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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矩阵周推】圆通芒果事件,扣快递员工资2000元?!这种制度有效吗?

作者:智仁律师 发布时间:2021-09-02   点击:966



编者按:


各位读者大家好,智仁“微矩阵榜”现每周挑选一篇精品文章推送给广大读者:


本周推送:【管鲍断金】的《圆通芒果事件,扣快递员工资2000元?!这种制度有效吗?



这几天,一个圆通芒果事件,搞得议论纷纷,表面看起来是客户挑剔引起,导致快递员为了不被单位扣2000元,不被单位解聘,上门向客户道歉,甚至下跪,但实质上是没有当面交收分清责任和圆通不合理不合法的处罚制度引起的。



舆论的焦点都关注在客户缺乏善良心,对快递员不依不饶,所以,客户成了挑剔不体谅快递员的黑心人。从人与人之间的交往及换位角度来看,这个客户的做法的确有点过。


但从法律关系角度来看,客户从网上淘宝,构成了与网店的买卖法律关系,或者与快递公司形成的快递服务关系。客户与快递员之间没有形成直接的法律关系,快递员系履行圆通公司投递物品的职务行为。


所以,我们分析一下这个事件:


如果客户与网店形成的买卖法律关系,客户发现少了一个芒果,他可以选择直接退货,由网店与快递公司自行处理少了一个芒果的事宜。

    

如果客户没有选择退货,而选择了向快递公司投诉快递服务。那就应该先查明事实,分清责任。这次事故,是因为没有当面交收而引发的,而现在芒果少了一个,究竟是谁的责任?


圆通公司应该有责任来查清事实,而且,无论芒果是怎么少的,圆通公司的快递交接、投诉管理、责任追究等方面有着不可推卸的责任。

    

但不幸的是,本次事件中,圆通公司把自己应当承担的责任,完全推给了快递员,对自己应承担的这些责任,特别是“扣2000元”的处罚制度丝毫不触及!


我们来分析一下这个“扣2000元”的处罚制度的效力问题



本次事件中,假设快递员被投诉了,圆通公司赔了客户一箱芒果,圆通公司能扣她工资2000元甚至开除她吗?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条规定:

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

    

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

    

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实施过程中,工会或者职工认为不适当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通过协商予以修改完善。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

    

而从2008年1月1日起,因为政企分离以后,企业已经没有行政管理权,目前所有企业的任何规章制度中关于罚款的处罚方式是没有法律依据的,所以也就不能对员工进行罚款,除非是员工个人原因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可以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这个损失赔偿可以从工资里扣,但是最多不能超过当月工资的20%,扣后余款不能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本次事件中,如果经查实是快递员原因造成向客户赔偿了一箱芒果,则最多也是要求该快递员赔偿一箱芒果的钱,而不能是赔偿远远超过一箱芒果钱的2000元,甚至解聘。

    

根据我国《劳动法》规定:

公司可以从员工工资中代扣代缴下列费用:


1、 工资的个人所得税;


2、员工个人负担的社会保险费;

     

3、协助执行法院判决、裁定由员工负担的抚养费、扶养费、赡养费;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费用。

    

除此之外,企业不可以以任何理由扣减员工的工资。《劳动合同法》同时规定,如果公司的规章制度条款损害员工利益,员工也可据此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


综上,我们可以看出,如果上述报道属实,则圆通公司这个“扣工资2000元”的处罚制度是没有法律效力的。

  

圆通公司若真的在本次事件中扣了该快递员2000元,员工可以要求圆通公司退还,也可以“公司无故克扣员工工资”或“公司的规章制度损害员工利益”为由,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公司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金。

       

如果涉及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可要求公司承担经济补偿金两倍标准的赔偿金。


这几年,快递行业蓬勃发展,的确在行业管理、公司制度合规化建设、公司运营风险防范方面存在诸多问题,需要企业或行业协会充分引起重视,完善管理,防范风险,促进快递行业健康发展!



一个企业的规章制度是企业进行员工管理的依据,在发生争议时 “内容合法合理、经过民主程序、向员工告知”的规章制度可以直接作为仲裁或法院判案的依据。

     

而现在非常多的企业的规章制度在内容上就不合理不合法,比如有“加班费按10元每小时计算”,“工作时间不得结婚”“每天只能上厕所二次”“迟到一次扣200元”等等,在民主程序环节及向员工告知环节也是不到位,导致这个规章制度不能适用,成为一纸空文,一旦发生纠纷,企业败诉风险极大,违法成本高,而且体现这个企业没有好的关怀文化!

     

所以,企业应本着“风险、成本、文化”角度对企业的用工管理,特别对企业的规章制度进行体检并优化,确保其效力!展示好的企业文化!




汤云周


浙江事务所 高级合伙人律师

教育背景:浙江大学医学学士,浙江大学法学研究生,浙江大学经济法硕士

专业方向在诉讼法律服务方面专攻股权纠纷、人身损害赔偿、劳动争议、名誉侵权等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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