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9月25日,普瑞铭克分公司取得白碱滩区芙蓉商业街1号楼、2号楼的《商品房预销售许可证》【编号分别为:新建房许字(2009)020号,新建房许字(2009)015号】。涉案克拉玛依市白碱滩区芙蓉花园58-1号商铺尚未进行产权登记。
2010年3月23日,聚鼎公司与普瑞铭公司克分公司签订《典当抵押合同》,约定聚鼎公司向普瑞铭公司克分公司支付当金8000000元,普瑞铭公司克分公司以其开发的位于克拉玛依市白碱滩区芙蓉花园1栋、2栋在建工程及1537.56㎡的土地使用权抵押给聚鼎公司,典当期限自2010年3月23日至2010年9月22日。同日,乌鲁木齐市第二公证处对上述《典当抵押合同》签发《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书》。
2010年3月25日,双方在相关房产管理部门办理了抵押登记,登记抵押期限为三年。
2010年3月26日,双方在克拉玛依市国土资源局白碱滩区分局办理了土地使用权的抵押登记,原告聚鼎公司取得克他项(2010)第04000005号《土地他项权利证明书》,该证书载明:座落为克拉玛依市白碱滩区芙蓉小区1栋、2栋;权属性质为国有土地使用权;设定日期为2010年3月26日;存续期限为2010年3月23日至2013年3月23日。该证书"记事"一栏载明:抵押国有土地证:克国用(2010)第04000069号。基于聚典字2010第023号《典当抵押合同》的偿还情况,双方续签了《续当抵押合同》,抵押房产为克拉玛依市白碱滩区芙蓉花园1栋、2栋在建工程(总建筑面积5477.29㎡)。同时,乌鲁木齐市第二公证处对上述《典当抵押合同》、《续当抵押合同》签发了《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书》。
2011年8月31日,丁维生与普瑞铭克分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由丁维生购买芙蓉花园第58-1号房,用途为商铺,房价款为188000元。合同签订后,丁维生已向普瑞铭克分公司交纳房款188000元、税费5893.2元、维修基金3928.8元、印花税98.22元及办证费555元。后普瑞铭公司将该房屋交付丁维生,丁维生已实际占有使用至今。
2014年5月4日,乌鲁木齐市第二公证处依据聚鼎公司的申请,经过审查依法签发(2014)新乌证内字第12262号《执行证书》,载明:申请执行人聚鼎公司可持本证书和《典当抵押合同》、《续当抵押合同》、《当票》、《续当凭证》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被申请执行人:出典方普瑞铭公司克分公司。执行标的:1、当金人民币4000000元;2、利息及综合费用合计人民币3700000元;4、邮寄费人民币23.2元;5、公证费人民币13549.6元;以上合计:人民币4516772.8元。自二0一四年四月二十一日以后债务人应偿还的与上述当金有关的利息及综合费用等款项按国家有关规定及《典当抵押合同》、《续当抵押合同》的约定执行。
2014年5月19日,乌鲁木齐市第二公证处签发(2014)新乌证内字第12263号《执行证书》,载明:申请执行人聚鼎公司可持本证书和《典当抵押合同》、《续当抵押合同》、《当票》、《续当凭证》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被申请执行人:出典方普瑞铭公司克分公司。执行标的:1、当金人民币4000000元;2、利息及综合费用合计人民币324800元;3、滞纳金人民币104400元;4、邮寄费人民币23.2元;5、公证费人民币13002元,已由聚鼎公司代为交纳;以上合计:人民币4442225.2元。自二0一四年五月十三日以后债务人应偿还的与上述当金有关的利息及综合费用等款项按国家有关规定及《典当抵押合同》、《续当抵押合同》的约定执行。
2014年6月5日,因普瑞铭克分公司未按照约定偿还借款,聚鼎公司依据公证债权文书【(2014)新乌证内字第12262号、第12263号《执行证书》】向原审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原审法院作出(2014)克中执字第108号、109号《执行裁定书》,查封了普瑞铭公司克分公司位于克拉玛依市白碱滩区芙蓉小区1号楼、2号楼5477.29㎡的产权。该执行案件的案外人丁维生对(2014)克中执字第108号、109号《执行裁定书》提出书面异议,称其系白碱滩区芙蓉商业街58-1号商铺的实际所有人,故申请中止对上述房产的执行。
2016年3月24日,经过书面审查,原审法院作出(2016)新02执异字3号执行裁定书,裁定中止对克拉玛依市白碱滩区芙蓉花园58-1号商铺的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再审审查时另查明:克拉玛依市白碱滩区芙蓉花园小区的商品房预售许可证载明,芙蓉花园1号楼,总建筑面积8324.3平方米;芙蓉花园2号楼,总建筑面积8156.4平方米。案涉小区房屋的抵押登记有两次,第一次抵押登记的时间是2010年3月25日,第二次抵押登记的时间是2013年3月12日。第一次抵押登记的情况,克拉玛依市房地产抵押登记簿载明:第一栏“序号0622;抵押人新疆普瑞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克分公司;抵押权人新疆聚鼎典当有限责任公司;房地产面积3257.28㎡;房地产用途车库;房地产位置白区芙蓉1-2栋车库(69套);贷款期限6个月;房地产价值11400040;贷款金额7500000;房地产证号空白;办理时间2010.3.25。”第二栏“序号0622;抵押人新疆普瑞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克分公司;抵押权人新疆聚鼎典当有限责任公司;房地产面积2220.01㎡;房地产用途商铺;房地产位置白区芙蓉1-2栋(30间);贷款期限6个月;房地产价值9990000;贷款金额7500000;房地产证号空白;办理时间2010.3.25。”关于第二次抵押登记的情况,克拉玛依市房地产抵押登记簿载明:“序号0469;抵押人普瑞铭房产公司分工(应为公)司;抵押权人新疆聚鼎典当有限责任公司;房地产面积5477.29㎡;房地产用途商业;房地产位置克拉玛依白碱滩区芙蓉小区;贷款期限半年;房地产价值空白;贷款金额800万元;房地产证号空白;办理时间2013.3.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