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矩阵周榜首】知情人士称,因马蓉出轨,王宝强获多分财产,婚姻法真的有规
编者按:
各位读者大家好,智仁“微矩阵榜”本周榜单出炉啦,现就本周榜单前三名公布如下:
★状元:【家事观察】的《知情人士称,因马蓉出轨,王宝强获多分财产,婚姻法真的有规定么?》
★榜眼:【金讼圈】的《信用证项下款项已通过其他途径支付后能否仍向法院主张?法院:不行》
★探花:【PE100讼】的《投资者诉祥源文化索赔案一审胜诉,受损股民征集中》
接下来,让我们一起阅读本周榜首之作
昨日,“王宝强、马蓉离婚”再次成为热词,为众多新闻媒体争相报道。此次,王宝强上头条的原因在于,相关人士从权威渠道获悉,王宝强的离婚案司法程序全部终结,离婚最后一项的财产分割协议双方也签字生效并开始执行。
笔者在浏览相关新闻时,发现大部分新闻报道中均出现了一个“知情人士”,其向媒体透露,“由于在审理中涉及马蓉在婚姻内的过错,夫妻二人共同财产近两个亿的分割对王宝强有所倾斜。”王宝强的律师也表示,“他获得了应有的财产。” 吃瓜群众纷纷表示“大快人心”、“罪有应得”。
然而,“知情人”的身份我们不得而知,说这段话的用意我们也无从求证,至少从法律上来看,这段话经不起推敲,存在明显的法律漏洞:
一、一审离婚判决并未认定马蓉存在《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过错
根据《婚姻法》第46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在此前王宝强诉马蓉离婚案中,法院虽认定“马蓉与他人存在婚外不正当关系,违反夫妻忠实义务”,但关于王宝强提出的精神损害赔偿请求,“因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马蓉与他人同居,不符合婚姻法的相关规定,法院未予支持”。
结合上述法条和法院判决可知,一夜情、通奸、出轨等违反夫妻忠实义务的行为均不构成婚姻法意义上的“过错”,婚姻法上涉及违背夫妻忠实义务的“过错”仅仅包括“重婚”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两种情形。而说到马蓉的过错,就在于其存在疑似第46条第二款“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行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与他人同居”需达到“与婚外异性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的标准,而普遍意义上的“出轨”(包括一夜情、婚外生子等)并不必然具备这一特点;且“过错”的举证责任归于无过错方,无过错方要证明对方存在“与他人同居”行为的难度也比较大。本案中,因王宝强举证不能,朝阳法院并未支持其提出的精神损害赔偿请求;也就是说,即使法院已经认定马蓉“违反夫妻忠实义务”也不意味着其存在婚姻法意义上的“过错”,两者不能等同。
但值得一提的是,“出轨”现象的层出不穷,与婚姻法对“出轨”高包容度形成了强烈的冲突,越来越多的声音开始呼吁“出轨应当担责”。基于此,最高法院也曾公布过典型案例对“违背夫妻忠实义务应当赔当其过”的审判思维作出指导。因此,虽然从目前司法实践上来说,以宝马离婚案为典型的“出轨无损害赔偿”案件仍然是常态,但是,与“重婚或与他人同居”具有同等严重程度的违背夫妻忠实义务的行为也将在一个个具体案件审理中将得到“担责”的判决。
二、认定“违反夫妻忠实义务”并非“少分或不分”的法定情形
根据《婚姻法》第47条规定,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
关于“少分或不分”夫妻共同财产,仅在《婚姻法》第47条进行了规定。也就是说,“违反夫妻忠实义务”并非少分或不分的法定情形,即使法院认定马蓉与他人存在婚外不正当关系,也不能就此判定其少分或不分夫妻共同财产。因此,各类新闻报道中称财产分割对王宝强有所倾斜是因为马蓉在婚姻中存在过错,不仅错误地界定了婚姻法意义上的“过错”,其“少分或不分”更是没有任何法律依据。
三、调解结案以双方当事人自愿为前提,夫妻一方存在出轨行为并非绝对影响因素
通过相关报道可知,王宝强诉马蓉离婚一案中关于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问题,是通过调解结案的,即在法院的主持下,双方对财产分割问题协商一致,最终由法院出具民事调解书。调解以双方当事人自愿为前提,对财产的处理完全出于当事人自愿,法院在整个调解过程中只是充当“协调者”的角色。
若确如新闻所报道的,财产分割对王宝强有所倾斜。笔者认为,纵观离婚案件的整个发展态势,以及马蓉在公众面前所持的态度,在协商过程中马蓉因自身“出轨”问题而选择在财产分割上进行妥协的可能性不大,更有可能是出于对刑事风险或是孩子探视权方面的考量作出的妥协。甚至还存在一种可能性:在民事调解书未正式公开前,我们谁也无法确定财产分割是否真如报道所称对王宝强有所倾斜,或许这只是一种“舆论引导”。
我们需要明确知道的是,就目前的司法实践来看,法院在处理离婚财产分割问题时,认定夫妻一方“违背夫妻忠实义务”并不会导致“少分或不分财产”的法律后果,即使马蓉的行为在个案中被认定构成“过错”,无过错方也只能就此主张“离婚损害赔偿”。更不用说在双方协商过程中,“出轨”因素只能给出轨一方以道德约束,试图在法律后果上对出轨一方施加压力基本没有太大的作用。
张 漂
● 浙江事务所专职律师
● 专业方向:婚姻家事,私人财富管理与继承
执业格言:厚德、明法、格物、致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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