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仁成果

Achievements

智仁成果

【矩阵周榜首】股东与员工必读案例!上海法院:虚拟股权激励的员工不是公司

作者:智仁律师 发布时间:2021-09-02   点击:774

编者按:

       各位读者大家好,智仁“微矩阵榜”本周榜单出炉啦,现就本周榜单前三甲公布如下:

状元:【金讼圈】的《股东与员工必读案例!上海法院:虚拟股权激励的员工不是公司股东,相应红利请求纠纷应属劳动关系争议

榜眼:【家事观察】的《最高院“赔当其过”给违背夫妻忠诚义务行为敲响警钟》

探花:【浙江私人财富管理联盟】的《股权传承出岔,公司错失60亿》

接下来,让我们一起阅读本周榜首之作

INFORMATION | 文章编辑

榜首之作

导 读 前 言


一、本案是对关于虚拟股权激励法律关系定性的的典型案例,股东、员工、公司必看案例!

二、上海法院对股权激励的法律关系本质、虚拟股权不具有股东资格、虚拟股权分红权纠纷属于劳动关系争议纠纷等问题进行了论证和说明,非常值得在诉讼实务中借鉴。

三、关于股权激励的典型案例,读者还可点击参阅金讼圈的《期权激励协议条款不当导致离职员工强制行权案例【金融裁判规则62】》一文,一定会收获更多。

裁 判 逻 辑


一、股权激励法律关系本质是公司股东与员工之间的属于附条件的股权转让或增资扩股,是股东对股权或股权红利的处置行为,股权及股权红利的赋予义务主体不是公司。

二、仅享有分红权的虚拟股权激励的员工不具有公司股东资格。

三、公司盈余分配请求权是具有公司股东资格和地位的股东依法享有请求公司按照自己的持股比例向其分配红利的权利,因此员工主张虚拟股权对应公司利润的现金奖励,应属劳动关系争议。

案 例 索 引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0月16日作出的(2014)沪一中民四(商)终字第1506号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由及案件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原告)肖思宇。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市相互广告有限公司。

上诉人肖思宇为与被上诉人上海市相互广告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相互广告公司)公司盈余分配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2014)松民二(商)初字第78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


相互广告公司于2009年7月9日成立,股东为李A与贾B,分别享有90%和10%的股权。

2011年3月3日,广东品然律师事务所指派林C、吴D对肖思宇与相互广告公司股东李A及案外人周E、白F签订过程进行了见证,在见证书上载明,律师分别核对了四方当事人身份,并询问了四方对《上海市相互广告有限公司股权激励方案》(以下简称股权激励方案)内容理解情况,四方均表示已明确理解,并为各自真实意思表示。

2011年6月16日,李A、肖思宇、周E、白F在广东品然律师事务所签订了股权激励方案。股权激励方案载明:……3、本激励方案自2011年1月1日开始实施。4、本股权激励方案相关人员包括创始人李A,首批激励人员:肖思宇及周E、白F。5、每个激励人员可享有2011年至2012年两个会计年度内5%公司股权对应的分红权。根据两个会计年度内获得的股权红利总额来认购公司5%的股权,红利总额大于所认购股权价格的,多出红利退还激励人员,反之,激励人员出资补足。6、经协商一致,公司股权总价人民币(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100万元,激励人员的出资额按其个人所能认购的股权比例计算。7、激励人员可自主决定是否将个人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所获得的股权红利用于认购公司股权,如决定不认购公司股权的,则将股权红利退还给激励人员。8、激励人员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丧失当年分红权资格及后续认购公司股权的权利:(4)未经公司批准,利用职务的便利,自己经营或为他人经营与本公司同类的业务。9、股权激励所涉的股权转让实施,直接通过股权转让协议的方式具体落实,不另行变更公司工商登记信息。10、公司章程、公司股东名册或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内容,与基于本激励方案所签订的股东协议内容有冲突或不一致的,以股东协议的约定为准。11、激励人员完成对公司股权的认购后,正式成为公司股东,享有股东权利。……13、本激励方案实施之日起,李A、贾B、肖思宇、周E、白F等人员为首届董事会成员,其中李A任董事长。股权激励方案还对其他相关事项进行了约定。

另查明,2013年3月14日,经黄浦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调解,肖思宇与相互广告公司达成协议:相互广告公司支付肖思宇30,926元(税后),肖思宇放弃其他仲裁请求,双方无其他劳动争议。双方间劳动关系解除。

肖思宇于2014年3月12日诉至原审法院,请求判令:


1.相互广告公司支付肖思宇2011年会计年度内5%股权对应的分红10万元及其三年来未分红产生的利息73,800元;2.相互广告公司支付肖思宇2012年会计年度内红利15万元及其两年来产生的利息73,800元;3.相互广告公司支付肖思宇2013年会计年度内应分红利20万元。审理中,肖思宇明确,2011年分红额根据2012年1月18日董事会决议为100万元,另留存65万元作为发展基金,各方股东还口头协议分配35万元给隐名股东,故分红额合计为200万元,肖思宇5%股权对应10万元分红;2012年及2013年的分红额根据相互广告公司之前利润情况及公司营业发展、利润逐年递增比例推算。

一审法院认为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有权按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分红由董事会制定利润分配方案,并经股东会审议通过。本案中,肖思宇依据其与相互广告公司股东签订的股权激励方案向相互广告公司主张分红及相应利息,该主张依据明显不足,理由如下:1、股权激励方案的相对方是否为相互广告公司,原审法院难以确定。因股权激励方案并无相互广告公司签章,虽有相互广告公司股东李A签字,但未有证据证明李A得到相互广告公司的授权,在相互广告公司另一股东贾B未追认的情况下,股权激励方案对相互广告公司不具有约束力;2、即便股权激励方案对相互广告公司具有约束力,按方案的约定,肖思宇所享有的也是向相互广告公司主张虚拟股权对应公司利润的现金奖励,双方间应属劳动关系争议,但双方间劳动争议已经黄浦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调处后,无其他争议,肖思宇也丧失主张的权利;3、分红权系股东的专属权利,即便股权激励方案合法有效,也不能证明肖思宇已取得相互广告公司的股东资格;4、主张公司分红,首先公司应按法律规定在补亏,缴足法定公积金后还有红利可分,其次需经董事会提议,得到股东会审议批准。但肖思宇对上述分红要件均无证据证明。故肖思宇的诉讼请求,原审法院不予支持。基于相互广告公司已明确否认系争股权激励方案对其具有拘束力,作为签约一方的相互广告公司股东李A应承担相应责任,肖思宇可另循其他法律途径向李A主张权利。

一审法院判决结果


驳回肖思宇的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9,776元,减半收取4,888元,由肖思宇负担。

原审判决后,肖思宇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称:

。。。。。。

经审理查明,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均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二审法院认为


本案二审的争议在于,一、肖思宇是否具备相互广告公司的股东身份,享有公司盈余分配权;二、股权激励方案是否能代表相互广告公司的真实意思表示。

关于第一个争议,本院认为,公司盈余分配请求权是具有公司股东资格和地位的股东依法享有请求公司按照自己的持股比例向其分配红利的权利。肖思宇在原审中是以其作为相互广告公司的股东身份提起本案诉讼的,但本院注意到,股权激励方案对于肖思宇如何才具备股东身份是有明确约定的,即股权激励方案关于股权认购计划中第7条及第11条,也就是说,肖思宇对于2011年及2012年度内获得的股权红利有两种选择,第一种即以该股权红利认购股权后成为公司股东,第二种是不认购股权而直接领取红利。在二审庭审中,肖思宇已明确其选择的是第二种方式,由此说明肖思宇自始就不具备相互广告公司的股东身份,而本案显然也并非公司法意义上的公司盈余分配纠纷,因此,肖思宇以其作为相互广告公司的股东主张公司盈余分配,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第二个争议,股权激励方案上没有相互广告公司的盖章确认,肖思宇主张李A作为公司的大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在股权激励方案中的签字即代表相互广告公司,因此,该股权激励方案对相互广告公司有约束力。对此,本院认为,首先,股权激励方案中涉及的是相互广告公司的股权及股权红利,而股权及股权红利的拥有者和有权处分者是公司的股东而非公司,因此本院无法推断出股权激励方案是以公司名义形成的;其次,在股权激励方案中关于李A的身份是明确的,李A是作为相互广告公司创始人股东参与的,并非以公司名义参与的;再次,股权激励方案的概述亦明确该方案经肖思宇等参与激励人员与创始人股东李A签字确认,即可作为各自所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的补充文件,对股权转让协议存争议之处起解释作用,由此可见,此方案约束的是股东对股权或股权红利的处置行为,而不是公司的行为。原审法院对此认定并无不当,本院依法予以维持。当然,本院也不应否认股权激励方案签订各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肖思宇可依股权激励方案的约定向相关人员主张权利。

二审法院判决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300元,由上诉人肖思宇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李小文


浙江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浙江大学法律硕士,杭州市律师协会金融专业委员会主任,杭州市萧山法律服务产业发展中心副主任,擅长私募基金募投管退、公司股权投融资、商业模式法律保障等业务。

如果你觉的文章不错,欢迎分享转发到朋友圈,欢迎关注“”和“金讼圈”公众号,更多精彩内容和你分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