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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矩阵周榜首】无效遗嘱大汇总来了——1分钟教你秒变安迪,合法继承!

作者:智仁律师 发布时间:2021-09-02   点击:736

编者按:

       各位读者大家好,智仁“微矩阵榜”本周榜单出炉啦,现就本周榜单前三甲公布如下:

状元:[浙江私人财富管理联盟]的《无效遗嘱大汇总来了——1分钟教你秒变安迪,合法继承!

榜眼:[金讼圈]的《名为委托理财实为金融衍生品交易,金融机构因风险提示不到位被判承担投资者35%的投资损失

探花:[金讼圈]的《接受偏颇性清偿,破产撤销权案不适用善意抗辩》

接下来,让我们一起阅读本周榜首之作

热播剧《欢乐颂》近期上演了一出遗产继承纠纷的大戏,安迪一分钟内读懂继承法,任性继承上亿资产,让其再次成功圈粉无数。拥有超高智商的安迪关于《继承法》的精彩解读是否让我们普通吃瓜群众听得云里雾里,不甚理解呢?本文中,笔者便结合案例,分析司法实践中常见的遗嘱无效情形,助您秒变安迪哦!

1

无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无效

案号

(2015)民民初字第00098号

争议焦点

所立遗嘱是否有效?

法院认为:


无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无效。本案中,张某甲在立遗嘱时,患有脑血管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无法正常生活,属于限制行为能力人,既不能口述遗嘱内容,也没有在遗嘱上签名,缺少代书遗嘱有效的必备条件,所立遗嘱无效,故原告请求确认张某甲所立遗嘱无效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2

有效遗赠扶养协议导致遗嘱失效

案号

(2015)平少民初字第03315号

争议焦点

遗嘱和遗赠扶养协议的效力问题

法院认为:

被继承人生前与他人订有遗赠扶养协议,同时又立有遗嘱的,继承开始后,如果遗赠扶养协议与遗嘱没有抵触,遗产分别按协议和遗嘱处理;如果有抵触,按协议处理,与协议抵触的遗嘱全部或部分无效。对于被告提交的遗赠扶养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被告王×、马×在签订遗赠扶养协议前后与李×3共同生活,履行了生养死葬义务,有证人证言、丧葬费票据等证据证明,本院予以认定。即使原告提交的遗嘱系李×3的真实意思表示,但其内容与遗赠扶养协议内容冲突,因为遗赠扶养协议的法律效力高于遗嘱,且遗赠扶养协议签订时间在遗嘱书写时间之后,按照法律规定,应当按照遗赠扶养协议处理。

3

处分了属于国家、集体或他人所有财产的遗嘱部分无效

案号

(2010)浙绍民终字第1213号

争议焦点

遗嘱的合法性

法院认为:

徐某某虽然依法可以立遗嘱将其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的一人或数人继承,但其所立遗嘱却处分了上诉人郦甲对被拆迁房屋的集体土地使用权补偿款享有的份额,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8条“遗嘱人以遗嘱处分了属于国家、集体或他人所有的财产,遗嘱的这部分,应认定无效”的规定,徐某某所立遗嘱部分无效。

4

非真实意思表示的遗嘱无效

案号

(2017)吉05民终14号

争议焦点

2014年9月6日遗嘱与2014年9月9日遗嘱,哪份遗嘱为宋某的真实意思表示?

法院认为:

从遗嘱内容看,该遗嘱上方写有“遗嘱”二字,下方有四位邻居签字证明,另有宋某甲及宋某丙共计八人在场,并对立遗嘱的全程进行录像,该遗嘱所立过程公开透明,程序完备,符合民间立遗嘱的习惯,应认定为宋某的真实意思表示。宋某丙提交的2014年9月9日的遗嘱,无论是从该遗嘱的书写内容、书写习惯上,还是从该遗嘱所立的时间、场合及在场人员上,较2014年9月6日的遗嘱,均有瑕疵,不足以使其它继承人信服,结合此前宋某丙承以宋某、王某某的名义自拟遗嘱的行为,依法不应认定为宋某的真实意思表示,本案应依照宋某2014年9月6日所立的遗嘱进行继承。

5

公证遗嘱导致其他遗嘱无效

案号

(2013)新民初字第2962号

争议焦点

公证遗嘱与其他冲突遗嘱效力问题

法院认为:

遗嘱人可以撤销、变更自己的所立的遗嘱,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能撤销、变更公证遗嘱,故如果同时立有多份遗嘱的情况下,公证遗嘱的效力高于其他遗嘱的效力。本案查明新郑市东关街北侧126号的房屋属于李某某生前和被告任某甲的共有财产,李某某生前和任某甲于2006年4月7日分别留有合法有效的公证遗嘱,将各自在上述房屋中享有的产权份额确定由任某乙继承。任某甲、李某某后来虽于2013年9月3日留下新的遗嘱,但该遗嘱未经公证,不能撤销、变更2006年4月7日的公证遗嘱,因此被告辩称公证遗嘱的效力高于其他遗嘱效力的主张,本院予以采纳。

6

清偿债务导致遗嘱实际失效

案号

(2016)黑01民终字第1431号

争议焦点

被继承人生前债务是否优先于遗嘱对财产的处理问题?

法院认为:

《继承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本案被继承人李如彬有债务,应在李如彬及佟呈文遗产范围内,以其实际财产的价值为限,由李某甲、李某乙平均清偿被继承人李如彬的债务。

7

遗嘱继承人先于被继承人死亡导致遗嘱失效

案号

(2015)鼓民初字第4514号

争议焦点

遗嘱继承人先于被继承人死亡,遗产该如何处理?

法院认为:

由于遗嘱继承人先于被继承人死亡,此时遗嘱尚未生效,未产生遗嘱继承的效力,其应继承的财产份额应依法定继承的规定处理,故对该质证意见,本院予以采纳。

8

未为特定弱势继承人保留必要份额的部分无效

案号

(2009)三民终字第652号

争议焦点

遗嘱继承是否应当有必要为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

法院认为:

《继承法》第十九条规定:遗嘱应当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本案中,代位继承人张仁杰年龄尚小,既无劳动能力,亦无生活来源,张金芳生前所立的公证遗嘱,将其名下的全部财产处分给张莉军,未给张仁杰保留必要份额,该遗嘱对于未保留必要份额部分无效。

9

形式要件欠缺的遗嘱无效

案号

(2014)鸡民终字第260号

争议焦点

口头遗嘱、代书遗嘱形式要件上欠缺是否导致无效问题?

法院认为:

 1.非持续危机状态下的口头遗嘱无效

《继承法》第十七条第五款规定“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本案中的遗嘱人徐某某立口头遗嘱的时间是2008年4月2日,死亡时间是2008年4月25日,在23天的时间内从徐某某的住院病历记载其神清语利,双方当事人也认可徐某某去世前神智清楚,因此应视为徐某某有时间、有能力、有条件改立其他形式的遗嘱,但其并未改立其他形式遗嘱,故先前所立口头遗嘱无效。

2.签名不符合要求的代书遗嘱无效

《继承法》第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代书遗嘱应具备以下形式要件,一是有两个以上的现场见证人;二是由见证人之一代为书写;三是遗嘱上须标明年、月、日;四是有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上述四个要件缺一不可。因该遗嘱中“黄某某”的签名系由代书人代为签写,在“黄某某”的签名旁虽有一个捺印,但上诉人却不能证实该捺印系遗嘱人黄某某本人所捺,因此该代书遗嘱因缺少遗嘱人签名这一要件,不符合代书遗嘱必须具备的形式要件而无效。

点评:

1.无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无效。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不具有以遗嘱处分其财产的资格。因此,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是无效的。而且,判断遗嘱人是否具有行为能力,应以其立遗嘱时为准。

2.公民立遗嘱处分的是其个人所有的合法财产,若所立遗嘱处分了他人财产的,则该部分无效,如违章建筑,没过户的房屋车辆,国家、集体、他人所有的财产,都不在遗嘱处分的范围。

3.遗嘱应当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如未成年人、残障人员)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遗嘱若剥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份额,将导致遗嘱部分无效。

4.代书遗嘱应具备以下形式要件,一是有两个以上的现场见证人;二是由见证人之一代为书写;三是遗嘱上须标明年、月、日;四是有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上述四个要件缺一不可。

5.遗嘱见证人是否符合法律要求,将直接关系到遗嘱的法律效力。遗嘱见证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二是与继承人、遗嘱人没有利害关系。下列人员不能成为遗嘱见证人:一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二是继承人、受遗赠人;三是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除公证遗嘱和自书遗嘱不须见证人外,代书遗嘱、录音遗嘱、口头遗嘱均须有两个以上的见证人在场见证。

6.口头遗嘱的设立条件有二个,一是口头遗嘱只能在危急情况下“订立”,危急情况指遗嘱人生命垂危或在战争中或发生意外灾害,随时都有生命危险,来不及或无条件设立其他遗嘱形式的情形,而且该危急情况应当自遗嘱订立持续至被继承人死亡,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二是口头遗嘱必须有“两个以上证人在场见证”方为有效。

7.继承人继承遗产时,应当先行清偿被继承人生前债务与应当缴纳的税款,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

8.遗嘱人可以撤销、变更自己的所立的遗嘱,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能撤销、变更公证遗嘱,故如果同时立有多份遗嘱的情况下,公证遗嘱的效力高于其他遗嘱的效力。

姚祎颖


姚祎颖律师致力于企业家家事法律风险防范、婚前财产规划、婚内财产管理、私人财富管理传承研究,擅长婚姻、继承、股权、房产等家事纠纷。现任浙江省律师协会婚姻与家庭专业委员会副秘书长、杭州市律师协会家事专业委员会秘书长、杭州市律协政府法律顾问专业委员会委员、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调解员、都市快报“律师来了”签约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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