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矩阵周推】股东认而不缴的后果
编者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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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周推送:【管鲍断金】的《股东认而不缴的后果》
赵某、纪某、和某三人协商共同设立一家小贷有限责任公司,公司章程约定注册资本为1000万,其中赵某认缴200万、纪某认缴300万、和某认缴500万,章程约定在公司登记时每人需缴纳其认缴资金的50%,其余50%在公司成立后两年内缴清,如果任何一方未按时缴纳注册资金需向其他股东承担未缴资金20%的违约责任。公司成立时,三人均缴纳了首期50%额度的注册资金,赵某和纪某在公司成立后一年年分别缴清了剩余的50%额度的注册资金,但和某直到公司成立满两年依然未缴清剩余250万的注册资金。
由于经济环境不好,公司发放出的贷款很多无法如期收回,导致公司经营困难,面临破产的风险。那么此时作为公司的股东赵某和纪某以及公司和债权人都有哪些手段来要求和某缴纳其认缴而未缴的注册资金呢?
首先,和某对赵某、纪某的责任
注册资本适用认缴登记制的公司,注册资本金额及缴付期限等问题由股东在公司章程中自由约定,股东缴付出资在股东之间属于合同义务,不再涉及任何强制性法定义务,股东出资方面所有问题可通过民事诉讼追究违约责任,但不牵涉任何行政处罚或者刑事责任。
根据《公司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股东未按照章程中认缴的出资额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这就是说如果股东之间发现有其他股东未按照章程约定的出资比例和缴纳时间足额履行出资义务,股东就可以提起诉讼,一来可以要求未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依约履行义务,二来可以要求其对自己承担违约责任。
所以,此时赵某和纪某可以要求和某立即缴纳认缴的注册资金并承担章程约定的违约责任,如果和某拒不履行,赵某和纪某可以以股东的身份向法院提起诉讼。
其次,对公司的责任
股东按时足额缴纳认缴出资,是股东的义务,也是保证公司资本充实的条件。不管股东是未缴还是未足额缴纳资本,都应及时足额缴纳,否则公司可以通过诉讼要求股东缴纳出资。
《公司法》第三十条及《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十三条均规定了股东不足额缴纳出资的补足义务。此时公司可以要求和某缴纳未缴的注册资金,如果和某拒不缴纳,公司可以向法院起诉要求其缴纳。
第三,对公司债权人的责任
第三,在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公司到期债务的情况下,依据《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十三条的规定,未全额出资的股东应该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这时候如果公司或其他股东未要求未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缴纳出资,债权人可以行使代位权,直接要求该股东承担偿还责任。
还有一种情况是债权人在通过诉讼要求公司履行债务时并不知道存在股东未缴认缴资金的情况,诉讼后在执行阶段公司资产又不足以偿还债权人债务时才知道存在认缴不足的问题,债权人可以直接申请法院变更被执行人来要求未缴纳认缴资金的股东承担偿还义务。
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有明确规定:“作为被执行人的企业法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未缴纳或未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出资人或依公司法规定对该出资承担连带责任的发起人为被执行人,在尚未缴纳出资的范围内依法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关于要求股东缴纳认缴注册资金的诉讼时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和《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十九条的规定,公司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抽逃出资,公司或者其他股东请求其向公司全面履行出资义务或者返还出资,不受诉讼时效的限制。股东未缴纳认缴出资的属于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一种,可以适用该诉讼时效的规定。
公司的注册资金是否到位关系到公司经营发展、股东利益及债权人的利益,在实行认缴制下如果不能对不按时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进行约束,将会对社会经济的发展造成严重影响。
所以,对股东出资进行有效的内部监督是每个公司及每位股东的重要职责,公司的负责人或股东应该积极维护公司及自身的利益,对不守信的股东说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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贺 宁
■浙江事务所 实习律师
■专业方向:劳动纠纷、公司法务
■执业格言:尽职、专业、全面、细致的为客户提供优质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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