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矩阵周榜首】重磅:又一“深坑”!主债务尚未清偿完毕,连带共同保证人之
编者按:
各位读者大家好,智仁“微矩阵榜”本周榜单出炉啦,现就本周榜单前三名公布如下:
★状元:【金讼圈】的《重磅:又一“深坑”!主债务尚未清偿完毕,连带共同保证人之间就无法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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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下来,让我们一起阅读本周榜首之作
兼议连带共同保证人之间追偿权行使条件
金讼圈导读:
一、保证人代偿800万元,两年后向其他人连带保证人追偿,却遭法院驳回?原因何在?!本案是一起关于连带共同保证人之间追偿纠纷典型案例。
二、1.主债务的清偿顺位明显优于追偿债权?2.在主债务尚未清偿完毕的情况下,保证人之间为何不能行使追偿权?通过本案例似乎明确了“连带共同保证人之间追偿权行使以主债务清偿完毕为前提条件”的裁判规则,值得关注。
三、诉为非诉,以讼止讼;败诉乃胜诉之母。连带共同保证人到底应当如何恰当履行代偿义务?如何合理与债权人达成代偿协议,从而有效保证自身的追偿权,或免受其他连带保证人的追偿?欢迎参阅文末金讼圈提示。
案例索引: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8月16日作出的(2017)浙03民终4012号民事裁定书。
裁判逻辑链:
一、在主债务尚未清偿完毕的情况下,各保证人实际可能承担的担保债务数额尚不确定,各保证人分担保证责任份额的决算条件尚不具备,容易因之后新的保证代偿事实的发生,影响既判的稳定性或造成循环诉讼,形成诉累。
二、主债务的清偿顺位明显优于追偿债权,在主债务尚未清偿完毕的情况下,其他保证人即使尚有代偿能力,亦应先用于清偿主债务。
三、连带共同保证人之间追偿权的行使应在主债务清偿完毕之后,对在主债务尚未清偿完毕的追偿案件,应认为担保追偿的条件尚不具备。
案由及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原告):东铁集团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乐清市中州电子有限公司、:格仕特集团有限公司、青岛格仕特电子有限公司、吴建旺、陈爱萍、浙江巨能乐斯药业有限公司、吴建招、蔡凌云、吴仕叨、管月媚、陈成龙、黄笑燕
原审第三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新城支行
上诉人东铁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铁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吴建招、蔡凌云、乐清市中州电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州公司)、格仕特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格仕特集团公司)、浙江巨能乐斯药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巨能乐斯公司)、青岛格仕特电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青岛格仕特公司)、吴建旺、陈爱萍、吴仕叨、管月媚、陈成龙、黄笑燕以及原审第三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新城支行(以下简称民生银行新城支行)追偿权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2017)浙0382民初6925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案情经过:
2014年1月8日,中州公司与民生银行新城支行签订《中小企业金融服务合同》,约定:授信额度2000万元,授信期限自2014年1月8日至2015年1月8日;授信额度可用于包括但不限于流动资金贷款、开立银行承兑汇票、商业汇票贴现;贷款利率以每笔贷款借款借据记载的利率为准;按月结息;到期应付未付的借款本金,自逾期之日起按贷款利率上浮50%的逾期利率收逾期罚息等。
同日,东铁公司、格士特集团公司、巨能乐斯公司、青岛格士特公司、吴建旺、陈爱萍、吴建招、蔡凌云、吴仕叨与管月媚、陈成龙与黄笑燕以及王永华与陈爱妹、陈晓锋与沈丹分别与第三人民生银行新城支行签订《最高额保证合同》,为中州公司提供最高额连带责任担保。上述十二份最高额保证合同均约定,保证人为中州公司在上述《中小企业金融服务合同》项下2000万元的最高债权额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2014年1月15日,民生银行新城支行向中州公司发放两笔贷款:一笔金额为1500万元,借款期限为2014年1月15日至2014年12月30日,执行年利率7.2%;一笔金额为500万元,借款期限为2014年1月15日至2014年7月15日,执行年利率6.72%。该两笔借款均发生在上述十二份《最高额保证合同》所约定的保证期间内。
上述两笔借款期限届满时,中州公司未能依约偿还借款本息,民生银行新城支行要求东铁公司履行担保责任。民生银行新城支行与东铁公司于2015年9月25日签订代偿协议,约定由东铁公司分别于2015年9月30日之前为中州公司向民生银行新城支行代偿400万元,于2015年12月30日之前为中州公司向民生银行新城支行代偿400万元,东铁公司全面履行完最后一笔贷款的,东铁公司不再承担其所签订的《最高额保证合同》项下剩余连带保证责任,民生银行新城支行放弃向东铁公司其他连带保证责任追债的权利。东铁公司依约分别于2015年9月28日为中州公司代偿400万元,于2015年12月29日为中州公司代偿400万元,合计800万元。
2015年10月13日,民生银行新城支行和吴建招、蔡凌云、吴仕叨、管月媚、陈成龙、黄笑燕以及王永华、陈爱妹、陈晓锋、沈丹签订代偿协议,由该十人为中州公司向民生银行新城支行代偿500万元,并约定付款日期,还约定该十人按约全面履行全部款项后,民生银行新城支行承诺放弃向该十人其他连带保证责任追债的权利。后王永华、陈爱妹、陈晓锋、沈丹于2015年11月19日、12月21日分别代偿80万元、150万元。2016年1月6日,民生银行新城支行与王永华、陈爱妹、陈晓锋、沈丹签订代偿协议,约定该四人为中州公司代偿230万元(已付),代偿后该四人不再承担其在《最高额保证合同》项下剩余连带保证责任,对2015年10月13日代偿协议中约定的代偿款500万元中的剩余代偿款270万元由吴建招、蔡凌云、吴仕叨、管月媚、陈成龙、黄笑燕支付。另吴建招、蔡凌云于2015年9月25日、11月20日、12月25日和2016年4月8日、5月23日,分别代偿50万元、50万元、65万元和6万元、4万元,合计175万元。
民生银行新城支行曾于2015年6月11日向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中州公司及格仕特集团公司、巨能乐斯公司、青岛格仕特公司、吴建旺、陈爱萍履行还款及担保义务,该院于2015年10月27日作出(2015)温鹿西商初字第541号民事判决,对中州公司向民生银行新城支行借款二笔共计2000万元等事实予以确认,并判决中州公司偿还借款本金19990852.72元及利息、逾期利息,格仕特集团公司、巨能乐斯公司、青岛格仕特公司、吴建旺、陈爱萍承担最高额保证责任。该判决未扣除保证人支付的代偿款。
东铁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
一、判令中州公司立即支付东铁公司代偿款800万元及利息(其中400万元自2015年9月28日起,另400万元自2015年12月29日起,按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2.格仕特集团公司、巨能乐斯公司、青岛格仕特公司、吴建旺、陈爱萍、吴建招、蔡凌云、王永华、陈爱妹、吴仕叨、管月媚、陈成龙、黄笑燕、陈晓锋、沈丹对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东铁公司撤回对王永华、陈爱妹、陈晓锋、沈丹的起诉。
法院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裁定:驳回东铁公司对中州公司、格仕特集团公司、巨能乐斯公司、青岛格仕特公司、吴建旺、陈爱萍、吴建招、蔡凌云、吴仕叨、管月媚、陈成龙、黄笑燕的起诉。
二审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二审法院认为:
在主债务尚未清偿完毕的情况下,各保证人实际可能承担的担保债务数额尚不确定,各保证人分担保证责任份额的决算条件尚不具备,容易因之后新的保证代偿事实的发生,影响既判的稳定性或造成循环诉讼,形成诉累。且主债务的清偿顺位明显优于追偿债权,在主债务尚未清偿完毕的情况下,其他保证人即使尚有代偿能力,亦应先用于清偿主债务。在此情况下,连带共同保证人之间追偿权的行使应在主债务清偿完毕之后,对在主债务尚未清偿完毕的追偿案件,应认为担保追偿的条件尚不具备,故东铁公司对其他担保人的起诉应予驳回。东铁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主债务人中州公司进行追偿,一审法院直接全案驳回东铁公司的起诉不妥,但考虑到一审法院已裁定驳回东铁公司的起诉且东铁公司还可另案起诉中州公司行使追偿权,故本院对一审裁定予以维持。
金讼圈提示:
诉为非诉,以讼止讼;败诉乃胜诉之母。连带共同保证人到底应当如何恰当履行代偿义务?如何合理与债权人达成代偿协议?从而有效保证自身的追偿权?免受其他连带保证人的追偿?
金讼圈认为,鉴于“主债务的清偿顺位明显优于追偿债权,在主债务尚未清偿完毕的情况下,其他保证人即使尚有代偿能力,亦应先用于清偿主债务”的裁判规则,如果保证人与债权人达成的代偿协议约定:乙方(保证人)全面履行了本代偿协议约定的代偿义务后,不再承担其所签订的保证合同项下剩余连带保证责任,有权向主债务人及其他保证人行使追偿权并免受其他连带共同保证人的追偿;甲方(债权人)放弃向乙方其他连带保证责任追债的权利,放弃主债务清偿顺位对乙方追偿债权的优先权。这样,也许可能会对现先行履行代偿义务的保证人会有利些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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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小文
浙江事务所高级合伙人
浙江大学法律硕士
杭州市律师协会金融专业委员会主任,杭州市萧山法律服务产业发展中心副主任,擅长私募基金募投管退、公司股权投融资、商业模式法律保障等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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