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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矩阵周推】调解可以“反悔”吗?

作者:智仁律师 发布时间:2021-09-02   点击:773



编者按:


各位读者大家好,智仁“微矩阵榜”现每周挑选一篇精品文章推送给广大读者:


本周推送:【管鲍断金】的《调解可以“反悔”吗?》




现在的民事纠纷,在法院立案时如果未申请保全又属于适宜调解的案件一般都会进行诉前调解,在立案后还可以进行诉中调解,这样既节省时间,又会为当事人省去一笔不小的诉讼费。但只要是制度总会有缺点,一般的诉讼程序如果对结果不满意还可以走上诉的救济途径,但调解作出的调解书或司法确认裁定是不可以上诉的。那如果在调解中一方或双方当事人在调解结果上作出让步,或者一方在调解时没有意识到的问题在调解过后又觉得不划算,想要“反悔”,怎么办?今天就让我们来捋一捋调解中“反悔”的问题。 

在了解调解是否可以“反悔”之前,让我们先对调解的基本问题做个认识。


首先,调解划算吗?调解划算,在目前法院案多人少的情况下,一般的案件都要走两三个月的流程,有的更长。对于当事人希望快速解决纠纷来说是一种煎熬。但如果走诉前调解程序就会快捷的解决问题,而且取得效果是一样的,调解后司法机关对结果的“确认”主要是由法院出具调解书或司法确认裁定,如果一方不履行也可以强制执行。


其次,调解是强制的吗?调解要双方自愿,任何人不得强制当事人进行调解,必须在自愿的前提下才可以调解。包括调解意愿的自愿和调解过程自愿以及对调解结果的自愿,在调解中一方可以随时退出调解。


再次,调解可以委托律师吗?调解一样可以委托律师,而且律师可以在调解中发挥巨大作用,切实维护到当事人的利益。避免发生调解中对法律产生误解的情形,同时律师还可以对事实和程序进行把关,保你无忧


有了对以上基础知识的了解,我们就进入今天的正题,来了解下调解如果想“反悔”怎么办?


第一、调解书送达前可以反悔。根据法律规定,当事人双方在自愿的情况下,法庭可以组织调解,调解成功由法院制作调解书,调解书经双方签收后生效。如果在调解书送达前一方当事人反悔拒绝签收调解书,法院视为调解不成功,要重新进入审理程序。但有例外,以下四种情况,只要调解时达成调解协议即马上生效:


(一)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


(二)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


(三)能够即时履行的案件;


(四)其他不需要制作调解书的案件。


对于上述的第四项兜底规定,最高院进行了解释,当事人各方同意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者盖章后生效,经人民法院审查确认后,应当记入笔录或者将协议附卷,并由当事人、审判人员、书记员签名或者盖章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当事人请求制作调解书的,人民法院应当制作调解书送交当事人。当事人拒收调解书的,不影响调解协议的效力。一方不履行调解协议的,另一方可以持调解书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所以说一般案件在调解达成协议后,调解书签收前都可以反悔,除去四种特殊情况。但还是大家希望本着诚实守信的原则,不要辜负调解员的苦心,既然达成调解协议,在无重大误解的情况下还是应按调解协议履行。


以上讲的是在法院正式立案之后法庭主持的调解,但是在人民调解或其他调解组织的调解下达成的调解协议视为双方达成的合同,具有法律约束力,如果一方在签字之后不履行,另一方可以向法院起诉要求履行。


第二、调解时的让步和妥协可以反悔,不得作为审理依据。调解是在双方自愿和互谅互让的基础进行的,在调解中必然有一方或双方作出让步才有可能达成调解协议。但如果在调解中作出了让步的承诺,在调解不成的情况下继续审理,所做的让步可以反悔,不用再作为审理的依据。


第三、如果发现调解是有违反法律规定的情况,想推翻已经生效的调解书,该如何办?因调解书签收即发生法律效力,不得上诉和再次起诉,只能通过再审程序予以撤销。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字即发生法律效力,人民调解或其他调解组织促成的调解协议经人民法院司法确认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均不得上诉。《民事诉讼法》规定 ,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主要指司法确认的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或者当事人双方为公民的案件,也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申请再审的,不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另外,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提出证据证明调解违反自愿原则或者调解协议的内容违反法律的,可以申请再审。经人民法院审查属实的,应当再审。但,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解除婚姻关系的判决、调解书,不得申请再审。


在目前法院案多人少的情况下,对于双方争议不大或案情简单的案件,建议大家走诉前调解的程序,即节省时间,也不会弄到剑拔弩张。但在调解时毕竟对案件事实不再深究,各方也会有所让步,所以在做决定时更要斟酌好,但有律师在场一定会给你最佳的方案,让你既节省时间又利益最大化。如果在调解结束,调解书未签收之前发现有重大误解,一定要把握好最佳窗口时间,该反悔时就反悔,免得使自己利益遭到重大损失。


法条指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人民调解,是指人民调解委员会通过说服、疏导等方法,促使当事人在平等协商基础上自愿达成调解协议,解决民间纠纷的活动。


第三条 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民间纠纷,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在当事人自愿、平等的基础上进行调解;


   (二)不违背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


   (三)尊重当事人的权利,不得因调解而阻止当事人依法通过仲裁、行政、司法等途径维护自己的权利。


第二十三条 当事人在人民调解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

    (一)选择或者接受人民调解员;

    (二)接受调解、拒绝调解或者要求终止调解;

    (三)要求调解公开进行或者不公开进行;

    (四)自主表达意愿、自愿达成调解协议。

第三十一条 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

     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对调解协议的履行情况进行监督,督促当事人履行约定的义务。


第三十二条 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后,当事人之间就调解协议的履行或者调解协议的内容发生争议的,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三条 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后,双方当事人认为有必要的,可以自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共同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对调解协议进行审查,依法确认调解协议的效力。


人民法院依法确认调解协议有效,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人民法院依法确认调解协议无效的,当事人可以通过人民调解方式变更原调解协议或者达成新的调解协议,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民事诉讼法》


第九十三条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在事实清楚的基础上,分清是非,进行调解。


第九十四条人民法院进行调解,可以由审判员一人主持,也可以由合议庭主持,并尽可能就地进行。


人民法院进行调解,可以用简便方式通知当事人、证人到庭。


第九十五条人民法院进行调解,可以邀请有关单位和个人协助。被邀请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协助人民法院进行调解。


第九十六条调解达成协议,必须双方自愿,不得强迫。调解协议的内容不得违反法律规定。


第九十七条调解达成协议,人民法院应当制作调解书。调解书应当写明诉讼请求、案件的事实和调解结果。


调解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送达双方当事人。


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第九十八条下列案件调解达成协议,人民法院可以不制作调解书:


(一)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


(二)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


(三)能够即时履行的案件;


(四)其他不需要制作调解书的案件。


对不需要制作调解书的协议,应当记入笔录,由双方当事人、审判人员、书记员签名或者盖章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第九十九条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送达前一方反悔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判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一百四十二条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经审查,认为法律关系明确、事实清楚,在征得当事人双方同意后,可以径行调解。


第一百四十五条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根据自愿、合法的原则进行调解。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坚持不愿调解的,应当及时裁判。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但不应久调不决。


人民法院调解案件时,当事人不能出庭的,经其特别授权,可由其委托代理人参加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可由委托代理人签名。 离婚案件当事人确因特殊情况无法出庭参加调解的,除本人不能表达意志的以外,应当出具书面意见。


第一百四十八条当事人自行和解或者调解达成协议后,请求人民法院按照和解协议或者调解协议的内容制作判决书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离婚案件,由其法定代理人进行诉讼。法定代理人与对方达成协议要求发给判决书的,可根据协议内容制作判决书。


第一百四十九条调解书需经当事人签收后才发生法律效力的,应当以最后收到调解书的当事人签收的日期为调解书生效日期。


第一百五十条人民法院调解民事案件,需由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承担责任的,应当经其同意。该第三人在调解书送达前反悔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裁判。


第一百五十一条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当事人各方同意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者盖章后即发生法律效力的,经人民法院审查确认后,应当记入笔录或者将调解协议附卷,并由当事人、审判人员、书记员签名或者盖章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前款规定情形,当事人请求制作调解书的,人民法院审查确认后可以制作调解书送交当事人。当事人拒收调解书的,不影响调解协议的效力。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进一步深化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的意见》(法发〔2016〕14号


18.建立法院专职调解员制度。人民法院可以在诉讼服务中心等部门配备专职调解员,由擅长调解的法官或者司法辅助人员担任,从事调解指导工作和登记立案后的委托调解工作。法官主持达成调解协议的,依法出具调解书;司法辅助人员主持达成调解协议的,应当经法官审查后依法出具调解书。


   23.探索无争议事实记载机制。调解程序终结时,当事人未达成调解协议的,调解员在征得各方当事人同意后,可以用书面形式记载调解过程中双方没有争议的事实,并由当事人签字确认。在诉讼程序中,除涉及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的外,当事人无需对调解过程中已确认的无争议事实举证。


   31.完善司法确认程序。经行政机关、人民调解组织、商事调解组织、行业调解组织或者其他具有调解职能的组织调解达成的具有民事合同性质的协议,当事人可以向调解组织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法庭依法申请确认其效力。登记立案前委派给特邀调解组织或者特邀调解员调解达成的协议,当事人申请司法确认的,由调解组织所在地或者委派调解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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