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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矩阵周榜首】十六年前买下父母的房改房,竟然要被平均继承 , 面对飙升的

作者:智仁律师 发布时间:2021-09-02   点击:778

编者按:

各位读者大家好,智仁“微矩阵榜”本周榜单出炉啦,现就本周榜首文章公布如下:

【浙江私人财富管理联盟】的《十六年前买下父母的房改房,竟然要被平均继承 , 面对飙升的房价,求心理阴影面积》

接下来,让我们一起阅读本周榜首之作

引言

十六年前买下父母的房改房,受政策所限,房屋登记在父母名下。《物权法》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登记”。因未提前做好财富传承规划,父母离世后,该房屋仍被作为遗产由配偶、子女按平均份额进行继承,期盼已久的房子就此落空。面对近十年来以风速飞涨的房价,似乎这凭空而来的打击亦是不容小觑。这样的法律判决结果是否也让诸多朋友惊呼诧异呢?存在同样情况的朋友,小编请您抓紧采取应对举措噢。

案 例 索 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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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一

“十六年,我们想买房,我父亲说,他单位要房改了,自己年纪大了,买房也没有意义,总是和要我们一起生活的,让我们出钱去买,房子归我们,可是现在父亲走了,我继母却提出房屋是其与父亲的夫妻共同财产,自己应先分得一半,余下一半属于父亲的应作为遗产分割,由她与我们兄弟姐妹共五人平均分割,她共计可以分得十分之六,要求我支付她360万元。”听完继母的话,家住杭州的邢先生完全蒙圈了。

邢先生说,当时他出资6万多买下父亲的房改房,因为是父亲单位的房改房,产权只能登记在父亲名下。当时父亲和我商量买房之事,继母也在场,并未反对。现在房屋值钱了,继母却狮子大开口,早知如此,我当初6万多首付按揭购买商品房什么事都没有。

2

案例二

无独有偶,家住杭州的古先生遇有同样的遭遇。

古先生家有兄弟姐妹五人,其他四个兄弟姐妹在父亲的安排下都拥有不错的工作,唯有他听从父亲安排早些年知青下乡,在湖南一直贫苦。对于他,父亲一直深感愧疚。2002年父亲单位房改,父亲便和兄弟姐妹商量由古先生出资购买房改房,等老人家去世后房屋便归古先生所有,兄弟姐妹欣然同意。于是,古先生穷尽积蓄出资3万多购买父亲单位的房改房,同样因为房改政策,产权只能登记在父母亲名下。

2005年父亲去世,房屋一直由母亲与古先生一家居住,2015年12月母亲去世。古先生请兄弟姐妹配合将房屋过户至自己名下时,却遭到兄弟姐妹的一直反对,要求古先生折价支付各自继承的份额。古先生一听,甚是不解,父亲当时显然已与兄弟姐妹商议,大家一致同意此房由自己购买,父亲百年后归其所有,现在兄弟姐妹怎能继承该房屋。

半年时间过去了,兄弟姐妹一直不配合,无耐古先生唯有诉至法院,可是法院的判决令古先生彻底蒙圈“房屋为父母的遗产,兄弟姐妹为父母的法定继承人,在父母无遗嘱的情况下,由兄弟姐妹共同继承,古先生仅继承五分之一,并由兄弟姐妹在继承范围内偿还古先生的房屋出资款。”


        法律依据:

《物权法》

第六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登记。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应当依照法律规定交付。

第九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

第十二条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用夫妻共同财产出资购买以一方父母名义参加房改的房屋,产权登记在一方父母名下,离婚时另一方主张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对该房屋进行分割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购买该房屋时的出资,可以作为债权处理”。


律 师 点 评

房改房的销售对象存在限制,只能是承住独用成套公有住房的居民和符合分配住房条件的职工才能购买。故因房改政策所限,邢先生与古先生虽支付了房款,但因满足购房资格的是其父亲,故从法律角度而言,无论房款来源如何均为另外的法律关系,就该购房合同而言,购房者为父亲,产权登记于父亲名下。而物权法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才发生效力,未经登记的不发生法律效力,国有自然资源除外。故,父亲才是房屋的合法拥有者,离世后将房屋作为遗产在无遗嘱情况之下按法定继承并无不当。

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十二条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用夫妻共同财产出资购买以一方父母名义参加房改的房屋,产权登记在一方父母名下的,离婚时并不能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由此也可推知,该房屋当属父母合法拥有,其出资房款视为子女对父母的债权,构成另外的债权债务关系,而不影响房产归属。

相信如邢先生、古先生这般购买父母房改房的朋友不在少数,小编以为,此时就体现了财富传承规划的重要性。若父母生前留下遗嘱,写明由该房屋产权由其继承,此举便可实现当初父亲怜惜儿子之本意,由邢先生、古先生顺理成章地取得房屋所有权,由此也避免了产生家庭纠纷的导火索,维护了一家和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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