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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案工具】全国近三年离婚损害赔偿案例检索报告

作者:智仁律师 发布时间:2024-01-25   点击:979


编者按

智仁“办案工具”专栏致力于整理各类案件法规、判例、司法解释等,并进行相关的数据分析,将持续发布各类检索报告内容,力求为律师办案提供一定的指导与帮助。

一、案例检索报告情况概述


(一)检索人:浙江智仁律师事务所  陈明明律师

(二)检索时间:2023年6月

(三)检索目的

根据案例检索,总结全国法院对离婚损害赔偿认定的要求及标准,如何确定离婚损害赔偿的金额。

(四)检索平台

Alpha案例检索库。

(五)检索条件

检索关键词:离婚损害赔偿、全国、近三年、民事、判决、裁定、调解。

(六)检索结果及结论

共检索到相关案例309条,其中有效案例198条,无效案例111条。全部支持离婚损害赔偿案例17条,部分支持离婚损害赔偿案例54条,全部驳回离婚损害赔偿案例127条。

二、案例检索数据分析


整体案件数量情况

从上方的年份分布可以看到当前条件下民事案例数量的变化趋势。

从地域分布来看,当前民事案例主要集中在广东省、河南省、山东省,分别占比12.30%、11.65%、10.36%。其中广东省的案件量最多,达到38件。(注:此处显示该条件下案例数量排名前五的省份。)


案由分布

从上面的案由分类情况可以看到,民事当前最主要的案由是婚姻家庭、继承纠纷,有252件,占一半以上,其次是合同、准合同纠纷,侵权责任纠纷,物权纠纷,人格权纠纷类。


程序分类

从上面的程序分类统计可以看到民事下当前的审理程序分布状况。一审案件有212件,二审案件有87件,再审案件有7件,执行案件有3件。

裁判结果


一审裁判结果

通过对一审裁判结果的可视化分析可以看到,当前条件下全部/部分支持的有113件,占比为53.30%;全部驳回的有67件,占比为31.60%;其他的有25件,占比为11.79%。


二审裁判结果

通过对二审裁判结果的可视化分析可以看到,当前条件下维持原判的有64件,占比为73.56%;改判的有16件,占比为18.39%;其他的有6件,占比为6.90%。


再审裁判结果

通过对再审裁判结果的可视化分析可以看到,当前条件下驳回再审申请的有4件,占比为57.14%;提审/指令审理的有1件,占比为14.29%;改判的有1件,占比为14.29%。


标的额

通过对标的额的可视化分析可以看到,标的额为10万元以下的案件数量最多,有24件,10万元至50万元的案件有13件,100万元至500万元的案件有8件,50万元至100万元的案件有4件,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案件有2件。


审理期限

通过对审理期限的可视化分析可以看到,当前条件下的审理时间更多处在31-90天的区间内,平均时间为82天。

三、案例检索裁判关键摘要


离结婚损害赔偿的特征

(一)前提条件:合法有效婚姻关系

案例: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青01民终579号

案情简介:鲜×与祁×1经亲戚介绍相识,双方按民族习俗举行了婚礼并开始共同生活,未领取结婚证。在共同生活期间,由于双方缺乏了解,感情基础薄弱,加之双方生活习惯和生活环境不同,一直感情不和。祁×1提出鲜×有过错,应当赔偿其100,000元补偿费。

裁判观点:请求离婚损害赔偿的前提是双方具有合法婚姻关系,如果双方的婚姻被宣告为无效婚姻或者被撤销,或者双方没有进行登记,仅仅是同居关系,则无权提出离婚损害赔偿的请求。

(二)主体特定:只能由无过错的一方向有过错的配偶提出

案例1:大理市人民法院 (2021)云2901民初4836号

案情简介:原告钱某1与被告苏某1原系夫妻,原告钱某1与被告钱某2系亲兄弟。被告苏某1在与原告钱某1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育有一女,取名钱某3。因钱某1吸毒,苏某1向本院起诉要求与其离婚,双方当事人达成自愿离婚以及婚生女钱某3归钱某1抚养的协议。现原告钱某1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依法判决两被告赔偿原告精神损失费100000元。

裁判观点:被告苏某1在与原告钱某1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原告之弟即被告钱某2发生性关系并生育一女的行为,违背了中国传统文化中的基本伦理道德底线,应予谴责。二被告不理智的行为给原告精神上造成巨大伤害,原告关于被告苏某1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诉讼请求,于法于理原本应当得到支持。但本院查明,原告在与被告苏某1婚前、婚后吸食毒品屡教不改,是导致被告苏某1于2000年提起离婚诉讼的主要原因,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规定的离婚诉讼中应当判决准予离婚的情形之一,因此,系因原告的重大过错导致与被告苏某1离婚。故原告作为原离婚诉讼的重大过错方提起本案诉讼向被告苏某1提出的离婚损害赔偿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八十七条规定,承担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的损害赔偿责任的主体,为离婚诉讼当事人中无过错方的配偶,故离婚损害赔偿的责任主体,为离婚诉讼当事人中无过错方的配偶。据此,原告诉请被告钱某2承担赔偿责任,不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不予支持。

(三)原因特定:只能是因法定五种情形导致离婚

1.一方有过错,但该过错不是离婚的原因

案例: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2022)京02民终10983号

案情简介:李某与胡某1于2021年4月14日经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调解协议离婚,双方达成如下协议:1.自愿离婚;2.胡某1名下的位于北京市丰台区××202号房屋归原告胡某1所有;3.婚生子胡某2由被告李某自行抚养;4.原告胡某1于调解书生效后向被告李某支付补偿款六十万元;5.双方再无其他争议。现李某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胡某1赔偿李某精神损失费10万元。

裁判观点:离婚损害赔偿的诉讼请求应当在离婚诉讼中一并提出,无过错方作为被告,同意离婚但未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离婚后又提起诉讼的,不应予以支持。具体到本案中,一方面,根据在案证据及双方当事人陈述,无法确认胡某1存在单方的家暴行为及李某所述家暴行为是导致离婚的原因;另一方面,李某在其与胡某1的离婚诉讼中作为被告,同意离婚且并未提起损害赔偿请求,其与胡某1离婚后又就离婚损害赔偿提起诉讼,不应予以支持。

2.不离婚的损害赔偿请求

(1)婚内提起损害赔偿请求

案例:临夏县人民法院 (2023)甘2921民初1号

案情简介:原、被告系夫妻关系。后原告与被告发生矛盾,争执过程中打伤了原告,经过医生检查,原告伤为双眼挫伤、左眼睑裂伤、左眼球结膜裂伤等症状,医生建议住院治疗。原告住院16天,被告从未看望、联系过原告,原告自负住院费6252.77元。现原告以身体权纠纷为案由,要求被告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裁判观点:男女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不起诉离婚而单独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应裁定驳回原告的起诉。

(2)离婚诉讼中法院判决不准离婚

案例:武城县人民法院 (2022)鲁1428民初1087号

案情简介:孙某与徐某1于2013年1月4日在武城县民政局登记结婚,二人育有一儿一女。由于原告与被告二人结婚后聚少离多,经常吵架,故现原告以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并要求被告给予原告离婚经济补偿、离婚经济帮助和离婚损害赔偿等。

裁判观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八十七条规定,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的案件,对于当事人基于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提出的损害赔偿请求,不予支持

3.其他原因导致离婚

案例: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 (2022)浙0411民初4553号

案情简介:原、被告于2006年9月28日相识并相恋,于2011年2月10日在嘉兴市秀洲区婚姻登记处登记结婚。2012年3月9日,原、被告生子陈恩祈。2015年7月3日,原、被告生子徐圣凯。婚生子陈恩祈、徐圣凯随原、被告生活,均居住在原告父母家。结婚初期,双方感情尚可。2020年,被告发现原告出轨,双方矛盾激化,经常吵架。

裁判观点:被告提出原告出轨在先,要求原告赔偿精神损失费。原告提出其未出轨,不愿赔偿或补偿被告。对此,本院审查认为,被告提供的聊天记录等证据,可以证明原告与他人存在外遇出轨行为,原告对婚姻破裂存在过错。但对于被告要求原告赔偿精神损失费,因被告的出轨行为不属于民法典规定的需承担损害赔偿的情形,本院不予支持

(四)时间特定:离婚诉讼时提出或在办理离婚登记手续一年内提出

案例: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2022)京01民终4901号

案情简介:张某1与张某2于2017年8月29日登记结婚,于2017年11月29日生育一子张某3,于2018年2月6日协议离婚,签署《离婚协议书》。2021年4月,张某2以人格权纠纷在雁塔区人民法院起诉张某1,主张张某1在婚姻中和离婚后对其人格尊严、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等民事权利进行严重侵犯,要求张某1道歉并赔偿身体和精神损失费200000元。

裁判观点:根据原婚姻法司法解释之相关规定,当事人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后,以原《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为由向人民法院提出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但当事人在协议离婚时已经明确表示放弃该项请求,或者在办理离婚登记手续一年后提出的,不予支持。张某1与张某2于2018年协议离婚,其向法院提出损害赔偿请求已在办理离婚登记手续一年后,故本院对其该项上诉请求亦不予支持。

(五)次数限定:一次性权利

案例: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2021)京0114民初24736号

案情简介:原、被告原系夫妻,后经法院调解离婚。现原告认为,被告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他人长期同居,严重违背了夫妻之间的忠实义务。因被告欺骗,才导致原告误以为齐某1系原告之子,将齐某1户口登记在原告名下,投入较多物力和精力,给原告造成极大的打击和伤害。故被告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存在严重过错,应当对原告进行损害赔偿。

裁判观点:在双方离婚诉讼中已经以同样的理由提出过损害赔偿的诉讼请求,因双方经法院调解,达成了调解协议,且在调解时明确表示不再主张其他诉讼请求,故再次提起本案诉讼,本院不予支持。

离婚损害赔偿的数额

(一)双方自愿达成合意

1.当事人自愿放弃

案例:伊川县人民法院 (2020)豫0329民初2612号

案情简介:原、被告系夫妻关系,二人育有儿子,现均已成年。双方因生活琐事,被告曾殴打过原告,后被告与同村某女性村民发生不正当关系,双方矛盾进一步激化,原告离家出走。2020年8月7日,原告以被告与他人发生不正当关系导致夫妻感情破裂为由,向本院提起离婚诉讼。

裁判观点:原告起诉时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3.判令被告支付原告离婚损害赔偿金2万元;...庭审后原告以书面形式自愿放弃离婚损害赔偿,系对其自身权利的放弃,依法予以准许。

2.离婚协议有约定

案例:德保县人民法院 (2021)桂1024民初477号

案情简介:原告与被告原系夫妻关系,并育有儿女。2020年双方协议离婚,签订的《离婚协议书》约定:“……五、因男方单方过错导致男女双方离婚,离婚时男方自愿支付给女方离婚损害赔偿金人民币20万元,离婚损害赔偿金被告在2020年12月1日给付原告5万元,余下15万元在2021年至2025年五年内每年的12月1日前支付给原告3万元……”等等。审理过程中,双方均明确表示签订离婚协议书时未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双方于2020年5月11日办理离婚登记并领取《离婚证》后,被告并没有按协议约定支付原告的损害赔偿金,截止2020年12月1日,欠付的损害赔偿金为5万元。为此,原告向本院提起本案诉讼,请求判决被告支付从2020年5月11日至2020年12月1日止未支付的损害赔偿金5万元。

裁判观点:原告与被告于2020年5月11日自愿签订书面离婚协议,离婚时男方自愿支付给女方离婚损害赔偿金人民币20万元。并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离婚协议书中关于损害赔偿的约定已发生法律效力,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双方应依约履行。

3.达成调解协议

案例:陆河县人民法院 (2022)粤1523民初184号

案情简介:原告与被告系夫妻关系,后双方经常发生争吵,导致夫妻感情彻底破裂,现原告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并请求判令被告一次性支付离婚损害赔偿30000元给原告。

裁判观点:原告起诉时请求法院判令被告一次性支付离婚损害赔偿30000元。在审理过程中,经法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四、被告欧某1应于2022年4月8日前向原告丘某支付离婚损害赔偿款10000元;...

(二)法院判决

1.法院全部支持离婚损害赔偿请求金额的——双方达成合意

案例: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2020)粤0307民初6112号

案情简介:原、被告于××××年××月××日在深圳市龙岗区民政局登记结婚,未生育子女。被告于2020年4月15日被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判处重婚罪。现原告向法院诉请解除婚姻关系,并请求判令被告赔偿精神损失费5万元。

裁判观点:原告主张被告存在家庭暴力行为且犯有重婚罪,并向本院提交了《报警回执》及《刑事判决书》予以证明,本院予以确认该事实。原告诉请被告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5万元,被告对此不持异议,故本院支持原告诉请的精神损害抚慰金5万元。

2.法院部分支持离婚损害赔偿

案例: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2021)粤0111民初29694号

案情简介:原告与被告系夫妻关系,原告主张双方婚前缺乏了解,但因原告意外怀孕,双方才仓促结婚,刚请基础薄弱。婚后被告存在家庭暴力、酗酒等问题,多次暴力殴打原告,给原告身心造成很大伤害,被告应赔偿原告医疗费损失1146.7元、精神损失20000元。

裁判观点:关于离婚损害赔偿的数额,物质损害赔偿应以全部赔偿为原则,根据过错方的过错程度、造成的损失大小等确定赔偿数额。精神损害赔偿应当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规定予以综合认定。本案中,原告提交的医疗费票据证实其因被告的家庭暴力行为于2021年4月24日支付医疗费21元,但其于2021年2月8日门诊缴费记录1125.7元,并无相应的证据证实系因被告实施家庭暴力而产生该笔医疗费用支出,故综合被告的过错程度、造成原告的损失大小及被告的经济能力及本地生活水平,本院酌定被告支付原告离婚损害赔偿金共5000元。

附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四十三条


【婚姻家庭道德规范】家庭应当树立优良家风,弘扬家庭美德,重视家庭文明建设。

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互相关爱;家庭成员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


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协议离婚】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诉讼离婚】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第一千零八十四条


【离婚后子女的抚养】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

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第一千零八十五条


【离婚后子女抚养费的负担】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第一千零八十六条


【探望子女权利】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理】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第一千零九十一条


【离婚损害赔偿】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

(二)与他人同居;

(三)实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第一千零九十二条


【一方侵害夫妻财产的处理规则】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7修正)》

第六十四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第一百四十二条


法庭辩论终结,应当依法作出判决。判决前能够调解的,还可以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


第一百四十四条


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一百七十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第二百五十三条


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修正)》

第四条


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家庭成员间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


第十七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三十二条


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第三十九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三)实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1修正)》

第六十四条


代理诉讼的律师和其他诉讼代理人有权调查收集证据,可以查阅本案有关材料。查阅本案有关材料的范围和办法由最高人民法院规定。


第六十七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第一百四十五条


法庭辩论终结,应当依法作出判决。判决前能够调解的,还可以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


第一百四十七条


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一百七十七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第二百五十三条


被查封的财产,执行员可以指定被执行人负责保管。因被执行人的过错造成的损失,由被执行人承担。


第二百六十条


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0修正)》

第九十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第二百四十七条


当事人就已经提起诉讼的事项在诉讼过程中或者裁判生效后再次起诉,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构成重复起诉:

(一)后诉与前诉的当事人相同;

(二)后诉与前诉的诉讼标的相同;

(三)后诉与前诉的诉讼请求相同,或者后诉的诉讼请求实质上否定前诉裁判结果。

当事人重复起诉的,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但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

第一条


民法典施行后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的规定。

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持续至民法典施行后,该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六十九条


当事人达成的以协议离婚或者到人民法院调解离婚为条件的财产以及债务处理协议,如果双方离婚未成,一方在离婚诉讼中反悔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财产以及债务处理协议没有生效,并根据实际情况依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和第一千零八十九条的规定判决。

当事人依照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签订的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的条款,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登记离婚后当事人因履行上述协议发生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第八十三条


 离婚后,一方以尚有夫妻共同财产未处理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分割的,经审查该财产确属离婚时未涉及的夫妻共同财产,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分割。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九十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