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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矩阵周榜首】机构销售下折分级基金未事先告知特殊风险点后果有多重?法院

作者:智仁律师 发布时间:2021-09-02   点击:676


编者按:

      各位读者大家好,智仁“微矩阵榜”本周榜单出炉啦,现就本周榜单前三名公布如下:

★状元:【金讼圈】的《机构销售下折分级基金未事先告知特殊风险点后果有多重?法院判决赔偿投资者约一半损失!


★榜眼:【家事观察】的《大股东“婚变”对公司的影响


★探花:【彼思萌原创】的《三年娶三妻生三子,东窗事发,竟称不知重婚违法!》


接下来,让我们一起阅读本周榜首之作


金讼圈导读

一、本案是一起银行销售下折分级基金未事先告知特殊风险点引发投资人提起的损害赔偿纠纷。

二、本案亮点在于:银行在向投资人推介讼争基金时虽符合投资者适当性原则,但未事先充分揭示告知分级基金的特殊风险点,仍被法院判决赔偿了一定的损失。本案上海法院的裁判要旨及金讼圈编辑归纳的四点裁判逻辑链,非常值得销售金融产品的机构学习和借鉴。

三、诉为非诉,以讼止讼金融产品销售机构应该履行哪些义务才可免予赔偿?什么是基金折算、下折分级基金?欢迎参阅文末金讼圈提示

案例索引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10月31日作出的(2017)沪02民终9139号民事判决书。

裁判要旨

机构销售特殊金融产品未事先告知特殊风险点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裁判逻辑链

一、银行作为专业金融机构推介或代销理财产品、提供金融服务时,应遵循投资者适格性原则,不能随意损害投资人基于对银行信赖所产生的利益,提供安全、到位的金融服务,防止将不适格的投资者不当地引入资本市场,维护金融市场的稳定。

二、本案投资人在开立交易账户时进行了风险评估测试,评估结果为激进型客户,可以购买高风险及以下风险的理财产品,银行在依照评估结果确定客户类别的基础上,向投资人推介相应理财产品的行为并无不当,符合投资者适当性原则

三、本案讼争基金系隐含特殊下折机制的分级基金,风险相较一般基金更大,属于高风险等级理财产品,非专业的普通投资者并不了解熟悉其特殊风险结构,银行在主动推介后应当同时履行特别的提示注意义务,告知特别的风险点

四、银行在向投资人推介讼争基金时虽符合投资者适当性原则,但未事先充分揭示告知分级基金的特殊风险点,损害了投资人的知情权、选择权和止损,未尽到信息披露和风险揭示的义务,具有一定过错,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案由及案件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原告):沈女士。

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虹口支行。

上诉人沈女士因与上诉人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虹口支行(以下简称“广发银行虹口支行”)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2016)沪0109民初2502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案情经过

2009年3月9日始,沈女士在中泰证券开立股票账户炒股。

2013年1月17日起,沈女士曾在广发银行虹口支行处购买理财产品若干,除“广发银行薪满益足新年特别版A众享版”为非保本理财型产品(风险等级PR3),其他均为PR1低风险等级理财产品。其中,“盆满钵盈日日赢”申购金额达886,000元。沈女士在购买本案所涉基金之前,未在广发银行虹口支行处购买过分级基金。

2014年5月22日,沈女士于广发银行虹口支行开立交易账户时,广发银行虹口支行对沈女士的风险承受能力进行了测评,《评估问卷》测评结果显示沈女士风险承受能力属于激进型,适合所有风险产品。评估问卷第五项载明:“1、客户您接受上述风险属性分析完全出于自愿,银行无法考究答案是否为客户您的真实意愿……3、本评估问卷会显示符合您的风险偏好,但未必与您的实际投资风险偏好相符;”测评客户签名处系沈女士本人签名。

2015年5月5日,沈女士本人签字的《业务申请表》,银行打印栏显示基金风险级别“高风险”,客户风险级别“激进型”,风险匹配结果“正常”。沈女士陈述其具有大学学历,曾经职业为机关教师。

2015年5月8日,沈女士在广发银行虹口支行处经客户经理贺凯推介,于银行柜台申购了申万菱信申万电子行业投资指数分级基金(以下简称“申万菱信基金”,代码163116)499,922.50份,总额50万元

2016年1月,申万菱信基金实施不定期份额折算,折算基准日为2016年1月11日,强行调减份额179,475.30份。下折后,沈女士向申万菱信基金公司询问了相关情况。

2016年3月1日,沈女士赎回所购买的讼争基金,余额为273,680.79元

沈女士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

一、判令广发银行虹口支行赔偿沈女士经济损失226,319.21元

二、判令广发银行虹口支行赔付沈女士自2015年5月8日至今以50万元本金为基数的利息(按当年保本型理财产品的利息计算)。

法院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判决:一、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虹口支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沈女士损失10万元;二、驳回沈女士的其余诉讼请求。

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院观点

一、沈女士是否属于适格投资者。

广发银行虹口支行在推介或销售金融商品时,有义务把适合的产品或服务以适当的方式推介或销售给适当的投资者。《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七条)、《中国银监会关于规范商业银行代理销售业务的通知》(第三条、第二十五条)均要求商业银行开展代销业务时,应当了解和评估客户的风险偏好、风险认知能力和承受能力,加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充分揭示代销产品风险,向客户销售与其风险承受能力相匹配的金融产品。银行作为专业金融机构推介或代销理财产品、提供金融服务时,应遵循投资者适格性原则,不能随意损害投资人基于对银行信赖所产生的利益,提供安全、到位的金融服务,防止将不适格的投资者不当地引入资本市场,维护金融市场的稳定。本案沈女士在开立交易账户时进行了风险评估测试,评估结果为激进型客户,可以购买高风险及以下风险的理财产品。广发银行虹口支行在依照评估结果确定客户类别的基础上,向沈女士推介相应理财产品的行为并无不当。沈女士虽对风险测评报告有异议,认为选项非本人或授意勾选,勾选内容不符合自身实际情况,但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相关事实,且沈女士作为具有较高文化程度、具备长期金融理财经验的成熟投资者,应该仔细阅读并审慎签署相关协议,对于自己签名确认的评估内容视为已接受认可,不得事后随意推翻有违诚信。除了风险评估问卷外,沈女士另签名确认的《业务申请表》、《风险揭示书》均对其作为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等级进行了提示,沈女士对此并未提出异议,即便因疏忽大意未注意,也应承担签名确认后的相关法律后果。至于沈女士认为,凡首次购买基金产品均需另行做专门的风险测试评估,系自身误读,于法无据,不予采信。沈女士所作的风险评估测试在购买讼争基金时未超过一年的有效期间,评估结果沈女士的风险承受能力与讼争基金的风险程度相匹配,故本院认为沈女士属于适格投资者,广发银行虹口支行未违反投资者适当性原则。

二、广发银行虹口支行是否尽到了信息披露和风险提示的义务。

广发银行虹口支行代销金融理财产品负有信息披露和风险提示的义务。根据《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条款规定,均要求银行向客户明确告知产品的相关信息、解释相关投资工具的运作市场及方式,揭示相关风险,由客户自主作出选择。《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亦要求给予普通投资者在信息告知、风险警示等方面特别保护。本案讼争基金系隐含特殊下折机制的分级基金,风险相较一般基金更大,属于高风险等级理财产品,非专业的普通投资者并不了解熟悉其特殊风险结构,银行在主动推介后应当同时履行特别的提示注意义务,告知特别的风险点。广发银行虹口支行称客户经理在介绍推荐讼争基金时详细介绍了讼争基金并提示过相关风险,但录音录像只能证明客户经理在推荐过程中提到了基金的风险,并未详细介绍讼争分级基金的运作方式等相关信息并揭示特别的风险点。沈女士此前在广发银行虹口支行处无投资购买基金的经验,广发银行虹口支行客户经理对此熟知,既然对此类无经验的普通客户主动推介,理应更为充分、全面披露相关信息,保障投资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广发银行虹口支行亦未提供其他证据证明其尽到了讼争基金的信息披露和风险提示的义务。广发银行虹口支行对于无法提供销售诉争基金时的录音录像资料以证明已履行揭示义务,需承担举证不能的相应法律后果。故对于广发银行虹口支行已尽信息披露和风险提示义务的辩称意见,本院不予采信。

综上,沈女士的风险承受能力与讼争基金风险等级相匹配,属于适格投资者,沈女士应根据自身能力审慎决策,理性分析判断投资风险,独立承担金融投资风险。广发银行虹口支行在向沈女士推介讼争基金时虽符合投资者适当性原则,但未尽到信息披露和风险揭示的义务,具有相当过错。若广发银行虹口支行事先充分揭示告知分级基金的风险,则可以保障沈女士知情权、选择权和止损权,沈女士可能不会购买讼争基金,相应损失亦无从发生,沈女士要求广发银行虹口支行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并无不当。讼争基金的赎回最终由沈女士自主完成,在不同时间节点赎回所产生的损失数额会有差异,具有不确定性,合适的赎回时机是由沈女士把握的,广发银行虹口支行对赎回后的亏损金额亦予以认可。一审法院综合沈女士、广发银行虹口支行双方各自的过错责任程度和市场风险,酌情认定广发银行虹口支行应当赔偿沈女士损失10万元。对于沈女士主张的利息损失,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

金讼圈提示

诉为非诉,以讼止讼。金融产品销售机构应该如何哪些义务才可免予赔偿?什么是基金折算、下折分级基金?

一、金融产品销售机构必须充分履行投资者适当性义务、风险告知义务和信息披露义务三项义务,任何一项义务履行不到位,都可能面临投资人的损害赔偿。

二、什么是基金折算、下折分级基金?(以下资料来源网络)

所谓基金折算,只发生在分级基金中,它是针对分级基金的三类份额:母基金,A类与B类份额而设定的条款,其目的是为了保护A类份额持有人,兑现部分A类收益,以及防止B类归零的发生。

基金折算,与金的拆分有点相似,但复杂性远超后者。

分级基金折算分类分为定期折算不定期折算两种。其中,不定期折算又分为向上折算和向下折算两种。

定期折算是分级基金按照约定的利率水平,在约定时间对分级A的持有者发放收益的过程。在定期折算中,分级A的净值重新归为1,净值高于1的部分按照当时母基金的净值转换为母基金份额派发给分级A的投资者,B类份额和净值不做调整。

不定期折算分为向上折算(简称为上折)和向下折算(简称为下折)。

向上折算就是当母基金净值达到某个设定的水平(例如1.500或者2.000)时,将分级A和B的净值重新归为1,净值超出1的部分各自分别转换为母基金份额的过程。上折实际上是一个杠杆回拨的过程。

向下折算就是当B类净值低于某个水平(通常为0.25)时,将分级A和B的净值重新归为1,分级B的份额按照某个比例(在净值水平为0.25时比例为1/4)进行缩减,分级A中与B对应的份额保持不变,其他份额(在净值水平为0.25时比例为3/4)转换为母基金份额的过程。


《金讼圈之100个典型疑难金融案例与裁判规则》一书由法律出版社出版,于2018年4月20日上线销售。当当、亚马逊、京东、天猫等各大电商平台均有销售。欢迎各位读者订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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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小文


浙江事务所创始合伙人

杭州市律师协会第八届金融专业委员会主任

浙江省金融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

杭州仲裁委员会仲裁员

浙江图书馆客座教授

浙江大学城市学院法学院优秀实务导师

杭州师范大学法学院实务导师

《金讼圈之100个典型疑难金融案例与裁判规则》一书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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