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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矩阵周推】你想了解的试用期问题都在这里了

作者:智仁律师 发布时间:2021-09-01   点击:632





编者按:

各位读者大家好,智仁“微矩阵榜”现每周挑选一篇精品文章推送给广大读者:


本周推送:【管鲍段金】的《你想了解的试用期问题都在这里了》







找工作招人有时候就像找伴侣,总希望在一起能和和睦睦的,能够共同把日子经营好。但是两个人从认识到了解需要一个过程,所以现在社会上流行试婚,免得真结了之后不合适还得离,那么对于找工作招人也是一个道理,也要有个磨合期,待双方互相了解合适了才好正式合作,这就是劳动合同中规定试用期的应有之意吧。我们今天就来一起探讨下试用期到底该怎么试?试的不合适了又该怎么办等关于试用期的问题。


一、试用期期限该如何约定


小二与某酒店欲签订劳动合同,如果他们之间的劳动合同期限约定为一年以下,那么试用期最长可以有多久?如果劳动合同期限是两年或者四年呢?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那么小二与某酒店签订不同期限的劳动合同所对应的试用期就分别最长为一个月、二个月和六个月。这里需要特别说明的一点是,对于试用期六个月的情况,很多公司为了能够有六个月的试用期,都将劳动合同期限签订为三年零一天,其实这是没必要的,《劳动合同法》规定: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五十五条, 民法所称的“以上”、“以下”、“以内”、“届满”,包括本数;所称的“不满”、“以外”,不包括本数。所以以后大家可以放心的将劳动合同期限写成三年了。另外,如果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签订的是三个月以下或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是不能约定试用期的。还有一点需要特别注意,试用期是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的,比如说你不能三年期限的劳动合同,另外来六个月试用期,总共加起来有三年六个月,那是不对的,加试用期的劳动合同只能有三年。 

 

对于试用期还有一个需要注意的问题,即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对于这个问题该怎么理解实践中有不同意见,实务中大多倾向于对同一个劳动者与同一用人单位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即使离职后再次入职也不得再约定试用期了。但也有结合中间离职时间、岗位变化来具体分析确认其合理性。如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2010)杭滨民初字第693号某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与忻某劳动争议案,忻某前次入职的岗位是国际网站客户服务,本次入职是公共关系岗位,两者对工作技能的要求不同,且月薪也相距甚远,两次建立劳动关系时间间隔长6年,法院认为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的立法本意在于防止用人单位在用工过程中滥用试用期侵犯劳动者的权益,从而保护劳资双方建立稳定的劳动合同关系。但本案的情况是原、被告前后签订的两份劳动合同中约定的岗位和职位明显不同公司在新的岗位中约定试用期以考察劳动者是否符合录用条件,应属合理。最终法院认定本案不够成同一用人单位约定了两次试用期的情形


二、试用期工资约定的注意事项


小二因为以前从来没有在酒店工作过,对于酒店工作属于新手,那么某酒店在小二的试用期期间该给他发多少工资呢?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如果某酒店是杭州的酒店,然后给小二安排的工种是服务员,那么给小二的工资不能低于其他服务员中的最低人员工资的80%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小二转正后的工资的80%,以上两个标准二选一,但有一个兜底就是不得低于杭州的最低工资标准2010元。

 

三、试用期不合适该如何处理


试用期的作用就是为了让用人单位和新员工能够有一个磨合的阶段,如果双方觉得不合适,任何一方都可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且不用承担任何责任。对于劳动者来说试用期主要考察用人单位的工资、工作时间、工作场所条件及劳动保护是否满意,如果并非像用人单位所说的那样达不到自己的要求就可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对于用人单位来说,在招聘时就要告知应聘人员具体的岗位职责,列明岗位任职要求,同时在入职后要有详细的试用期考核方案,比如说工作岗位所要达到的业绩指标、遵守的工作纪律、所需具备的能力等可量化的指标。在试用期满前对试用人员进行考核,如果考核不合格并留存了相应的材料才可以以不符合录用条件来解除劳动合同。但说归说,劳动者确实可以在试用期期间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就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对于用人单位来说也许没那么简单。因为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用人单位在试用期期间除劳动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同时用人单位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的,还应当向劳动者说明理由。那么《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的内容是劳动者在成为正式员工后用了这些情形都会被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则是劳动者患病医疗期满不能从事工作和不能胜任工作后的情形,以上两种情形都是非常极端的,对于用人单位来说也许只有第三十九条第一项的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会经常用到。所以,用人单位要把上边的试用期考核工作做到位,才能在解除劳动合同时有充足的依据。

 

 有的用人单位由于HR的疏忽,在试用期期间并未及时对员工进行考核,导致过了试用期才发现员工不合格,这时候员工已经转为正式员工,不能再用试用期不符合录用条件直接来解除劳动合同了,而只能以不胜任工作进行调岗或培训后,再考核仍不胜任工作的才能解除,否则就是违法解除。

 

四、试用期延长的问题


有很多用人单位觉得在已经约定的试用期内还不能确定员工是否符合录用条件,想延长试用期再考察一段时间。对于延长试用期的问题,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浙江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五)》中明确规定:“试用期内双方协商一致以书面形式约定延长试用期,延长后累计的试用期仍在法定期限内的,不属于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多次约定试用期的情形,该约定合法有效。”,也就是说延长的试用期加原来的试用期只要是在法律规定的你所签订的劳动合同期限内的最长试用期就可以。如某公司与员工签订的了三年的劳动合同,但是只约定了三个月的试用期,在三个月期满之后公司觉得还想对该员工继续延长试用,此时如果员工同意与公司签订书面的延长试用期至六个月的协议就可以。所以想要延长试用期的,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已约定的试用期未达到法定试用期的情况下可以与员工协商一致以书面的形式延长至最长试用期,如果原来就是最长试用期的,那就不能再延长了。

 

五、实际履行了超过法定试用期后果


如果用人单位仅仅是违反法律规定与劳动者约定试用期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但如果违法约定的试用期已经履行的,由用人单位以劳动者试用期满月工资为标准,按已经履行的超过法定试用期的期间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由于试用期超过了最长试用期,而试用期工资往往是低于正式期工资标准,所以对于劳动者最直接的损失就是超过期间的工资差额,那么用人单位根据上述规定支付了赔偿金后,还要补足工资差额吗?根据《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浙江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三)》的规定,用人单位在支付了支付赔偿金之后,就无需向劳动者补足超过期间的工资差额了。

 

以上就是我们精心为大家整理的关于试用期的一些内容,希望对大家能有帮助,同时也希望大家都能依法试用,愉快合作。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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贺宁

浙江智律师事务所  实习律师


业方向:劳动纠纷、公司法务


执业格言:尽职、专业、全面、细致的为客户提供优质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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