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矩阵周榜首】最高法院通过最新家事金融案件作的三个最新表态兼议职业放贷
编者按:
各位读者大家好,智仁“微矩阵榜”本周榜单出炉啦,现就本周榜单前三名公布如下:
★状元:【金讼圈】的《最高法院通过最新家事金融案件作的三个最新表态;兼议职业放贷人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规则》
★榜眼:【管鲍断金】的《你不一定能够享受个人所得税的专项扣除》
★探花:【金讼圈】的《过了保证期间,还可向保证人主张权利?法院:可,但条件限制!》
接下来,让我们一起阅读本周榜首之作
兼议职业放贷人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规则
金讼圈导读:
一、本案是一起关于涉及民间借贷夫妻共同债务纠纷再审典型案件。看点:夫妻一方以转贷赚取利差为业,此类案件如何审查和认定是否为夫妻共同债务?最高人民法院通过本再审案例给出了明确的审查和裁判思路,非常值得实务参阅。
二、金讼圈通过对本案裁判逻辑链的梳理归纳,认为最高法院也通过本再审案例裁判传达了关于家事金融案件审判的三个最新表态,欢迎参阅本文的归纳的三条裁判逻辑链。
三、诉为非诉,以讼止讼;败诉乃胜诉之母。民间借贷案件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与方认定,一直是此类案件的争议焦点。如何在此类案件中稳握胜券或反败为胜?欢迎参阅文末金讼圈提示。
案例索引:
最高人民法院于2018年7月13日作出的(2018)最高法民申634号民事裁定书。
裁判逻辑链:
一、案件发生和二审判决均发生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施行日2018年1月18日之前,法院根据《婚姻法》第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作出判决,适用法律正确。
二、夫妻一方虽然以个人名义借贷了超出日常开支所需债务,但该行为属于赚取利差的投资经营行为,所获利息亦用于夫妻共同生活,且夫妻另一方无证据证明其夫妻双方有其他的收入足以支持其购买车辆、房产等大额财产,故该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三、夫妻共同债务应由夫妻共同偿还,夫妻名下的任何财产均系夫妻共同债务的责任财产,即使是在案涉借款之前购买的财产也应当用来偿还夫妻共同债务。
案由及当事人: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崔Y花(妻)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杨X义(债权人)
一审被告:马Y中(夫)
再审申请人崔Y花与被申请人杨X义、一审被告马Y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宁夏高院)(2017)宁民终19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
崔Y花申请再审请求及理由:
1.依法撤销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银川中院)(2016)宁01民初865号民事判决及宁夏高院(2017)宁民终191号民事判决;2.依法改判再审申请人崔Y花不承担还款责任。再审理由:一、二审法院在被申请人杨X义未向法院提交任何证据证明的情况下,仅以原审被告马Y中与被申请人杨X义之间的借款发生在崔Y花与马Y中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就认定案涉借款系夫妻共同债务,认定事实错误。首先,原审被告马Y中两次向被申请人杨X义借款所出具的借条及借款承诺均系其个人出具,再审申请人根本不知情,均未签字认可,事后也未追认,故案涉借款系马Y中个人债务,不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其次,一、二审庭审中马Y中向法庭提交的转账凭证、银行流水均可清晰地显示所借款项走向,证明所有借款马Y中均用于帮助其朋友田成旺解决资金周转困难,杨X义在两次庭审中亦认可该事实,故案涉借款并未用于马Y中与再审申请人的夫妻共同生活。最后,马Y中向被申请人杨X义借款数额高达1900万元,该债务远远超出崔Y花、马Y中二人家庭日常生活所需的范畴,与实际不符。被申请人主张该借款用于二人夫妻共同生活,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不具有真实性、客观性及关联性,更无合法性可言。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三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之规定,被申请人杨X义主张如此高额的借款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应承担举证责任,向法庭提交相关证据予以证明。但在一、二审庭审过程中,被申请人从未向法庭提交任何证据证明案涉借款用于二人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因此,一、二审法院在被申请人没有提交任何证据证明的情况下,仅以案涉借款发生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就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明显与事实不符,于法无据。综上,再审申请人认为,一、二审法院认定原审被告与被申请人之间的借款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的事实明显缺乏证据证明,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不当,故本案应当再审。
最高人民法院(经开庭询问)查明事实:
一、关于马Y中的借款用途。被申请人称,马Y中所做生意是将钱借给第三方,从中赚取利息,这部分利息用于日常家庭生活。再审申请人则称,马Y中是个体户,有正当经营生意,但其未能提供营业执照、业务单据等证据支持。再审申请人称马Y中与借款人杨X义系朋友关系,所借款项未用于家庭生活,未收取高额利息。对此,被申请人提供了银川中院(2017)宁01民初281号调解书,证明马Y中自2007年9月4日至2015年4月15日分18次向田林东、田成旺转账借款本金4416万元,该借款属于借给宁夏东宇实业有限公司的借款,田林东、田成旺系该公司股东。2016年11月14日,马Y中与田林东、田成旺、宁夏东宇民族饮食文化有限公司达成还款协议,确认宁夏东宇实业有限公司借马Y中4416万元,按月息2%计算已经收取了920万利息,赚取了利息差。关于剩余本金利息双方自愿达成了一份和解协议。被申请人还提供了银川中院(2016)宁01民初415号民事案件审理过程中马Y中曾向法院提供的一份借款协议。该协议约定,马Y中与田林东、田成旺的借款月息为4%,马Y中在起诉状中请求按月息3%计算利息。
二、关于法院保全的马Y中名下的两辆宝马车、一辆路虎车及三处房产和在崔Y花名下的位于宁夏××自治区吴忠市的一处房产的购买资金来源(崔Y花自述一辆轿车购买价为102.8万元、两辆越野车购买价分别为143万元、98.5万元)。被申请人称,马Y中、崔Y花均60多岁,无正常收入,间接证明了马Y中所借巨款是为了放贷收取利息差,而所得收益均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对此,再审申请人称,其是家庭妇女,不知道丈夫马Y中做生意的事情,且房产与车辆均在借款前已经购得。但再审申请人未能提供证明马Y中和崔Y花的其他收入足以支持其购买车辆及多处房产的证据。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据此,本案的借款发生在崔Y花与马Y中的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对于崔Y花与马Y中任何一方以个人名义所借的债务,原则上应当由崔Y花与马Y中夫妻双方共同承担。本案中,崔Y花既没有提供证明杨X义与马Y中明确约定案涉借款为马Y中的个人债务的证据,也无证据证明本案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规定的情形,故本案债务应当认定为马Y中与崔Y花的夫妻共同债务。
再审申请人崔Y花提出的申请再审的法律依据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经查,该解释自2018年1月18日起施行。本案二审判决日期是2017年9月14日,本案发生和判决时该解释并未施行。故二审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作出判决,适用法律正确。并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三条也规定:“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根据被申请人提供的生效民事调解书等证据足以证实,马Y中主要从事民间借贷赚取利息差的生意。本案中,马Y中虽然以个人名义借贷了超出日常开支所需债务,但该行为属于赚取利差的投资经营行为,所获利息亦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崔Y花无证据证明其和马Y中有其他的收入足以支持其购买车辆及多处房产。由于杨X义已经证明案涉借款系马Y中赚取利差的投资经营行为,利息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故该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应由马Y中和崔Y花夫妻共同偿还。至于崔Y花在申请再审时提出其和马Y中名下的车辆和房产是在案涉借款前购买,但这些财产购买的时间并不影响其应当承担的本案的还款责任。也就是说,即使是在案涉借款之前购买的,这些财产也应当用来偿还案涉借款。只要案涉借款不还,马Y中和崔Y花名下的任何财产均系案涉借款的责任财产。故崔Y花的此点申请再审理由不能成立。
综上,崔Y花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裁定:
驳回崔Y花的再审申请。
金讼圈提示:
诉为非诉,以讼止讼;败诉乃胜诉之母。民间借贷案件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与方认定,一直是此类案件的争议焦点。如何在此类案件中稳握胜券或反败为胜?
金讼圈认为:
一、2018年1月18日施行的《夫妻债务解释》相比于此前的《婚姻法司法解释(二)》而言,关于是否为夫妻共同债务问题,最重要的一点是转移了举证责任,将由夫妻一方举证改为由债权人举证,所以涉及夫妻共同债务的民间借贷案件,出借人需要积极主动承担举证责任,以证明案涉借款为夫妻共同债务。
二、对于是否为夫妻共同债务的举证,债权人不能局限于对债务人夫妻共债共签、日常生活所需领域,还应跳出个案,通过裁判文书网、其他法院,其他案件等途径,收集证据材料线索,并应从夫妻经营、大额财产购置资金来源入手调查。
三、永远记住:事实胜于雄辩。本案通过其他案件信息查明借贷资金用途去向,通过车辆及多处房产购置质疑资金来源,是关于此类案件调查取证最值得学习和借鉴的地方。
《金讼圈100个典型疑难金融案例与裁判规则》一书于2018年4月20日法律出版社出版上线销售。当当、亚马逊、京东、天猫等各大电商平台均有销售。欢迎各位读者订购!
李小文
浙江事务所高级合伙人
浙江大学法律硕士
杭州市律师协会金融专业委员会主任,杭州市萧山法律服务产业发展中心副主任,擅长私募基金募投管退、公司股权投融资、商业模式法律保障等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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