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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矩阵周推】面对“清华学姐”,我们还能怎么办?

作者:智仁律师 发布时间:2021-08-24   点击:608




编者按:

各位读者大家好,智仁“微矩阵榜”现每周挑选一篇精品文章推送给广大读者:

本周推送:【管鲍断金】的《面对“清华学姐”,我们还能怎么办?》



日前,清华美院发生的一件事引起了大家的广泛热议。男生在食堂打饭时,书包不小心碰到了一个女生的臀部,被女生误认为其实施了猥亵行为。男生称属于误会,并提供了相关个人信息以作保证。而女生在事实查清前,就通过各种方式公开男生的信息,并声称要让其“社会性死亡”,一时间闹得沸沸扬扬。误会虽最终解除,但同学、网友的责骂仍然对男生造成了不小的伤害。面对类似的情形,我们除了被动接受伤害,还有什么法律途径可以救济吗?这就要说到民法典设立的禁令制度。



民法典第997条规定:“民事主体有证据证明行为人正在实施或者即将实施侵害其人格权的违法行为,不及时制止将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有权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责令行为人停止有关行为的措施。”这一规定所确立的禁令制度属于民法典人格编的重要创新,有利于加强对人格权的保护,实现预防人格权损害的功能,就能避免权利人在上述的情况下遭受更多的伤害。本文拟对禁令制度的内容进行详细地解读。

禁令制度的背景


以“钱钟书书信案”为例:中贸圣佳国际拍卖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贸胜佳”)于2013年5月发布公告称,其将于2013年6月21日公开拍卖杨季康(笔名杨绛)与钱钟书相关私人信件,并在拍卖前举行研讨会和预展活动。此后,杨季康提出诉前申请,请求法院发布禁令,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查后,依法于6月3日作出了禁止中贸圣佳实施侵害著作权行为的裁定,中贸圣佳公司随后宣布停拍。由于我国立法尚未规定侵害人格权的诉前禁令制度,因此,该案是通过侵害著作权的行为保全裁定对权利人提供救济的。


很显然,本案真正要保护的并不是权利人的著作权,而是权利人的隐私权。但是由于我国当时并未确立禁令制度,因而北京市二中院不得不“围魏救赵”,以禁止中贸圣佳侵害权利人著作权的方式,来保护其人格权。虽最终实现了目的,但却过于勉强。而在民法典所确立的禁令制度实施后,就可以避免类似窘境的出现,并且也可以更好地保护“清华学姐”事件中的当事人。

禁令制度的性质

有观点认为,禁令制度实质上就是民事诉讼程序上的诉前行为保全制度。确实,禁令制度所规定的内容及其实现效果在一定程度上确实与行为保全存在重合,但是这并不意味着二者在本质上是等同的。


诉前行为保全制度的民诉法依据是《民事诉讼法》第100条第1款规定。从程序法和实体法之间的关系,我们很容易陷入误区:禁令制度是诉前行为保全制度的实体法体现。但是,细看法条我们却可以发现,禁令制度并不必然以诉前行为保全的方式实现。

民法典第977条规定,民事主体申请的禁令所制止的行为是“正在实施或者即将实施侵害其人格权的违法行为”。换言之,当民事主体发现有人正在侵害自己的人格权或者发现他人将要侵害自己的人格权时都可以向法院申请禁令。所以,民事主体申请禁令并不要以实际存在人格权损害为前提,禁令制度的主要功能在于预防侵害。

而诉前行为保全制度的适用却要以实际存在人格权侵害为前提,这是由民事诉讼法的本质所决定的。民事诉讼法是民事主体请求国家机关介入,从而解决民事法律关系纠纷的程序规定。所以,民事主体申请诉前行为保全,必然是有主体侵害了其人格权,且其目的也在于避免已经发生的损害进一步扩大。

因此,禁令制度并不等同于诉前行为保全制度。另外,基于禁令制度的这一预防特殊性,我们也应该认识到其也不能和侵权责任中的停止侵害划等号。因为后者既以存在人格权损害为前提,而且在性质上也属于事后的补救措施,与禁令制度存在本质区别。


禁令制度的构成要件


禁令制度包括以下四个构成要件:

第一,行为人正在实施或者即将实施侵害人格权的行为。具体而言包括如下两种情形: 一是,行为人正在实施侵害他人人格权的行为,例如已经在网上曝光了他人的隐私或者发布了他人的裸照。二是,行为人即将实施侵害人格权的行为,例如正在搜集他人隐私,准备曝光的。

第二,申请人有证据证明行为人的上述行为存在侵害其人格权的可能。这里需要明确的是,对于证据的证明标准不能要求过高。也即,不能要求申请人必须证明正在实施或者即将实施侵害人格权的行为必须、将要构成侵权。例如,在记者通过合法途径搜集的信息中,可能包含有他人的个人隐私,若是记者不加选择的就全部曝光,就有可能侵害他人的人格权。那么,相应的民事主体就只要提出证据证明存在这种可能即可。

 

第三,如不及时制止将会使损害后果迅速扩大或难以弥补。我们需要注意以下三个点:一是,损害的发生具有紧迫性,很有可能会造成难以弥补的情况。二是,需要明确人格权损害的不可弥补性,与金钱损害案件相比,通过单纯的事后金钱赔偿救济的方式无法对损害进行完全的补偿,所以不能对损害结果进行简单的金钱衡量。三是,对损害结果的预见不能抽象,而要结合手段、对象、内容等进行衡量。例如打算在微博上散布他人隐私的,基于互联网传播速度之快、传播范围之广,很容易就会造成不可挽回的损害结果,因而就有法院禁令介入的需要。

第四,申请人具有较大的胜诉可能性。法院对于发出禁令的请求,应当对胜诉的可能性进行初步判断,只有当权利人所申请禁止实施的行为确实有可能造成损害时,法院颁布禁令才不至于损害正当的言论自由或者行为自由,或者给被申请人造成其他损害。


禁令制度的适用建议

禁令制度将人格权的保护时间进一步提前、保护范围进一步扩大,增强了人格权编的预防功能。应当说,这一制度适应了互联网时代人格权保障的要求。互联网传播速度之快,往往短时间内就可给权利人造成不可挽回的损害。因此,如果权利人发现自己的人格权将要、正在遭受侵害的,应当及时搜集证据向法院提出禁令申请,避免实害的发生或进一步扩大,必要时可向律师咨询以更好地保障自己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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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中图片来自网络,如有侵权,请联系我们)


作者简介

汤云周

浙江事务所  高级合伙人律师


教育背景:浙江大学医学学士,浙江大学法学研究生,浙江大学经济法硕士


专业方向:擅长于企业法律顾问、企业用工管理、商业秘密保护、财税、人身损害等领域的诉讼及非诉项目。



作者简介

韩翀

浙江事务所  实习律师


教育背景:杭州师范大学学士学位


专业方向:公司法 劳动法


执业格言:依法辩曲直,仗义论是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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