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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矩阵周推】部分保证人还款后有权向其他连带共同保证人追偿及追偿份额问题

作者:智仁律师 发布时间:2021-09-02   点击:749



编者按:


各位读者大家好,智仁“微矩阵榜”现每周挑选一篇精品文章推送给广大读者:


本周推送:【法海痴语】的《部分保证人还款后有权向其他连带共同保证人追偿及追偿份额问题


在连带共同保证中,由于保证人是作为一个整体共同对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所以债权人向共同保证人中的任何一人主张权利,都是债权人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的行为,其效力自然及于所有的保证人。对那些未被选择承担责任的共同保证人来说,债权人向保证人中任何一人主张权利的行为,应视为债权人已向其主张了权利。如果各连带保证人没有约定保证份额,按份承担保证责任。


案件起因


在京正公司与环西建行借款合同纠纷中,京正公司向环西建行借款1000万元,借期1年。英贸公司、珑艺公司及烟草公司共同为该笔借款提供连带保证,天元公司单独与环西建行签订保证合同,为该笔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后借款期满,京正公司未能按期偿还本息。环西建行起诉,要求京正公司偿还尚欠的借款本金以及至还清之日止的利息以及为实现债权产生的费用,并要求英茂公司、烟草公司履行连带保证责任。法院审理后判决英茂公司、烟草公司承担上述借款本息及原告为实现债权产生的费用。英茂公司按判决承担了全部保证责任后,遂起诉天元公司,请求其承担三分之一的保证责任。


起诉观点



英贸公司诉称,环西建行虽然有权选择承担保证责任的主体,但该种选择并不影响保证人内部的相互追偿,作为债权人,环西建行无权免除某一连带共同保证人的保证责任,天元公司也不能因在保证期间未被要求承担保证责任而可以不被追偿。英茂公司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在诉讼时效内向未承担保证责任的连带共同保证人行使追偿权。另外,根据《担保法》以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对涉案借款提供连带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共四家。现珑艺公司负责人失联,公司陷入瘫痪,且无任何财产供其履行担保责任,故珑艺公司应承担的份额,应由现有的三个保证人分别分担三分之一的责任。英茂公司履行了全部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天元公司追偿三分之一的保证份额。


抗辩观点


天元公司认为,在保证期间内,环西建行未向天元公司主张过权利,天元公司保证责任免除,英茂公司对天元公司没有追偿权。珑艺公司也是保证人之一,且没有证据证实其负责人失联等事实,因此,即使英贸公司有追偿权,也只能要天元公司追偿四分之一的保证责任。


一审法院


法律明确规定已经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有权向承担连带责任的其他保证人追偿,但债权人环西建行在保证期内未要求天元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因此,天元公司的保证责任已依法免除。连带保证责任,是保证人自愿对债务人的全部债务进行担保,当债务人不能按期履行债务时,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清偿责任。英茂公司现已承担的保证责任,并未超过其设定保证时自愿担保的范围,故不存在不公平之说。判决驳回英茂公司的诉请。英茂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

连带共同保证的保证人,虽在以这种方式设定保证时就知道,如果债务人不按期履行债务,自己有可能对全部债务承担清偿责任,但他更知道,一般情况下,自己是与其他保证人共同对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虽然形式上可能先有自己清偿全部债务,但他可以通过追偿将他代付的其他保证人的份额弥补回来。只有在其他保证人都无法承担保证责任的情况下,他才可能有清偿全部债务的风险。


在连带共同保证中,由于保证人是作为一个整体共同对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所以债权人向共同保证人中的任何一人主张权利,都是债权人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的行为,其效力自然及于所有的保证人。对那些未被选择承担责任的共同保证人来说,债权人向保证人中任何一人主张权利的行为,应视为债权人已向其主张了权利。关于追偿份额的问题,本案涉及的连带共同保证人,有烟草公司、珑艺公司和英茂公司以及天元公司四家。由于没有约定保证份额,应当平均分担。鉴于保证人之一的珑艺公司,目前虽无证据证明其下落不明,但寻找到案承担保证责任,确认存在实际困难。作为连带共同保证人,将珑艺公司寻找到案令其承担保证责任,是所有保证人的共同义务,如果珑艺公司不能到案承担保证责任,其应当承担的保证份额就成为全体保证人共同的风险,不能由英茂公司一家承担。


二审改判英茂公司对天元公司的保证追偿权依法成立,英茂公司有权向天元公司追偿三分之一的保证责任份额。




林 芳

● 浙江事务所  专职律师

● 专业方向:涉外民商事事宜、海事海商类案件

● 执业格言:笃实办案,实现共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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