据分析,将持续发布各类检索报告内容,力求为律师办案提供一定的指导与帮助。
一、检索背景(案件事实)
原告丁先生与被告蔡女士以结婚为目的交往,被告在双方共同居住期间怀孕,双方在各自家乡摆设了酒席但未登记结婚,最终双方感情破裂未能缔结婚姻,被告因此终止妊娠,原告起诉被告请求被告返还彩礼金168000元和价值18000元的戒指。
二、检索说明
1、检索人:
浙江智仁律师事务所 饶一民律师、徐昕莹(实习律师)
2、检索时间:
2023年11月
3、检索工具:
Alpha法律检索平台、中国裁判文书网
三、检索目的(争议焦点问题)
彩礼是否需要返还;
彩礼返还的具体数额;
影响彩礼返还的因素。
四、检索行业类别及关键词
婚约、彩礼返还、未登记
五、有效检索内容
相关法条:
1.《最高人民法院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一)》第五条规定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2.《全国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法办〔2011〕442 号】第七条规定
“《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并非针对双方已共同生活的情形,如果未婚男女双方确已共同生活但最终未能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给付彩礼方请求返还彩礼,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双方共同生活的时间、彩礼数额并结合当地风俗习惯等因素,确定是否返还及具体返还的数额。”
类案1:陈某1、宋某等与丁某等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法院: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案号:(2019)浙0106民初6506号
原告主张:被告返还彩礼88000元及红包36100元,合计124100元
法院认为: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上述规定中的“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并非针对双方已共同生活的情形。对于男女双方虽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已共同生活,当事人请求返还彩礼的,应考虑双方共同生活时间、生育情况、未登记原因、彩礼数额、彩礼使用以及当地风俗习惯等因素,确定是否返还。
本案中,原告陈某2与被告丁某2曾以男女朋友关系进行交往并共同生活。2017年4月16日,被告方依本地习俗承办了订婚仪式,并宴请双方亲戚参加订婚宴。订婚时,因陈某2尚未达到法定结婚年龄,双方未登记结婚。订婚后,双方即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共同旅游等。后因双方存在矛盾,至2018年7月分居生活。共同生活期间,丁某2于2018年3月、6月两次怀孕,后均人工流产终止妊娠。对于彩礼88000元丁某2确认收到,但认为已用于订婚宴的开销以及订婚后其与陈某2共同生活、共同旅游以及因流产所产生的医疗费等支出。本院考虑到陈某2与丁某2虽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已共同生活,特别是订婚后双方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一年多,且丁某2因此怀孕两次并流产,丁某2因此身体受到损害等因素。结合双方未能登记结婚的原因、丁某2陈述彩礼已用于订婚宴、其与陈某2共同生活开销、其因怀孕产生的医疗支出等实际情况,并考虑到双方已办订婚宴,已共同生活等风俗的影响。本院认为三原告主张返还彩礼88000元,并不合理,故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红包款36100元。该款并非彩礼,而系三原告亲友在订婚时交给被告丁某2的红包款,三原告无权主张。故对该部分诉请,本院不予支持。
(该案彩礼返还比例为:裁定驳回)
裁判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四条第一款
类案2:黄某与傅某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法院: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案号:(2016)浙0108民初2741号
原告主张:返还彩礼人民币190400元和苹果6S及苹果IPAD平板电脑各一台。
法院认为:婚约关系不受法律保护,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原、被告在订婚后发生矛盾,未能如期举行婚礼,也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则被告接受原告的彩礼理应退还。鉴于被告在恋爱期间怀孕及被告在庭审中也表示愿意退还给原告一部分彩礼,故本院酌情确定由被告退还给原告彩礼人民币90000元。对于原告要求被告退还超过上述部分的彩礼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
原告要求被告返还苹果6S手机及苹果IPAD平板电脑各一台,因原告未提交能证明其将上述物品交付给被告的相关证据,且被告也不予认可,故本院不予支持。
(该案彩礼返还比例为47.3%)
裁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类案3:项修康、李碧玲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法院:临海市人民法院
案号:(2020)浙1082民初8692号
原告主张:判令被告返还彩礼人民币206088.80元、黄金(二条100克)价值32000元、银园二元(大人头)价值3000元、银角2只价值120元,合计241208.8元。
法院认为:本院认为,彩礼系男、女双方为能够达成结婚的一致目标,而由男方向女方实施的馈赠。项修康向李碧玲以结婚为目的赠送彩礼,后双方并未登记结婚,故李碧玲应返还项修康彩礼。返还彩礼的金额,因双方共同生活期间李碧玲三次怀孕均流产,且对其生育能力产生较大影响,结合本案的彩礼金额及当地风俗习惯等因素,本院酌情确认金器等折价后由李碧玲返还项修康46000元、银元(大人头)两块、银角两个。
(该案彩礼返还比例为22.3%)
裁判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
类案4:曾某、张某1等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法院:龙游县人民法院
案号:(2021)浙0825民初1091号
原告主张:要求被告返还原告聘礼、红包、金器等款项合计406366元
法院认为:曾某与张某1经人介绍相识后,曾某按照本地习俗给付张某1聘礼288000元及购买金器礼金40000元系给付彩礼性质;对另给付的亲属红包、摆酒费用、选结婚日子、出门红包及改口红包,系为了举办婚礼支出的费用,不属于返还彩礼的范畴。对曾某恋爱期间陆续向张某1的转账9878元,因双方曾短暂共同生活且有共同消费支出,亦不属于返还彩礼的范畴。本院认定,曾某向张某1给付的彩礼为328000元,张某1回礼20000元。关于第二个争议焦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的规定,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在确定返还数额时,应综合考虑双方同居生活的时间、彩礼数额、是否怀孕生子、过错责任并结合当地风俗习惯、经济状况等因素,根据公平原则,酌定返还的数额。本案中,曾某与张某1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本院酌情确定张某1返还曾某彩礼200000元为妥。因曾某未举证证明张某2收取彩礼,其要求张某2共同返还彩礼的诉请,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对曾某诉讼请求的合理部分,本院予以支持。
(该案彩礼返还比例为60.9%)
裁判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
全国部分地区司法实践之依据节选
一.《全国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
婚约财产纠纷案件中,当事人请求返还以结婚为条件而给付的彩礼,如果未婚男女双方确已共同生活但最终未登记结婚,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双方共同生活的时间、彩礼数额并结合当地农村的风俗习惯等因素,确定是否返还及返还数额。
《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针对的是双方并未共同生活的情形。
二.《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婚姻家庭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答》
1.问:男女双方在筹备婚礼过程中为款待、宴请亲友所支出的费用,可否要求返还?
答:男女双方在筹备婚礼过程中为款待、宴请亲友所支出的费用,属于共同支出的消费性费用,接受的一方亦未实际取得,故不得要求返还。
2.问:彩礼返还额度如何认定?结合哪些因素考虑?
答:彩礼返还额度应根据当事人的请求,综合考虑双方共同生活时间的长短、给付方的经济状况以及过错责任等因素、根据公平原则,全部或部分返还。
3.问:男女双方未办结婚登记,但按照传统习俗举办了结婚仪式而同居生活后产生的彩礼纠纷、要求返还的,如何处理?
答:彩礼返还的规定是基于我国农村习俗的特殊情况所作出的。考虑农村中未办理结婚登记而同居生活情形的广泛性,《婚姻法解释一》作出了追溯补办结婚登记手续效力的规定。根据该精神,未办理结婚登记而同居生活引起的彩礼纠纷,如符合《婚姻法解释二》第十条规定的情形,可以参照该规定精神,酌情返还。
三.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婚姻家庭纠纷案件的裁判指引
双方同居或恋爱期间,一方以结婚为目的赠与另一方较大数额财物,分手后请求另一方返还赠与财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四.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
关于请求返还彩礼的适应条件《婚姻法》解释(二)第十条规定的三项彩礼返还条件属原则性规定,审判实践中遇到特殊情况,可根据该原则性规定的精神灵活掌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