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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矩阵周榜首】缺位“意定监护”,保险也枉然

作者:智仁律师 发布时间:2021-09-02   点击:676

编者按:

       各位读者大家好,智仁“微矩阵榜”本周榜单出炉啦,现就本周榜单前三名公布如下:

状元:【彼思萌财富管理学院】的《缺位“意定监护”,保险也枉然

榜眼:家事观察】的《第三十四讲:离婚协议中非财产条款的效力

探花:【新法治】的《涨知识!行政处罚“合并执行”原来如此

接下来,让我们一起阅读本周榜首之作

家族财富传承着眼点常在于财富,所谓规划亦是围绕财富展开。然,人乃万物之本,忽略了人的财富规划即使再完美,最终可能因监护权的旁落导致财富彻底失控,而引发根本性的财富风险。故,结合人与财富的终极筹划方为财富保障上上之策。

中国第一慈善家李春平,罹患老年痴呆,众人为了争夺他,不停地更换他的居所。曾经身价百亿,叱咤风云的他,如今任人争抢,而众人争抢他的背后是为了什么呢?爱他吗?他身边的人说:“我们都没法想象,为了得到陪伴,他愿意付出多少;也无法想象,如果他没有钱,还有多少人愿意留在他身边。”一语中的,妹妹、伙伴及空降妻子抢他只因为他的巨额财富,而谁又会在意他的尊严,他的生活。


由此,我想到了我接待的二件咨询案件:

 

案 例 一


她,曾身价数亿,过着人人羡慕的富太太生活。若干年前,丈夫外遇,她拼尽力气与丈夫争斗,获得过亿资产,为了女儿,她和他保留了那张结婚证。谁知,财富自由的日才过几年,她却抑郁了,且一天比一天严重,曾经视如珍宝的女儿在她记忆中一天天模糊。她曾经多次与人坦言“她与丈夫虽未离婚,但此生不复相见,今后生死相依的只有女儿”。却不曾想,她恨之入骨的先生有一天成了她的法定监护人,她拼争过来的财富最后竟悉数交至丈夫手中。

 

案 例 二


他,三十多岁失去爱人,独自带着一儿一女打拼,在杭城挣下二套房、若干存款、二辆车。年过半百,他爱上了现任妻子,不顾子女反对再次结婚,婚后对妻子疼爱有佳。不料,在他五十五岁时,不慎摔伤卧病在床,意识不清、生活全由他人照料。他倒下伊始,妻子对他还算尽心,但日子久了,妻子经不住她女儿的挑唆,厌弃之心与日俱增,并将他的银行卡、保险生存金帐户全交给女儿,任由她女儿将存款和生存金一笔笔取走。



引发思考


两则故事的男女主角,行为能力正常时,为了保全自己的财富、保障自己的生活,都做了一些努力。女主角通过努力和丈夫签订《婚内财产约定书》获得财富及财富的掌控;男主角为自己购买了一份年金保险。可是,两人只因差了“监护”安排,行为能力缺失时,均被按照“配偶为第一顺位监护人的法定监护规则”指定了不合适的监护人,导致女主角拼死相争的财富再次落入丈夫之手,男主角毕生积蓄,妻子之女借妻子这个监护人之手取归已有。


如果,男女主角自己脑子清醒时,有人提示他们,他们有权利指定自己信任的人或组织担任她或他行为能力欠缺时的“监护人”,以排除法定监护,她们的财富还会落人他人之手,他们的生活何至于此?


律师支招


不少人已有危机意识,开始购买保险隔离财富风险,规划自己的品质生活。但是,我以为,要想让保险(如年金保险)真正发挥财富保全、品质生活保障,“意定监护”少不了。否则,不合适的法定监护人完全可以借监护之名监守自盗,占有并挥霍财富,却不行生活照料之责。所以,我以为,保全财富与品质生活保障,年金保险与意定监护是绝配,二者相辅相成,双管齐下方能起到“钱与人”的双重保证:


(1)首先,以自己为投保人兼被保险人,购买的大额年金保险,隔离财富风险的同时,保障自己无创造财富能力时的生活来源。


(2)同时,在行为能力正常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33条的规定,为自己筹划“意定监护”体系,指定若干个可信任的序位监护人,排除法定监护。当自己行为能力受限时,由指定的监护人管理自己的财富、照顾自己的生活、承担自己的医疗抢救等职责。同时,为了避免监护人早于自己过世,或者监护人不能胜任或怠于监护职责等情形,可以设定监护范围、多序位的监护人、监督人以及监护人违约与取代制度。

 法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


第28条: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


 (一)配偶;(二)父母、子女;(三)其他近亲属;(四)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第33条: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可以与其近亲属、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事先协商,以书面形式确定自己的监护人。协商确定的监护人在该成年人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履行监护职责。




连银迪


浙江事务所合伙人,范大姐帮忙电视栏目顾问律师,杭州师范大学法学院实务导师,温州商会律师团家事部部长,杭州市律协企业法律顾问委员会委员,浙江省婚姻与家庭委员会委员,杭州市律协家事委员会  委员,浙江私人财富管理联盟创始人,擅长离婚、继承及财产分割等家事诉讼、股权分割与传承、财富保护与传承、企业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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