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矩阵周榜首】骗取公证,能否入罪?司法部重拳出击防范民间金融风险——公
导读前言:
一、司法部近日印发《关于公证执业“五不准”的通知》,北京市司法局严肃查处“以房养老”违规公证,重拳出击,打击公证乱象。一时间,有网友戏称司法部也能出台影响房价和金融的文件了。
二、骗取公证,能否入罪?虽然我国公证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提供虚假证明材料骗取公证书,利用虚假公证书从事欺诈活动,伪造、变造或者买卖伪造、变造的公证书、公证机构印章,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但是具体到刑法规定的时候,却并没有具体条文相对应,导致在实践中对这类行为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况并不多见。具体可参阅第三篇《骗取公证书 情节严重者将判刑》一文及文末相关法律条文。
一是不准为未查核真实身份的公证申请人办理公证。
二是不准办理非金融机构融资合同公证。
三是不准办理涉及不动产处分的全项委托公证。
四是不准办理具有担保性质的委托公证。
五是不准未经实质审查出具公证书。
司法部出台公证执业“五不准”措施
发布时间:2017-08-14 20:53
来源:司法部政府网
司法部近日印发《关于公证执业“五不准”的通知》,对于进一步规范公证执业行为提出明确要求。为严肃公证执业纪律,规范公证执业行为,加强公证工作管理,确保公证质量,《通知》提出了进一步具体规范公证执业的五项措施:
一是不准为未查核真实身份的公证申请人办理公证。公证机构、公证员应严格审查公证申请人的身份,告知冒充他人、伪造证件、骗取公证书的法律责任后果,未经证件视读、单独谈话、交叉印证、身份证识别仪核验等程序,不得办理公证。申请人使用临时身份证,公证员未到公安部门核实的,不得受理公证申请。对涉及敏感、重大权益事项的公证申请,应当由有经验的公证人员认真审核。
二是不准办理非金融机构融资合同公证。在有关管理办法出台之前,公证机构不得办理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及其相互之间(经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商务主管部门、地方人民政府金融管理部门批准设立的从事资金融通业务的机构及其分支机构除外)的融资合同公证及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公证。
三是不准办理涉及不动产处分的全项委托公证。公证机构、公证员办理涉及不动产处分的委托公证,应当按照“重大事项一次一委托”的原则,告知当事人委托抵押、解押、出售、代收房款等的法律意义和法律后果,不得办理一次性授权全部重要事项的委托公证,不得在公证书中设定委托不可撤销、受托人代为收取售房款等内容。
四是不准办理具有担保性质的委托公证。公证机构、公证员在办理涉及不动产处分的委托公证时,应当严格审查申请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审查其与受托人是否具有亲属关系,不得办理名为委托实为担保,或者可能存在担保性质的委托公证。
五是不准未经实质审查出具公证书。公证机构、公证员应当尽到更高标准的审查注意义务,不得片面依赖书面证据材料而忽视沟通交流,不得只重程序合规而轻实体内容审查。对涉及敏感、重大权益事项的公证事项,除通过交叉询问、分别谈话等形式进行审查外,还要综合使用仪器识别、联网查询等方式进行审查核实,全过程记录存档,必要时应当全程录音录像。公证员对“合理怀疑”的公证申请,应当及时提请公证机构进行会商研究,进一步核实有关情况,所需时间不计入法定办理期限。要严格审查申请人的真实目的和公证书的用途,不得以签名(印鉴)属实公证替代委托公证,以原件与复印件相符公证规避对实质内容的审查。
为确保将规范公证执业的要求落到实处,《通知》强调,各省(区、市)司法厅(局)要立即将本通知精神传达到每一个公证机构、公证员,切实履行监管职责,加大对本通知贯彻落实情况的督导检查力度,发现问题及时予以纠正。对公证机构、公证员违规公证,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的,要严肃查处,绝不姑息。同时,要加快推进公证工作改革,大力拓展金融、知识产权、司法辅助等新型领域公证业务,深入开展公证便民利民活动,在确保公证质量的前提下精简公证办理手续,推进公证信息化建设,依法规范公证收费,提高公证服务质量,完善公证便民利民措施,为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维护人民群众权益提供优质高效的公证法律服务。
北京市司法局严肃查处“以房养老”违规公证
发布时间:2017-08-14 20:55
来源:司法部政府网
媒体披露北京市相关公证处涉嫌违规办理“以房养老”公证问题后,北京市司法局高度重视,按照司法部和北京市委政法委的要求,迅速组成工作专班,对涉事公证处和公证员执业行为开展核实、排查,并将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依法依规作出严肃处理。
目前,北京市司法局正在对相关公证处2015年以来办理的涉及60岁以上老年人的强制执行公证和委托公证进行专项排查。已经查明涉及媒体报道犯罪嫌疑人广某某的强制执行公证、委托公证共25户、107份公证书,其中到市司法局提出投诉的10户。根据投诉人反映的问题,市司法局对申请、受理、审查、告知、送达等办证的各个环节进行全面深入的调查核实,初步认定:8户当事人申请办理的公证书,未发现明显违反《公证法》的情形,但在办证流程、告知、送达等环节上有瑕疵;2户当事人是否有权处分其名下房产的事实和证据有待作进一步核实。
8月10日,北京市司法局经研究,作出以下决定:
一是鉴于涉案方正公证处一段时期以来内部管理不善、出现公证质量问题,决定免去该处主任王士刚的主任职务,调离方正公证处,配合组织调查。
二是对涉案方正公证处停业整顿,市司法局成立工作组进驻该处进行全面整顿、核查。
三是对公证员涉嫌违规执业的,市司法局将依法依规对涉案公证员作出处理;公证员有过错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公证处和公证员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四是配合公安部门进一步查清事实,认定性质。北京市司法局在核查中如果发现公证人员涉嫌犯罪线索和证据的,将第一时间移送司法机关。同时,将协调有关部门,加大对提供虚假证明材料骗取公证书或假冒他人骗取公证书等违法犯罪行为的打击力度。
五是深入开展“规范执业行为 提升公证公信力”教育整顿活动,对全市公证行业类似的问题和隐患进行拉网式筛查和清理,对公证机构内部管理进行全方位、无死角的巡查检查,强化执纪问责,确保公证质量。
骗取公证书 情节严重者将判刑
来源:深圳晚报
深圳公证处公证员谢京杰
深圳晚报讯 (记者 赵东眉 通讯员 和法彪)2013年8月某日,男子陈某与一女子来到我市某公证处,自称是夫妻并办理委托书公证书,授权朋友李某代为管理其位于福田的一处房产,授权权限包括买卖其房产。公证员在审查材料时,发现陈某的“妻子”与身份证照片上有差异,这引起了公证员的警觉。经过公证员多次仔细询问,陈某承认该女子是其花钱雇来骗取公证书的,目的是处分其与妻子共有的房产。
近年来,受利益的驱使,通过造假骗取公证书的行为时有发生。各类造假骗公证事项中,以冒名顶替和提供虚假证明现象最为严重也最为普遍。这种通过虚假陈述、虚假证明、虚假材料骗取公证书等诸多方式规避法律、逃避义务、骗取公私财产、谋取不当利益,已经引起了司法部门的关注。根据深圳公证行业的统计,自2010年至2012年,共发现弄虚作假骗取公证书的案件计600多宗,其中冒名顶替200多件,假身份证150多件,假结婚证占40多件,假学历证80多件,其他假证假材料100多件。公证员告诫大家,骗取公证书是违法行为,会引发一系列严重的法律后果,不但要承担民事责任,轻者受到治安处罚,重者触犯刑法,受到法律的制裁。
我国《公证法》第44条规定,当事人以及其他个人或者组织有下列行为之一,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违反治安管理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提供虚假证明材料,骗取公证书的;(二)利用虚假公证书从事欺诈活动的;(三)伪造、变造或者买卖伪造、变造的公证书、公证机构印章的。
申请人在申办公证过程中,提供伪造、变造的居民身份证或者虚假的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的或者使用伪造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印章,涉嫌犯罪的,按照《刑法》第280条的规定,分别以伪造、变造居民身份证罪,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罪追究刑事责任。
相关法条:
《公证法》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一条公证机构及其公证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对公证机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公证员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并可以给予三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停止执业的处罚;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一)以诋毁其他公证机构、公证员或者支付回扣、佣金等不正当手段争揽公证业务的;
(二)违反规定的收费标准收取公证费的;
(三)同时在二个以上公证机构执业的;
(四)从事有报酬的其他职业的;
(五)为本人及近亲属办理公证或者办理与本人及近亲属有利害关系的公证的;
(六)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给予处罚的其他行为。
第四十二条 公证机构及其公证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对公证机构给予警告,并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给予一个月以上三个月以下停业整顿的处罚;对公证员给予警告,并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给予三个月以上十二个月以下停止执业的处罚;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吊销公证员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私自出具公证书的;
(二)为不真实、不合法的事项出具公证书的;
(三)侵占、挪用公证费或者侵占、盗窃公证专用物品的;
(四)毁损、篡改公证文书或者公证档案的;
(五)泄露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
(六)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给予处罚的其他行为。
因故意犯罪或者职务过失犯罪受刑事处罚的,应当吊销公证员执业证书。
第四十三条 公证机构及其公证员因过错给当事人、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造成损失的,由公证机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公证机构赔偿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公证员追偿。
当事人、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与公证机构因赔偿发生争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第四十四条 当事人以及其他个人或者组织有下列行为之一,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违反治安管理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提供虚假证明材料,骗取公证书的;
(二)利用虚假公证书从事欺诈活动的;
(三)伪造、变造或者买卖伪造、变造的公证书、公证机构印章的。
《刑法》第二百八十条
【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罪;伪造、变造居民身份证罪】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伪造、变造居民身份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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