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
各位读者大家好,智仁“微矩阵榜”本周榜单出炉啦,现就本周榜单前三甲公布如下:
★状元:[新法治]的《一张毕业证带来的行政诉讼》
★榜眼:[金讼圈]的《[金融裁判规则33]PE受到欺诈可撤销》
★探花:[金讼圈]的《依据《解答12》法律意见书应补充核查的几个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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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下来,让我们一起阅读本周榜首之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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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来寒窗十二年,学生心中所念的,便是一朝能够金榜题名。待到状元及第,苦耕四载后,手中能捧得一纸证书,便是皆大欢喜了。可人生八九不如意,奈何遇学校作梗,竟成退学之案,四载之力成空,惆怅如此,岂可听任!本期的文章要讲的便是这么一件由毕业证的带来的行政诉讼。
基本案情
话说本案的当事人田永在1994年9月考取了北京科技大学本科,也是一件喜事。但年少懵懂,未知轻重,他在某次电磁学课程的补考过程中,随身携带写有电磁学公式的纸条,意欲在其间“参考”一二。怎料在其去上厕所时纸条掉出,被监考教师发现。虽未“参考成功”,但监考老师还是按照考场纪律,停止了田永的考试。
惩罚接踵而至,根据北京科技大学校发(94)第068号《关于严格考试管理的紧急通知》(以下简称第068号通知)规定,凡考试作弊的学生一律按退学处理,取消学籍。田永同学被认定为作弊,学校作出退学处理决定。但是,学校虽然填发了学籍变动通知,但退学处理决定和变更学籍的通知未直接向田永宣布、送达,也未给田永办理退学手续,田永继续以该校大学生的身份参加正常学习及学校组织的活动。
在随后的几年中,作弊事件似乎渐渐被学校淡忘,田永之后每学年继续交纳教育费,并学校也为田永进行注册、发放大学生补助津贴等等。田永似乎也是知错就改,在该校的四年学习中成绩全部合格,并通过毕业实习、毕业设计及论文答辩,获得优秀毕业论文及毕业总成绩为全班第九名。
1998年6月,就当大家以为作弊事件已经过去时,田永所在院系向学校报送田永所在班级授予学士学位表时,被告有关部门以田永已按退学处理、不具备北京科技大学学籍为由,拒绝为其颁发毕业证书,进而未向教育行政部门呈报田永的毕业派遣资格表。
之后因各种原因,学校一直未对田永颁发学位证及毕业证。国家教委高校学生司也于1998年5月18日致函学校,认为被告对田永违反考场纪律一事处理过重,建议复查。同年6月10日,学校复查后,仍然坚持原结论,拒绝给其颁发毕业证、学位证。田永遂一纸诉状将北京科技大学告上了法庭。
本案曾经闹得沸沸扬扬,也被最高人民法院列为指导案例,但是就行政诉讼方面,本案确有值得玩味之处,小编在这里作一些分析。
案 例 分 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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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受案范围
在前几期关于行政诉讼的起诉条件的文章中,小编简单地对行政诉讼的受理范围、起诉条件等内容进行了介绍。而在本案中,需要解决的第一个问题便是本案是否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案件虽然发生在新《行政诉讼法》出台之前,但是小编依然以新《行政诉讼法》进行分析,以资后之愤而诉者。
关于诉讼标的。行政诉讼的一大特征便是对行政行为的救济,而行政行为则一般需由行政机关作出,如学校不予颁发毕业证的行为不属于行政行为,行政诉讼便无从谈起了。根据《教育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经国家批准设立或者认可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按照国家规定,颁发学历证书或者其他学业证书。”《高等教育法》等其他法律法规也有相关规定。小编认为,颁发学历证书或者其他学业证书的行为,本是属于国家行政职权,只是因法律规定授权高校代为行使,就其行政行为的性质而言应属于行政确认。学校虽属于事业单位,但是其行使颁发学历证书或者其他学业证书的行为却是十足的行政确认行为,既然是行政行为,根据《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以及最高院的《执行解释》第一条,法院应当受理。尤其是新《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第十二项将受理范围扩大至“等合法权益”,法院受理问题便更为明晰了。
(二)判决类型
在行政诉讼法中共规定了驳回原告诉讼请求判决、撤销判决、重作判决、履行判决、给付判决、确认判决、变更判决、行政协议履行及补偿判决。在本案中,法院最终判决:一、北京科技大学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向田永颁发大学本科毕业证书;二、北京科技大学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60日内组织本校有关院、系及学位评定委员会对田永的学士学位资格进行审核;三、北京科技大学于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履行向当地教育行政部门上报有关田永毕业派遣的有关手续的职责;四、驳回田永的其他诉讼请求。
可以看出,本案主要包括履行判决与驳回原告诉讼请求判决。关于履行判决,新《行政诉讼法》第七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经过审理,查明被告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判决被告在一定期限内履行。但从中我们可以看出,判决中并未针对学校作出的退学决定作出撤销或者无效的判决,一方面可能是由于田永并未提出相关的诉讼请求,另一方面,更为重要的是撤销判决或者确认无效判决针对的是行政行为,学校的退学决定不属于行政行为,无法适用行政诉讼判决。
综上,本案的性质为,学校依据相关退学决定没有依法履行颁发毕业证书、学位证书的法定职责,案由为不履行法定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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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退学决定
本案中,学校的退学决定虽然不属于行政行为,但是由于影响到了学生的权益,尤其是对学生毕业证与学位证的获得会对学生产生重大影响。那目前我国是否有相关法律规定此类行为呢?
就高等院校而言,教育部于2005年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以下称《管理规定》,法律层级属于规章)有相关规定。《管理规定》 第二十七条规定,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应予退学:
(一) 学业成绩未达到学校要求或者在学校规定年限内(含休学)未完成学业的;
(二) 休学期满,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三) 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的;
(四) 未请假离校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五) 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无正当事由的;
(六) 本人申请退学的。
针对决定的作出和送达、学生的救济途径,《管理规定》也进行了规范。
对学生的退学处理,由校长会议研究决定。对退学的学生,由学校出具退学决定书并送交本人,同时报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
退学的本专科学生,按学校规定期限办理退学手续离校,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管理规定》第二十九条)
退学的研究生,按已有毕业学历和就业政策可以就业的,由学校报所在地省级毕业生就业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没有聘用单位的,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学生对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处分决定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管理规定》第六十一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需要改变原处分决定的,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交学校重新研究决定。(《管理规定》第六十二条)
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诉。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在接到学生书面申诉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应当对申诉人的问题给予处理并答复。(《管理规定》第六十三条)
从处分决定或者复查决定送交之日起,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学校或者省级教育行政部门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管理规定》第六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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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中,小编主要分析了学校不予颁发毕业证与学位证的行为是否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但诉讼不是目的,想来田永也并不想通过行政诉讼的方法解决问题,但是事关前途,走投无路,也只得寄希望于法院。而作为学校,虽然是事业单位,但其在行使国家行政职权时应当慎之又慎,一方面是为降低行政行为风险,一方面也是学校育人树人的宗旨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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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 介 绍
【裘宇清】浙江事务所合伙人
杭州市律协资源与环境保护专业委员会副主任
杭州市律协企业法律顾问专业委员会委员
浙江事务所政府法律顾问部首席律师
【陈志远】浙江事务所实习律师
教育背景:西南政法大学
专业方向: 企业并购重组、破产重整
职业格言:君子慎独,于心无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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