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矩阵周推】妻子为身负巨债丈夫成功保住北京140平房产!她是如何做到的?不
编者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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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周推送:【金讼圈】的《妻子为身负巨债丈夫成功保住北京140平房产!她是如何做到的?不得不知的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规则》
兼议债务人配偶执行异议之诉规则
金讼圈导读
一、本案是一起债务人配偶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的典型案例。丈夫个人身负千万元担保债务,妻子利用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规则,经历一审、二审和再审,终于成功保住了北京市140多平米的夫妻共同房产,不可不谓维权之经典案例。金讼圈对本案例梳理了三条裁判逻辑,敬请关注。
二、诉为非诉,以讼止讼。通过本案,无论是作为债务人配偶,还是债权人(执行申请人)均应该值得归纳复盘,汲取经验教训。本案债务人配偶成功的要点有哪些?欢迎参阅文末金讼圈提示。
案例索引
最高人民法院(2019)最高法民申5507号民事裁定书。
裁判要旨
裁判逻辑链
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条规定,系针对被执行人在执行过程中提出相关异议的处理原则,不适用于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二、夫妻一方对外提供担保所形成的债务属其个人债务,其夫妻双方所在城市仅有案涉一处房产且配偶及其子女长期生活、学习在该城市,其配偶对案涉房产享有的民事权益,足以排除法院的强制执行。
三、配偶虽然在其他城市拥有其他房产,但其为公民有权选择居住生活的城市,其对案涉房产享有的权益足以排除法院的强制执行。
当事人及案由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乌鲁木齐市新发典当有限公司(债权人、执行申请人)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刘某(债务人之配偶)
一审被告:新疆鹏远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新疆赛尔鹏远复合材料有限责任公司、乌鲁木齐鹏基顺达物流有限公司。
一审第三人:潘某(债务人、被执行人、个人担保之债)
再审申请人乌鲁木齐市新发典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发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刘某及一审被告新疆鹏远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鹏远新材料公司)、新疆赛尔鹏远复合材料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赛尔鹏远公司)、乌鲁木齐鹏基顺达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鹏基物流公司)、一审第三人潘某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不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2019)新民终17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
裁判逻辑链
1996年11月27日,刘某与潘某登记结婚。2004年5月27日,潘某与中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潘某购买中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出售的位于北京市朝阳区房产,建筑面积144.36平方米,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对该房产进行了登记,发放了房屋产权证。
2014年9月29日,潘某出具《承诺书》,自愿以其个人名下的全部资产为鹏远新材料公司在新发公司的3000万元借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后因该借款到期未还,新发公司提起诉讼,要求鹏远新材料公司承担还本付息责任,潘某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另外,针对该笔借款,赛尔鹏远公司承诺在1000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同时以其机器设备、房产向新发公司提供抵押担保,鹏基物流公司以其车辆向新发公司抵押担保。法院作出(2015)乌中民初字第31号民事判决,支持了新发公司诉讼请求。后该案进入执行阶段,因鹏远新材料公司、赛尔鹏远公司、鹏基物流公司被法院裁定合并破产清算,新发公司进行了债权申报,同时申请法院查封了潘某位于北京市的案涉房产,要求其承担相应的担保责任。新发公司依据乌鲁木齐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乌中民初字第31号民事判决申请强制执行。
2016年10月12日,新发公司依据乌鲁木齐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乌中民初字第31号民事判决申请强制执行。该院作出(2016)新71执82号协助执行通知书,轮候查封了案涉房产,案涉房产市场价值为1131.87万元。2018年6月19日上网拍卖。刘某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
2018年7月19日,该院作出(2018)新71执异8号执行裁定,驳回刘某的异议请求。刘某在案外人执行异议被驳回后,提起本案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刘某向一审法院提出诉讼请求:1.立即停止对执行标的北京市朝阳区房产拍卖执行行为;2.撤销对北京市朝阳区房产的查封、扣押、拍卖等执行措施,一审庭审中明确为请求解除对案涉房产的轮候查封。
一审法院判决:驳回刘某的诉讼请求。
二审法院判决:一、撤销乌鲁木齐铁路运输中级法院(2018)新71民初10号民事判决;二、不得执行北京市朝阳区房屋;三、驳回刘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再审法院裁定:驳回乌鲁木齐市新发典当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法院观点
金讼圈提示
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条 金钱债权执行中,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被执行人以执行标的系本人及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为由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一)对被执行人有扶养义务的人名下有其他能够维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的;(二)执行依据生效后,被执行人为逃避债务转让其名下其他房屋的;(三)申请执行人按照当地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为被执行人及所扶养家属提供居住房屋,或者同意参照当地房屋租赁市场平均租金标准从该房屋的变价款中扣除五至八年租金的。执行依据确定被执行人交付居住的房屋,自执行通知送达之日起,已经给予三个月的宽限期,被执行人以该房屋系本人及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的必需品为由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二、诉为非诉,以讼止讼。本案债务人配偶成功的要点至少有三点:1.仅以妻子为案外人身份及时提起执行异议,而没有让其丈夫提异议;2.其及其子女长期居住生活在北京的事实;3.坚持不懈,经历执行异议及执行异议之诉一审败诉后仍然坚持上诉,不屈不饶。
作者简介
李小文
浙江事务所
管理合伙人
金融部首席律师
杭州市律师协会金融专业委员会主任
杭州市律师协会业务指导与发展委员会委员
浙江省金融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
杭州仲裁委员会仲裁员
浙江图书馆客座教授
浙江大学城市学院法学院优秀实务导师
杭州师范大学法学院实务导师
《金讼圈之100个典型疑难金融案例与裁判规则》一书作者
《金讼圈二》将于2020年12月上市,敬请期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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