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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矩阵周推】浙江醉驾调整缩减犯罪圈和刑罚圈是理性回归

作者:智仁律师 发布时间:2021-09-02   点击:640


编者按:

各位读者大家好,智仁“微矩阵榜”现每周挑选一篇精品文章推送给广大读者:


本周推送:【法门老犬】的《浙江醉驾调整缩减犯罪圈和刑罚圈是理性回归


近日,浙江省公检法三机关以《关于办理“醉驾”案件若干问题的会议纪要》形式第三次对办理“醉驾”案件进行规范和调整,进一步缩小危险驾驶罪的犯罪圈和刑罚圈,让危险驾驶罪的适用逐步回归理性。


《纪要》是在醉驾案件居高不下的背景下进行的调整。2011年刑法修正案(八)规定了危险驾驶罪,醉驾正式入罪。八年多来,以醉驾行为为主要行为方式的危险驾驶罪案件数居高不下,甚至超过了传统罪名盗窃罪。据2019年7月24日《人民公安报》报道:2019年上半年,全国共查处酒驾醉驾90万起,其中醉驾17.7万起,因酒驾醉驾导致死亡交通事故1525起,造成1674人死亡,分别减少20.7%、20.4%,醉驾入刑有效遏制了酒驾类交通事故发生。另据2019年7月31日《北京青年报》报道:“2019年上半年,全国共各省(区、市)法院审结的刑事案件中,数量最多、占比最大的5类罪名分别是:危险驾驶罪,盗窃罪,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故意伤害罪,诈骗罪。”危险驾驶罪后来居上,成为刑事案件数第一罪名,超过了盗窃罪。据此可知,以醉驾为核心的危险驾驶罪贡献了全国的犯罪总数,大大拉升了中国的刑事犯罪率。如果适当地调整标准,在一定程度上可以降低整体的犯罪率,正如之前对于盗窃罪通过数额提高立案标准的效果一样。


醉驾必拘和刑罚适用从宽有效配合。浙江的这次《会议纪要》中确定:“经呼气测试或抽血检验,血液酒精含量在80mg/ml以上的,应当予以拘留。”这就意味着,凡是醉驾者(紧急就医等事由可以暂缓执行),在刑事强制措施方面难逃被执行拘留,虽然不是刑罚,但是具有剥夺自由的惩罚意味。虽然立案之后可能不移送起诉、不起诉或者免予处罚。但通过拘留强制适用的方式实现对醉驾者的“惩罚”(当然,这种拘留的性质和作为治安处罚的拘留是不同的)。


理性打击醉驾有社会效果的考量因素。理想主义者认为,只要醉驾入刑,就可以控制乃至消灭醉驾。这是不符合犯罪规律的理想。醉驾入刑不但追究刑事责任,在刑罚执行完毕之后造成的消极后果也很大。我国没有前科消灭制度,一个人一旦定罪并被追究了刑事责任,就意味着在之后的人生会受到包括就业在内的各种歧视,不仅包括公务员、法官、检察院、警察、教师、医生、导游等在内的职业不能担任,还有众多的企事业单位设定了对“被追究刑事责任的人”拒绝录用。一瓶啤酒可达醉,判几个月的拘役,一辈子受到限制。本次《纪要》,在适用不起诉、免予处罚或者不移送起诉起诉的条件上,提升了酒精含量的标准。笔者比较了三次纪要的酒精含量,分别是2012年的90mg/ml、2017年的140mg/ml和本次的170mg/ml。换言之,将会有更多案件的当事人会不再被追究刑事责任。一方面包含了惩罚,一方面又能避免留下刑事案件的“污点”,这包含了政治的智慧和社会效果的考量。


行政犯应当是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的有机配合。危险驾驶罪是典型的行政犯,和侵犯人身、财产的自然犯而言,行政犯往往有配套的行政责任来予以追究。如果用行政方法达到目标,则不应当轻易动用刑罚。这体现了刑法的谦抑精神。醉驾不起诉或者免于刑事处罚并不等于没有责任追究。除了行政拘留之外,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1条第2款的规定应当作出“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行政处罚”。这样依然可以实现预防再犯的目的,也警示了其他人,堵住了未来再犯的风险。


调整醉驾的标准也有司法成本的考量。一个罪名归入刑法典只要几行文字即可,但一个罪名的适用却包括了侦查、检察、审判和执行在内的人力、物力的消耗。尤其在当下司法资源十分紧张的环境下,一个并不十分严重的罪名却消耗了大量的司法资源,这会挤占了其他更需要处理的案件的资源。查阅“中国裁判文书网”输入“危险驾驶罪”的罪名可知最近三年的案件数:2017年为72221件,2018年为76066件,2019年为64763件(截止2019年10月11日)。每年的案件数是惊人的。本次调整,对于缓刑的适用体现了理性的原则,修改了2017年《纪要》中对于不得适用缓刑关于酒精含量的规定。这意味着更多的人不在看守所执行,而是在社区予以矫正。既可体现惩罚,又可节约司法成本。


醉驾有危害,这是对该行为入罪的原因,对该行为应当予以打击。但对于醉驾的打击可以采取行政拘留、剥夺驾驶证等行政处罚和刑罚处罚。即便在刑事责任的追究中,也有适用缓刑不移送起诉、不起诉和免予处罚的选项。浙江本次调整,贯彻了宽严相济的政策,也理性地正视醉驾司法处置的现状。虽然仍有完善之处,但总体思路趋于理性。


汪  勇


浙江事务所  兼职律师

教育背景:中国政法大学  法学博士

专业方向:诉讼方面偏重于刑事辩护、侵权案件、合同案件 、商事案件、知识产权案件。非诉领域偏重于公司、企业经营过程中的法律风险控制与防范、劳动用工管理、合同审查及谈判等业务。个人法律事务包括劳动争议、人身损害赔偿、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等。

执业格言:律师当秉持法意,明辨事理,洞察人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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