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仁成果

Achievements

智仁成果

刚刚,有人离婚5年后仍被索巨债!家事金融新案例:通过假离婚将财产归于一

作者:智仁律师 发布时间:2020-03-06   点击:623

 

案例索引:   

2020/01/14

(2019)浙0604民初3820号民事判决书。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

 

金讼圈导读

一、本案例是一起关于离婚后夫妻共同债务认定与追债的典型家事金融案例亮点在于:当事人离婚将财产归于一方以逃避债务履行,但离婚5年了仍被法院确认为夫妻共同债务并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二、债务发生于7年前,夫妻离婚发生在5年前,是否过了诉讼时效?关于请求确认夫妻共同债务及要求另一方承担连带责任主张的诉讼时效期间如何计算,确是本案的难点。法院通过本案例确立的裁判规则,有力保护了债权人利益,打击了通过假离婚逃废债的行为。

三、诉为非诉,以讼止讼。金讼圈早在2018年1月因“小马奔腾”案件,正式提出了“家事金融”的概念,开启了婚姻关系与经济关系的交叉研究,提出了许多金融财务风险的隔离及反隔离的建议,欢迎参阅文末金讼圈提示。

 

裁判要旨

请求确认夫妻共同债务及要求另一方承担连带责任主张的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

 

裁判逻辑链

一、案涉债务发生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应认定案所涉债务款项为夫妻共同债务。

二、夫妻共同债务因一方未履行,夫妻双方协议离婚且在离婚协议中关于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约定将绝大部分财产归于另一方的名下,该行为损害了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导致债权人的合法债权执行未果

三、请求确认夫妻共同债务及要求另一方承担连带责任主张的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

 

主要案情

 

原告:朱某松

被告:阮某敏

 

原告朱某松与被告阮某敏股权转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1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后本案转入普通程序,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9年9月10日公开进行了审理。

2012年3月26日原告朱某松与案外人陈某良(被告前夫)、朱光美签订《股份转让协议》,约定原告将其所持有的上海稳而多实业有限公司40%股份,以531.4万元的价格转让给陈某良,在4月25日前支付150万元,5月25日前支付150万元,6月25日前支付181.4万元,留50万元待其他工程完工收到应收款项后(不含工程保修金)支付。协议还对其他事项作了约定。协议签订后,陈某良未按约支付款项,原告于2012年6月14日向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案号(2012)杨民二(商)初字第395号】,并经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民事判决,陈某良不服该判决,提起上诉,经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2)沪二中民四(商)终字第1059号】二审民事判决结案,上述一、二审判决主文均确定,陈某良应支付给原告朱某松人民币4814000元。该判决生效后,陈某良未按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履行,为此原告向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案号:(2013)杨执字第199号及(2014)杨执恢复字第130号】,但经法院执行未果。原告于2019年1月17日经查档,查悉被告阮某敏与陈某良于2014年8月21日协议离婚,且在离婚协议中陈某良与被告阮某敏约定,将绝大部分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给了被告阮某敏,原告为此诉诸本院。

在原告申请强制执行期间,陈某良向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案号(2013)沪高民二(商)申字第162号】,经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再审审查,驳回陈某良的再审申请。

被告阮某敏与陈某良于1982年12月31日登记结婚,并于2014年8月21日经上虞区民政局协议离婚,该离婚协议书约定,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位于上虞区店面房,以上房产均归女方所有;车牌为沪F×××××、沪J×××××、浙D×××××汽车归男方所有。同时关于夫妻共同债权债务承担的约定,所有债务债权由男方承担和享有。

原告朱某松诉讼请求:1、依法确认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2)沪二中民四(商)终字第1059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陈某良的债务(陈某良向原告支付人民币4814000元)为被告阮某敏与陈某良的夫妻共同债务,被告阮某敏对此承担连带清偿责任。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01月14日作出的(2019)浙0604民初382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依法确认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2)沪二中民四(商)终字第1059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陈某良的债务(陈某良向原告支付人民币4814000元)为被告阮某敏与陈某良的夫妻共同债务,被告阮某敏对此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法院观点

原告朱某松与案外人陈某良(被告前夫)、朱光美于2012年3月26日签订《股份转让协议》,经法院生效判决确定由陈某良支付给原告朱某松人民币4814000元,该股权转让发生在被告与陈某良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该债务因陈某良未履行,原告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在此过程中被告与陈某良经民政部门协议离婚,且在离婚协议中关于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约定将绝大部分财产归于被告阮某敏的名下,该行为损害了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导致原告的合法债权执行未果;由于本案所涉债权发生在被告与陈某良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的规定,应认定陈某良在本案中所涉债务款项为陈某良和被告阮某敏的共同债务。因此原告主张该债务应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并由被告对此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诉请,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辩解原告诉称本案款项是夫妻共同债务无证据证明以及该债务应属非法债务,不受法律保护的意见,与法律规定不符,且其抗辩主张该债务属非法债务缺乏证据佐证,故本院不予采纳;关于被告辩解原告的诉讼请求已超过法定的诉讼时效期间的意见,法律明文规定,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故被告辩解意见与法律规定不符,本院不予采信。

 

金讼圈提示

诉为非诉,以讼止讼。本案例虽然是一审判决,但是案例展示的裁判逻辑还是非常有冲击力的,值得律师关注。金讼圈早在2018年1月因“小马奔腾”案件,正式提出了“家事金融”的概念,开启了婚姻关系与经济关系的实务交叉研究。具体文章点击参阅:

1.家事金融案例!登记离婚约定房产归一方所有但未办过户,仍可成为执行另一方个人债务的责任财产?最高法院:对!【金融裁判规则216】

2.一方因债务加入形成的债务也可为夫妻共同债务?最高法三巡:可能,关键看与夫妻共同生活或经营有无关系。【金融裁判规则212】

3.家事金融新案例:因个人债务如何执行夫妻共同房产?【金融裁判规则167】

4.家事金融法律服务研讨发言录音文字稿

5.家事金融法律服务的思考与展望----PPT分享

6.“家事金融”概念——智仁造:小马奔腾的夫妻共同债务之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