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矩阵周榜首】[保险筹划]企业主如何凭保单东山再起,百闻不如一见
企业主李先生,37岁,有二个儿子(分别为8岁和1岁)。
目前状况:生意良好,资金充裕。
投保目的:倘若生意上遭遇意外,资产遭受法院冻结甚至执行,如何通过保单为自己留桶金,保障自己还有东山再起的资金?
此处强调的“零现金价值”产品,原因在于: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二条规定,人寿保险属于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根据《合同法》第七十三条规定,债务人代位求偿权以“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为例外,但该规定的“人寿保险”特指“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或受益人从保险公司得到了保险金”。该保险金属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财产,不能用于偿还投保人的债务。但若保险事故没有发生,保单里存在现金价值,保单内的现金价值是投保人即债务人的资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中第二条规定,法院可以对其冻结,且法院可强制要求投保人退保,从保险公司取得保单现金价值,用于偿还债务。强制执行的金额以投保人的债务为限。故此处李先生购买零现金价值年金类产品,在债务纠纷发生之后,该类保单无可供法院执行的现金价值,从而保障了保单的存续。在此基础上,李先生通过儿子获取年金获得其东山再起的资金。
以李先生母亲为投保人,同时需李先生母亲订立遗嘱指定其保险合同项下的权益由李先生的孩子继承,但是此方案存在“李母去世后投保人变更为未成年孩子,李先生试图以保单作抵押取得贷款恐有障碍”,具体保单规划如下:
投保人:李先生母亲
被保险人:李先生
受益人:李先生两个孩子
有人质疑,李先生母亲遗嘱中指定孩子为继承人,岂不是将投保人变更为未成年的孩子,而未成年人不能作为投保人?
未成年人不能作为投保人进行投保,但并不影响其继承已经生效的保单,尤其是交费完成的保单。因此李先生母亲通过遗嘱,指定其过世后其作为投保人享有的相关权益由大孙子继承,是行之有效的。
需注意这属于遗赠,在李母去世后二个月内孙子须作出明确的接受遗赠的意思表示。凭遗嘱可以要求保险公司办理变更投保人之手续,即使保险公司不予配合办理投保人变更,孙子也从李母去世的那一刻起从法律上已经取得李母在该保险合同项下的权益。若保险公司不配合未成年人变更为投保人,李先生也可通过法律救济实现投保人的变更。从保单的继续存在考虑,便不存在问题。但是如果投保人是未成年人,李先生若想提取现金价值或抵押贷款,则存在障碍,因为他作为未成年人监护人,是不能随意处分未成年人的财产,除非因为未成年人本人的利益需要。故若其母在世,李先生可通过其母配合抵押取得贷款,拥有东山再起的资金,但若投保人变更为孩子后,这份保单的更重要的价值在于李先生为孩子留存了财富,但若希望随时从该保单中获取东山再起的资金存在一定的障碍。
《合同法》第七十三条
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第十二条 合同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是指基于扶养关系、抚养关系、赡养关系、继承关系产生的给付请求权和劳动报酬、退休金、养老金、抚恤金、安置费、人寿保险、人身伤害赔偿请求权等权利。
《保险法》
第二十三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都不得非法干预保险人履行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义务,也不得限制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取得保险金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