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矩阵周推】标杆案例|陷入合同僵局请求法院确认解除却败诉!违约方应该如
编者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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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周推送:【金讼圈】的《标杆案例|陷入合同僵局请求法院确认解除却败诉!违约方应该如何做?解决路径其实就在本案中》
兼议合同僵局治理规则
金讼圈导读
一、本案是一起违约方单方解除合同的典型案例,亮点为:法院通过本案例,明确了违约方只能以起诉(或仲裁)的方式请求解除,提示了合同陷入僵局违约方如何解除合同的解决路径。具体裁判逻辑论证过程,请参阅金讼圈梳理的裁判逻辑链。
二、诉为非诉,以讼止讼。本该胜诉却败诉!败诉乃胜诉之母,本案有何经验教训?何谓合同僵局?《民法典》关于合同僵局的治理有何新的变化?合同陷入僵局违约方如何及时止损?如何正确解除合同?解决路径就在本案中,欢迎参阅文末金讼圈提示。
案例索引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20)渝01民终4206号民事判决书。
裁判要旨
出现合同陷入僵局等特定情形,在守约方拒绝解除合同的情况下,作为违约方亦应当以起诉的方式由人民法院决定是否解除合同,而不能单方行使合同解除权。
裁判逻辑链
一、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非经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或符合特定条件不得随意更改或解除,这既是合同双方诚实守约的保证,也是维持商事交易稳定、促进社会互信的价值体现。
二、经营不善不属于合同订立时无法预见、不能克服的情形,作为一种正常的商业行为,在签订合同时就应当预见到可能存在亏损的商业风险。
三、以自身经营不善为由单方要求解除租赁合同,不符合法定解除条件,除非合同有特别约定。
四、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当未出现法定解除或合同约定解除的情形时,违约方的单方意思表示并不发生解除合同的法律效力。
五、在一些长期性合同如房屋租赁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形成合同僵局,一概不允许违约方解除合同,有时对双方都不利,但即使出现合同陷入僵局等特定情形,在守约方拒绝解除合同的情况下,作为违约方亦应当以起诉的方式由人民法院决定是否解除合同,而不能单方行使合同解除权。
当事人及案由
上诉人(原审原告):廖记食品重庆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某
上诉人廖记食品重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廖记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王某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2020)渝0112民初351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案情经过
2017年3月31日,以王某为甲方(王金武为甲方代理人),以廖记公司为乙方,双方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约定甲方将位于渝北区门面出租给乙方,建筑面积28.85平方米,租赁期间为2017年4月1日至2022年3月31日。租金为:2017年4月1日至2018年3月31日月租金19188元,2018年4月1日至2019年3月31日月租金21760元,2019年4月1日至2020年3月31日月租金23500元……。租金每半年支付一次。合同第五条第4款约定,乙方在经甲方书面同意后可以合理改动房屋结构,但租赁期满在交还甲方前,应将改动和装修的部分恢复到甲方交付房屋时的面积和几何尺寸(即恢复到原状,清水房),否则,甲方有权动用保证金自行恢复,不足部分由乙方补足。第5款约定,协议签订后,乙方不得在协议的租赁期内就标的房屋单方要求降低租金或解除租赁协议,否则乙方应按当年租金总额的20%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并承担甲方相应经济损失。
2019年5月27日,廖记公司向王某发出《解除通知书》,以门店租金高、承租后一直亏损、多次协商王某不同意降租为由要求于2019年5月31日解除租赁合同,并要求于该日办理结算和移交。王某于2019年5月31日收到该通知书。
2019年6月12日,廖记公司再次委托律师事务所向王某发出《通知解除并办理租赁房屋返还移交的律师函》,载明案涉门店租金很高,承租后廖记公司一直经营亏损,无法维持经营,就降低租金与王某进行多次沟通未果,要求于2019年6月30日解除租赁合同,不再承担其后的租金和其他费用,并要求王某于2019年6月30日办理租金、保证金、水电物管等费用的结算和门面返还移交事宜。王某于次日收到律师函。
2019年6月18日,王金武代王某向律师事务所的李庆(系本案原告代理人)复函,回复不同意上述函件所列事项,敦促廖记公司及时支付租金。
廖记公司一审诉讼请求:确认租赁合同于2019年6月30日解除。
一审法院判决:驳回原告廖记食品重庆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院观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廖记公司是否有权要求确认租赁合同于2019年6月30日解除。
首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本案中,上诉人廖记公司与被上诉人王某订立的《商铺租赁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该合同合法有效,依法对双方当事人都有约束力,非经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或符合特定条件不得随意更改或解除,这既是合同双方诚实守约的保证,也是维持商事交易稳定、促进社会互信的价值体现。案涉租赁合同签订后,被上诉人王某按约履行了将商铺交付给廖记公司使用的义务,在被上诉人一方没有违约行为的情况下,上诉人廖记公司以自身经营不善为由单方要求解除租赁合同,既不符合合同协议解除的条件,也不符合法定解除条件。同时,经营不善不属于合同订立时无法预见、不能克服的情形,作为一种正常的商业行为,承租人廖记公司在签订合同时就应当预见到可能存在亏损的商业风险。其次,违约方不享有单方合同解除权。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当未出现法定解除或合同约定解除的情形时,违约方的单方意思表示并不发生解除合同的法律效力。在一些长期性合同如房屋租赁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形成合同僵局,一概不允许违约方解除合同,有时对双方都不利,但即使出现合同陷入僵局等特定情形,在守约方拒绝解除合同的情况下,作为违约方亦应当以起诉的方式由人民法院决定是否解除合同,而不能单方行使合同解除权。故上诉人要求确认合同已于解除租赁通知函送达被上诉人之日(2019年6月30日)解除,缺乏事实依据与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金讼圈提示
一、什么是“合同僵局”?至少应该具备5个条件:1.违约方已明确表示不愿意继续履行合同主要义务;2.违约方根据合同约定没有合同解除权;3.未完成的合同义务为非金钱之债;4.司法层面上,不能或者不适合持续强制履行;5.守约方不行使解除权,并拒绝为违约方的解除合同提议。
二、如何裁判“合同僵局“?裁判者面对合同僵局,应当综合运用情势变更、减损义务、履行不能、诚实信用、绿色环保、禁止权利滥用等法律原则,并坚持谦抑和谨慎原则。
三、违约方如何正确解除合同? 1.违约方出现不能继续履行合同的情形,首先应该审查合同条款约定,看是否可能触发合同约定解除条件;2.若无合同约定解除触发条件,应当及时通知守约方,并作出解除合同的提议的和合理结算方案,力争协议解除合同;3.若在一定时间内与守约方无法达成解除合同的合意,可考虑及时启动诉讼(或仲裁),请求解除合同,及时止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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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款依据
《九民纪要》第48条 违约方不享有单方解除合同的权利。但是,在一些长期性合同如房屋租赁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形成合同僵局,一概不允许违约方通过起诉的方式解除合同,有时对双方都不利。在此前提下,符合下列条件,违约方起诉请求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1)违约方不存在恶意违约的情形;
(2)违约方继续履行合同,对其显失公平;
(3)守约方拒绝解除合同,违反诚实信用原则。
人民法院判决解除合同的,违约方本应当承担的违约责任不能因解除合同而减少或者免除。
《民法典》第一百三十二条 民事主体不得滥用民事权利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钱债务或者履行非金钱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可以请求履行,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
(二)债务的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或者履行费用过高;
(三)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请求履行。
有前款规定的除外情形之一,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终止合同权利义务关系,但是不影响违约责任的承担。
作者简介
李小文
浙江事务所
管理合伙人
金融部首席律师
浙江省金融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
杭州仲裁委员会仲裁员
浙江图书馆客座教授
浙江大学城市学院法学院优秀实务导师
杭州师范大学法学院实务导师
《金讼圈之100个典型疑难金融案例与裁判规则》一书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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