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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矩阵周榜首】辰星:我们可以办掉小董这个叛徒吗?

作者:智仁律师 发布时间:2021-09-02   点击:692

编者按:

       各位读者大家好,智仁“微矩阵榜”本周榜单出炉啦,现就本周榜单前三甲公布如下:

状元:【管鲍断金】的《辰星:我们可以办掉小董这个叛徒吗?

榜眼:【管鲍断金】的《凌玲:我应该告辰星违法解除,对吗?》

探花:【金讼圈】的《复利的计算依据、方法与裁判规则的十点归纳》

接下来,让我们一起阅读本周榜首之作

昨晚我们还在追剧,因为热播剧已经到了高潮部分(该文首次发表于7月26日,编者注):凌玲被唐晶解雇,一气之下,她与小董密谋,把辰星客户安琪儿的资料泄密给安琪儿的竞争对手碧欧辟。凌玲把安琪儿不太重要的资料给了碧欧辟,结果小董把安琪儿的成本数据资料给了碧欧辟。于是,安琪儿单方解除了合同,许多客户要求更换唐晶,更有准备签订合同的客户要求暂停签字,安琪儿的股市下跌3个点……

凌玲只是想给唐晶难堪,当她知道泄密的是成本数据时,她惊呆了;当她知道是小董做的,她吓坏了,连连要求不要见面了,她知道闯祸了。难道小董不知道后果严重吗?她知道,她至少知道事情败露会砸掉饭碗,所以,她连着几天都没有去文印室,数据资料是让实习生菜菜复印的……

职场斗争最可怕的事情莫过于职员为了个人私利竟然出卖公司利益。辰星和辰星的股东们如果坐在电视机前估计会把电视砸了。

如果,如果辰星要把泄密的凌玲和小董办掉,应该怎么做呢?

顶级处置法:追究泄密者的刑事责任

我们先来看一个真实的案例:

2007年至2008年间,谢定猛与时任温州市东瓯微孔过滤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瓯公司)生产车间主任的宋一明结识后,多次与其相谈并以利益相诱,欲从宋一明处获取东瓯公司的微孔过滤管及相关设备生产的制造工艺,后宋一明违反与东瓯公司的保密合同,将相关过滤管技术泄露给谢定猛。继而谢定猛于2008年5月注册成立苏州欧某微孔过滤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欧某公司),并顺利生产出与东瓯公司同样的产品进入市场销售,造成东瓯公司经济损失。

经上海市科技咨询服务中心知识产权司法鉴定所鉴定,欧某公司的“刚性微孔PA过滤管”等产品所涉及的生产技术,与东瓯公司的“刚性微孔PA过滤管”等产品所涉及的生产技术中含有的以下不为公众所知悉的技术信息构成相同或具有同一性。经温州华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评估,2008年6月至2014年12月间,欧某公司销售侵犯东瓯公司商业秘密的产品的毛利额为1223817.61元,即东瓯公司因商业秘密被侵犯所造成的经济损失为1223817.61元。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依据《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判决:

1.被告人谢定猛犯侵犯商业秘密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70万元。

2.被告人宋一明犯侵犯商业秘密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万元(注:宋一明有自首情节)。

     宋一明会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原因是:

他有泄露东瓯公司商业秘密的行为,他违反与东瓯公司的保密合同,他的泄密行为造成东瓯公司经济损失为1223817.61元,他的泄密行为是主观故意的。

他的这四个行为特征完全符合《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的,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限徒刑,并处罚金”的规定。

接下来,我们站在辰星的立场来判断一下,

能不能追究凌玲和小董的刑事责任?

首先,凌玲和小董所泄露的是不是辰星的商业秘密。

商业秘密:

指不为公众所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安琪儿的成本数据如果已经被其采取保密措施,则该成本数据自然是安琪儿的商业秘密,这一秘密虽然不是辰星的,但该数据是基于合同委托的原因,由安琪儿交由辰星并许可辰星使用的。

所以,能否追究凌玲和小董的刑事责任的前提条件是该成本数据是否已经被安琪儿采取保密措施。通常在商务合同中,安琪儿会要求辰星对因合同而知悉的商业秘密予以保密。

其次,凌玲和小董所泄露的安琪儿成本数据会不会给辰星造成超过五十万元的经济损失。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4]19号)的相关规定,实施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规定的行为之一,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属于“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应当以侵犯商业秘密罪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第三,凌玲和小董有没有与辰星签订《保密协议》

这是电视剧唯一没有交待的情节,也是现实生活中许多单位的商业秘密被“叛徒”坑掉后而无可奈何的重要原因。我们再次提醒所有的公司:要与知悉商业秘密的员工签订《保密合同》,这一点非常重要!!!

吃瓜群众也许会问,小董威胁陈俊生的话很有道理,最后也只有凌玲为了保住与陈俊生的婚姻才一个人顶下来的。如果罗子君不介入,如果凌玲没有取舍,辰星最终不是无从知晓泄密人了吗?

答案是:不会。涉嫌侵犯商业秘密罪,这说明凌玲和小董涉嫌触犯《刑法》,辰星只要报案,自然有公安机关负责侦查。泄密事件先是从网络上开始传播的,被泄密的是成本数据,辰星的哪些员工接触过成本数据,碧欧辟面对公安机关也是要说清楚信息来源的……这些自然会锁定小董和凌玲。俗语有云:莫伸手,伸手必被捉!

最低处置法:解除泄密者的劳动合同

忠诚是公司对员工最重要的要求。单位可能开除有能力的员工,但对一个忠心耿耿的人,不会有领导愿意让他走,他会成为单位这个铁打营盘中最长久的战士,而且是最有发展前景的员工。

所以,辰星应当会豪不犹豫地解除小董的劳动合同(凌玲已经被解雇了,用人单位没有挫骨扬灰的权力)。但是,辰星要依法解除小董的劳动合同需要认真做好以下工作:

0
1

辰星的《规章制度》要有明确规定“泄露客户资料为严重违反规章制度”,当然如果小董被追究刑事责任可直接据此解除劳动合同。


0
2

辰星的《规章制度》经民主程序制定并已经向小董公示。如果辰星的规章制度没有向小董公示,则该规章制度对小董没有约束力。


0
3

辰星要收集到小董泄露客户资料的证据。比如小董承认,比如凌玲和菜菜共同指证,再比如公安机关的调查结论……


0
4

辰星要把解除小董劳动合同的决定通知工会。


如果辰星缺少前述的任何一个条件,则辰星解除小董的劳动合同属于违法解除。如果,如果,我说的是如果辰星真的被小董告成违法解除,那辰星是不是可以吐血啦?!不要唏嘘,现实生活中有许许多多的辰星在清除叛徒时,最终被叛徒反咬一口。

当然,辰星还可以向泄密者主张经济损失的赔偿;如果碧欧辟有主动收购行为的,其也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好了,我们继续追剧吧,热播剧即将告一段落。

浙江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副主任。

现担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劳动和社保障专业委员会委员,浙江省财税法治研究会理事,浙江省企业法治研究会理事,浙江省律师协会教育培训委员会委员,浙江省律师协会劳动和社会保障专业委员会副主任,杭州市律师协会劳动与社会保障专业委员会主任,杭州市律师协会理事,杭州市律师协会教育培训委员会委员,杭州市律师协会重大敏感案件指导委员会委员,杭州市律师协会业务指导委员会委员,杭州市律师协会未成年人保护委员会委员,杭州市社科联专家宣讲团成员,杭州师范大学实务导师,浙江工业大学MBA校外导师,浙商专家律师服务团成员,浙江省警察维权团成员,杭州市特邀行政执法监督员。系浙江省服务中小企业优秀律师、杭州市中介服务业标兵和杭州市五一劳动奖章获得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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