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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矩阵周榜首】一个能让你少交个税的神秘利器----购买商业健康保险可享个税

作者:智仁律师 发布时间:2021-09-02   点击:731

编者按:

       各位读者大家好,智仁“微矩阵榜”本周榜单出炉啦,现就本周榜单前三名公布如下:

状元:【管鲍断金】的《一个能让你少交个税的神秘利器----购买商业健康保险可享个税税前扣除》

榜眼:金讼圈】的《重磅|2017年金讼圈十大金融典型裁判案例新鲜出炉

探花:【金讼圈】的《典当公司股权转让报批是否为生效条件?》

接下来,让我们一起阅读本周榜首之作

告诉大家一件喜大普奔的好事咯,笔者为大家整理了一个能让你少交个人所得税的神秘利器,那到底是什么呢?下面就让笔者来带大家一起揭开这神秘利器的面纱。

利器政策:购买商业健康险可抵扣个税,最高2400/年(200/月)


财政部、税务总局、保监会联合制发了《关于将商业健康保险个人所得试点政策推广到全国范围实施的通知》:自2017年7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对个人购买符合规定的商业健康保险产品的支出,可以在当年(月)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予以税前扣除,扣除限额为 2400元/年(200元/月),一年内保费金额超过2400元的部分,不得税前扣除。



举例

1

张三每月工资收入12000元,并缴纳五险一金1500元。2017年7月,自己购买了一年期的商业健康险,一次性交费2160元(平均每月180元),黄某及时将保单(有税优识别码)交给单位财务人员,计税时,每月为张三税前扣除183元。其个人所得税计算公式如下:

原来每月需缴纳的个人所得税:(12000-1500-3500)*20%-555=845元

购买商业健康险后需缴纳的个人税所得额:(12000-1500-3500-180)*20%-555=809元



举例

2

张三每月工资收入12000元,并缴纳五险一金1500元。2017年7月,自己购买了一年期的商业健康险,一次性交费3600元(平均每月300元),黄某及时将保单(有税优识别码)交给单位财务人员,计税时,每月为张三税前扣除200元。其个人所得税计算公式如下:

原来每月需缴纳的个人所得税:(12000-1500-3500)*20%-555=845元

购买商业健康险后需缴纳的个人税所得额:(12000-1500-3500-200)*20%-555=805元



举例

3

张三每月工资收入12000元,并缴纳五险一金1500元,2017年7月,单位为其购买符合规定的商业健康保险,保费采取月缴的方式,每月保费300元,并取得带有税优识别码的保单。单位在计算扣缴个人所得税时,为张三购买的商业健康保险每月300元的保费应计入张三的工资【(国税函[2005]318号)文件规定:对企业为员工支付各项免税之外的保险金,应在企业向保险公司缴付时并入员工当期的工资收入,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并在税前扣除200元。其个人所得税计算公式如下:

原来每月需缴纳的个人所得税:(12000+300-1500-3500)*20%-555=905元

购买商业健康险后需缴纳的个人税所得额:(12000+300-1500-3500-200)*20%-555=865元

什么是商业健康险?

是指保险公司参照个人税收优惠型健康保险产品指引框架及示范条款开发的、符合一定条件的健康保险产品。具体产品需符合以下几个条件:

(1)健康保险产品采取具有保障功能并设立有最低保证收益账户的万能险方式,包含医疗保险和个人账户积累两项责任。被保险人个人账户由其所投保的保险公司负责管理维护。

(2)被保险人为16周岁以上、未满法定退休年龄的纳税人群。保险公司不得因被保险人既往病史拒保,并保证续保。

(3)医疗保险保障责任范围包括被保险人医保所在地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内的自付费用及部分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外的费用,费用的报销范围、比例和额度由各保险公司根据具体产品特点自行确定。

(4)同一款健康保险产品,可依据被保险人的不同情况,设置不同的保险金额,具体保险金额下限由保监会规定。

(5)健康保险产品坚持“保本微利”原则,对医疗保险部分的简单赔付率低于规定比例的,保险公司要将实际赔付率与规定比例之间的差额部分返还到被保险人的个人账户。


什么是税优识别码?

是指为确保税收优惠商业健康保险保单的唯一性、真实性和有效性,由商业健康保险信息平台按照“一人一单一码”的原则对投保人进行校验后,下发给保险公司,并在保单凭证上打印的数字识别码。个人购买商业健康保险未获得税优识别码的,其支出金额不得税前扣除。

哪类人可以拥有这一神秘利器?

1.取得工资薪金所得、连续性劳务报酬所得的个人;

2.取得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承租经营所得的个体工商户业主;

3.个人独资企业投资者;

4.合伙企业合伙人;

5.承包承租经营者。


究竟怎么样使用这一神秘利器?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广实施商业健康保险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7号)的规定:

第三条:有扣缴义务人的个人自行购买、单位统一组织为员工购买或者单位和个人共同负担购买符合规定的商业健康保险产品,扣缴义务人在填报《扣缴个人所得税报告表》或《特定行业个人所得税年度申报表》时,应将当期扣除的个人购买商业健康保险支出金额填至申报表“税前扣除项目”的“其他”列中(需注明商业健康保险扣除金额),并同时填报《商业健康保险税前扣除情况明细表》。

其中,个人自行购买符合规定的商业健康保险产品的,应及时向扣缴义务人提供保单凭证,扣缴义务人应当依法为其税前扣除,不得拒绝。个人从中国境内两处或者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且自行购买商业健康保险的,只能选择在其中一处扣除。

第四条: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投资者、合伙企业个人合伙人和企事业单位承包承租经营者购买符合规定的商业健康保险产品支出,在年度申报填报《个人所得税生产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B表)》、享受商业健康保险税前扣除政策时,应将商业健康保险税前扣除金额填至“允许扣除的其他费用”行(需注明商业健康保险扣除金额),并同时填报《商业健康保险税前扣除情况明细表》。


3.个人税收优惠型健康保险(万能型)B款示范条款

4.个人税收优惠型健康保险(万能型)C款示范条款

财政部 税务总局 保监会

2017年4月28日 

周 佳

浙江事务所专职律师,西南政法大学法学学士;

专业方向:

诉讼方面(劳动人事争议纠纷、民商事纠纷)

执业格言:

勿以善小而不为,勿以恶小而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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