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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矩阵周榜首】最高法发布典型案例认可:诉前约定送达条款有效可直接适用!

作者:智仁律师 发布时间:2021-09-02   点击:794



编者按:

      各位读者大家好,智仁“微矩阵榜”本周榜单出炉啦,现就本周榜单前三名公布如下:

★状元:【金讼圈】的《最高法发布典型案例认可:诉前约定送达条款有效可直接适用!是先有鸡还是先有蛋?》


★榜眼:【匠诉有道】的《有买房需求的朋友们看过来!开发商一房二卖 | 消费者该如何维护自己的权益?》


★探花:【彼思萌财富管理学院】的《章程设计敷衍了事,企业自治纸上谈兵!》


接下来,让我们一起阅读本周榜首之作


金讼圈导读:

一、本案是近期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第一批涉互联网典型案例的第一个案例。当事人在诉前合同中约定的电子送达方式及送达地址在诉讼中可否直接适用最高人民法院通过发布典型案例的形式给予了认可。


二、金讼圈通过综合杭州互联网法院案例裁判文书原文、最高法院的编辑评语,梳理了五条关于诉前约定送达条款的裁判逻辑链,可供借鉴参考。


三、诉为非诉,以讼止讼;败诉乃胜诉之母。实务中,1.如何约定一份可靠有效的诉前送达条款?2.诉前送达条款尤其是电子送达条款,应就哪三个方面做出具体、明确的约定?3.法院如何未经法定送达即缺席审查诉前送达条款的真实性?是否会侵犯当事人的诉权(质证权利)?是否会导致“是先有鸡还是先有蛋的逻辑悖论?如何预防原告方提供虚假诉前送达条款?如何为被告方提供救济途径?)4.诉前送达条款能否适用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欢迎参阅文末金讼圈提示

 

案例索引:

杭州铁路运输法院(现为杭州互联网法院)于2017年6月25日作出2017)浙8601民初943号民事判决书。

 

裁判逻辑链:

一、经受送达人同意,人民法院可以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等能够确认其收悉的方式送达诉讼文书,但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除外


二、受送达人同意采用电子方式送达的,应当在送达地址确认书中予以确认


三、诉前约定送达条款虽然与在诉中由法院引导填写、统一的印制格式等形式不尽相符,但是只要其满足了实质要件,能够在保障当事人诉权的前提下有效解决送达难题,是一种更便捷、高效的送达


四、当事人在诉前相关合同中对1电子送达方式2电子送达地址3)法律后果做出明确、具体约定的,该约定具有相当于《送达地址确认书》的效力。


五、诉前约定送达符合双方当事人利益,应该被送达地址确认制度所吸收,丰富送达地址确认制度形式,与诉中填写送达地址确认书相互补充,成为高效解决“送达难”的有效形式

 

基本案情

2015年7月25日,重庆市阿里巴巴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阿里小贷公司)与陈壮群在线签订《网商贷贷款合同》,约定借款及相关双方权利义务。其中,合同特别约定:对于因合同争议引起的纠纷,司法机关可以通过手机短信或电子邮件等现代通讯方式送达法律文书;陈壮群指定接收法律文书的手机号码或电子邮箱为合同签约时输入支付宝密码的支付宝账户绑定的手机号码或电子邮箱;陈壮群同意司法机关采取一种或多种送达方式送达法律文书,送达时间以上述送达方式中最先送达的为准;陈壮群确认上述送达方式适用于各个司法阶段,包括但不限于一审、二审、再审、执行以及督促程序;陈壮群保证送达地址准确、有效,如果提供的地址不确切,或者不及时告知变更后的地址,使法律文书无法送达或未及时送达,自行承担由此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合同签订后,阿里小贷公司发放贷款,但陈壮群未依约还款付息,故阿里小贷公司提起诉讼。

 

审理过程

原告重庆市阿里巴巴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阿里小贷公司)与被告陈壮群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6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毛伟刚到庭参加诉讼。


法院通过12368诉讼服务平台,向被告陈壮群支付宝账户绑定的手机号码发送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平台系统显示发送成功。陈壮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法院依法缺席审理

 

裁判结果

杭州铁路运输法院(现为杭州互联网法院)于2017年6月25日作出(2017)浙8601民初943号民事判决:陈壮群返还阿里小贷公司借款本金并支付利息、罚息、律师费等共计587158.25元。一审宣判并送达后,原、被告均未提出上诉,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焦点问题:

当事人在诉前合同中约定的电子送达方式及电子送达地址在诉讼中是否可以直接适用的问题

 

法院认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七条规定,经受送达人同意,人民法院可以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等能够确认其收悉的方式送达诉讼文书,但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受送达人同意采用电子方式送达的,应当在送达地址确认书中予以确认


本案中,原、被告于诉前约定诉中可以采用电子送达方式以及电子送达地址、适用程序范围、地址变更方式、过错导致文书未能送达的法律后果等内容,意思表示真实,内容明确、具体,双方对送达条款均能预见诉讼产生的法律后果,约定的送达条款符合《送达地址确认书》的实质要件,具有相当于送达地址确认书的效力,法院可以据此约定直接适用电子送达方式向诉前约定的电子送达地址送达除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以外的诉讼文书

 

典型意义

(最高法院发布典型案例点评认为)“送达难”一直是困扰审判工作的问题之一,严重影响司法效率,降低了司法公信。司法实践中,许多“送达难”问题产生的根源是受送达人躲避诉讼、拒不配合法院送达。在此种情况下,依靠诉中填写送达地址确认书,显然无法解决“送达难”问题。诉前约定送达符合双方当事人利益,应该被送达地址确认制度所吸收,丰富送达地址确认制度形式,与诉中填写送达地址确认书相互补充,成为高效解决“送达难”的有效形式


本案中,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经合意约定了因合同纠纷成讼后,可使用电子送达方式及电子送达地址、可适用的程序范围、地址变更方式、因过错导致文书未送达的法律后果等内容,内容明确、具体,双方对送达条款均能够预见诉讼后产生的法律后果,该约定具有《送达地址确认书》的实质要件,具有相当于《送达地址确认书》的效力。诉前约定送达条款虽然与在诉中由法院引导填写、统一的印制格式等形式不尽相符,但是只要其满足了实质要件,能够在保障当事人诉权的前提下有效解决送达难题,是一种更便捷、高效的送达。因此,本案例确认,当事人在诉前相关合同中对电子送达方式、电子送达地址及法律后果做出明确、具体约定的,该约定具有相当于《送达地址确认书》的效力。人民法院在诉讼过程中可以直接适用电子送达方式向诉前约定的电子送达地址送达除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以外的诉讼文书。2

 

金讼圈提示:

一、本案例的诉前送达条款几乎可以直接拿来作为范文使用。诉前送达条款必须就送达合意、送达地址、法律后果三个方面进行具体、明确约定,才能达到相应法律效果。


二、法院首先应当极其慎重地直接适用当事人在诉前合同中约定送达条款,必须以严格审查且法官内心确信诉前送达条款的真实性为前提。因为毕竟法院未经法定送达即缺席审查诉前送达条款的真实性存在侵犯当事人的诉权(质证权利)的可能,也不能完全排除原告提供虚假诉前送达条款的可能。


三、鉴于诉前送达条款实质属于合同条款属于证据的范畴,法院未经质证即认定真实有效,在逻辑上难以自洽,存在是先有鸡还是先有蛋”的逻辑悖论。


四、也许正因为如此,民事诉讼法特别规定了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不适用电子送达。因此金讼圈认为,既然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不适用电子送达,当然不适用诉前电子送达条款,也不能适用诉前送达条款。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应当按照当事人的法定送达地址或诉讼中确认的送达地址送达,不能依法送达的应当及时公告送达,以最大限度保障当事人的诉权,弥补“是先有鸡还是先有蛋的逻辑悖论。


《金讼圈100个典型疑难金融案例与裁判规则》一书2018年4月20日法律出版社出版上线销售。当当、亚马逊、京东、天猫等各大电商平台均有销售。欢迎各位读者订购!

 


李小文


浙江事务所高级合伙人


浙江大学法律硕士


杭州市律师协会金融专业委员会主任,杭州市萧山法律服务产业发展中心副主任,擅长私募基金募投管退、公司股权投融资、商业模式法律保障等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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