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仁成果

Achievements

智仁成果

【矩阵周推】用人单位可以延长试用期吗?

作者:智仁律师 发布时间:2021-09-02   点击:728



编者按:


各位读者大家好,智仁“微矩阵榜”现每周挑选一篇精品文章推送给广大读者:


本周推送:【管鲍断金】的《用人单位可以延长试用期吗?


对于用人单位可以延长试用期这个问题,在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浙江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关于印发《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五)》(以下简称“解答(五)”)的通知做出前,回答是“不可以”、“不确定”、“不敢”。那现在,这个回答是什么呢?我们通过一个案例来明确该问题的答案。


一、案例简介


 刘某为网络科技公司的员工,于2016年7月5日入职公司,担任Java开发工程师。双方劳动合同约定期限为3年,试用期为1个月,自2016年7月5日起至2016年8月4日,试用期每月工资4400元。


试用期结束后,公司认为刘某试用期内不符合录用条件,双方经协商口头约定延长试用期


二、争议焦点


用人单位延长试用期是否合法?


三、法律分析



1、解答(五)做出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规定,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即法律明确规定了试用期只能约定一次。在实践中,也正如案例所示,用人单位延长试用期被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第二次约定试用期,该做法违反劳动合同法的规定。


2、解答(五)做出后


解答(五)第六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了试用期,试用期内双方协商一致以书面形式约定延长试用期,延长后累计的试用期仍在法定期限内的,不属于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多次约定试用期的情形,该约定合法有效。


那本文案例中公司的行为是否可通过该解答而成为合法有效的延长试用期呢?


答案是可以,但需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了试用期,在约定的试用期内提出延长;


(2)延长试用期是双方协商一致的结果,而非用人单位单方决定;


(3)延长试用期需以书面形式体现,建议需劳动者签字(按手印)确认;


(4)延长后累计的试用期仍在法定期限内的,即延长后的试用期与原试用期总和时间不能超过法律规定的劳动合同期限对应的试用期期限。


具体法定期限如下表:



综上,本案中,如网络科技公司在2016年8月4日前与刘某协商,双方同意书面约定延长试用期,且延长的试用期不超过2017年1月4日即可。


3、试用期除上述注意事项外,还需注意以下问题


(1)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2)试用期工资,《劳动合同法》对试用期劳动者工资水平做出了保障,试用期劳动者的工资必须满足两个条件。一是试用期工资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二是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用人单位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80%。试用期工资的发放也需遵守及时和足额发放的原则。同时用人单位应当在试用期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


(3)试用期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的相互考察期间。劳动者在此期间请病假,影响到考察目的的实现,该病假期间可从试用期中扣除。


三、关于试用期建议



案例中,公司最终仍以刘某不符合录用条件做出了解除。法律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依此解除劳动合同的,无须支付经济补偿金。故许多用人单位认为,试用期的劳动者可以无条件零成本的解除。然实践经验告诉我们不是。


1、依据“不符合录用条件”解除试用期员工需满足以下条件:


(1)有录用条件;


(2)录用条件已事先向劳动者公示;


(3)劳动者的表现不符合录用条件;


(4)该不符合的表现发生在试用期内;


(5)解除发生在试用期内;


(6)在试用期内送达了解除通知。


2、建议


针对试用期零成本解除,用人单位需做到以下步骤:


(1)设置合法、详细、具体、便于操作的录用条件;


(2)录用条件告知劳动者;


(3)录用条件需有合适的载体,除招聘广告外,劳动合同和规章制度都是向劳动者告知录用条件的载体;


(4)设置录用考核,考核应在试用期内,考核过程和考核结论需劳动者签字确认;


(5)在试用期内完成解除通知的送达。


1

吴 哲

● 浙江事务所  专职律师

● 专业方向:公司业务 劳动争议

● 执业格言:博学 努力 谨言慎行 明辨 善良


如果你觉得文章不错,欢迎分享转发到朋友圈,欢迎关注“”和“管鲍断金”公众号,更多精彩内容和你分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