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为非诉,以讼止讼。
一、行使抵押权是否一定要经过审判程序?答:理论上,不需要。《民事诉讼法》创设了实现担保物权制度,使担保物权的实现得以在程序上不经审判程序。但是,实操中,有风险。如果被执行人提实体异议,或抵押物被其他债权人首先查封,实现担保物的特别程序就会陷入困境。
二、未在主张主债权的同时主张行使抵押权,能否在执行中直接主张抵押权?答:理论上,可以。抵押权是用益物权,是支配权,具有排他性,法院在处理抵押物时也有义务保障抵押权人对抵押物变现价值的优先受偿权。但是,实操中,有争议!否定案例【(2014)陕民一初字第00009号】法院认为:由于原告工行北大街支行在与新威物业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仲裁中并未主张行使抵押权,且其向本院申请执行仲裁调解书时亦未就行使抵押权提交可据执行的生效法律文书。故工行北大街支行在没有执行依据的情形下要求行使抵押权对抵押物享有优先受偿权,于法无据。
三、未在主张主债权的同时主张行使抵押权,能否另案主张行使抵押权?答:按理,完全应该可以的。抵押权人虽在法院审理主合同时未主张抵押权,但是只要在诉讼时效期间内,抵押权人仍有权单独就抵押合同主张抵押权。但是,实操中,也有争议!否定案例【(2016)沪01民终6773号】法院认为:上诉人因已就其主债权提起诉讼并形成具有强制执行效力之生效判决,其主债权之诉讼时效不再继续存在,故与之相关的行使抵押权的期限也随之届满,即上诉人的抵押权因未及时行使而消灭。
四、类似“未在主张主债权的同时主张行使抵押权”常识性重大失误的情况,绝非偶然个例。前一阵子,我作为仲裁员办理了一民间借贷案子。明明是抵押借款合同,申请人也提了许多抵押登记的证据,却偏偏不提对抵押物优先受偿的仲裁请求。
五、本案例意味着一个残酷真相:即便一个本专业领域的基本实操经验常识,但对一个非本专业领域的人士来讲,都可能完全忽视,导致实操风险。由此可见,即便一个简单的抵押借款合同纠纷,如果不聘请专业的金融律师代理,都可能办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