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仁成果

Achievements

智仁成果

【矩阵周推】关于诉讼时效,我有话对你说!

作者:智仁律师 发布时间:2021-09-02   点击:818


编者按:


各位读者大家好,智仁“微矩阵榜”现每周挑选一篇精品文章推送给广大读者:


本周推送:【管鲍断金】的《关于诉讼时效,我有话对你说!》





在老百姓的眼里,欠债还钱,天经地义,别人欠我的钱到什么时候都得还,但随着近些年普法力度的加大,大家基本上都认识到了债务要想得到法律的保护是有诉讼时效的。


可是诉讼时效并不仅仅是过了两年或三年债务就不用履行了那么简单,诉讼时效是一个重要的法律制度,其中所涵盖的内容还是很复杂的。那么今天我们就一起来看看诉讼时效到底有哪些内容是我们需要牢记的。


 一、诉讼时效到底是什么?



诉讼时效是一个法律术语,一般的民法学教材里是这么解释的:诉讼时效期间,是指权利人请求人民法院保护其民事权利的法定期间。换句话说,如果权利人的民事权利过了诉讼时效仅仅是失去了法院的保护,并不是权利的消失。


所以说诉讼时效过了的主要后果就是可能失去法律对该债权的保护,诉讼时效的经过只是使债务人拥有了抗辩权,且法律规定法院不得主动适用时效制度,也就是说如果债务人并未提出时效抗辩,那你的债权依然会得到法律的保护。


诉讼时效制度的适用范围为请求权,它的首要目的是督促权利人积极行使权利,体现了“法律保护勤勉者,不保护睡眠于权利之上的人”的思路。


像我们生活中的形成权、绝对权、抗辩权不属于诉讼时效的适用范围,同时有一些特殊的请求权法律也规定不适用诉讼时效制度,主要有请求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不动产物权和登记的动产物权的权利人请求返还财产;请求支付抚养费、赡养费或者扶养费;依法不适用诉讼时效的其他请求权。


二、诉讼时效的期间都是一样的吗?



诉讼时效根据债权的不同以及起算时间不同可以分为普通诉讼时效期间、最长诉讼时效期间和特别诉讼时效期间。普通诉讼时效期间是《民法总则》规定的普遍适用于时效的各种法律关系的时效期间,也就是说我们生活中遇到的一般都是普通诉讼时效期间。


那么最长时效期间是干嘛的呢?这里涉及到一个诉讼时效起算点的问题,我们一般的诉讼时效起算点是自权利人知道或应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算,那么如果我一直不知道权利受到损害或不知道义务人是谁怎么办?这是就要适用最长诉讼时效,法律规定最长诉讼时效为20年,是自权利被侵害起起算,超过20年的法律就不再保护。


除了以上的普通诉讼时效和最长诉讼时效,在《民法通则》及一些其他的部门法里还规定了许多特别的诉讼时效,如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等四种情形诉讼时效为一年、因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和技术进出口合同争议提起诉讼的时效为四年,但是在《民法总则》里只规定了三年的普通诉讼时效,未规定特别的短诉讼时效,此时这些短诉讼时效还有效吗?


因《民法总则》目前还未废止,理论上应适用新法优于旧法的原则,根据最高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民法通则》规定的短诉讼时效不再适用。但对于特别法里规定的特别的诉讼时效,如合同法、继承法、海商法、票据法等法律中规定的特别诉讼时效就需立法机关根据《民法总则》的规定对应修改法律或在司法实务中进行司法解释了。


三、时效如何中断、中止以及时效过了后的补救



普通诉讼时效虽然经《民法总则》重新规定后延长至3年,但时间还是会很快过去,如果权利人出现疏忽,也许时效利益很快就丧失了,对此法律规定了时效的中断和中止制度进行救济。


时效的中断是指在诉讼时效期间进行中,通过某些行为,可以使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起算。我们举个例子来说明:2017年5月3日,关飞向张羽出借10000元,约定2019年5月3日归还,此时关飞向张羽要钱的时效起始日为2019年5月4日,诉讼时效到2022年5月3日到期。


如果此时关飞想中断诉讼时效可通过发送催款函、当面索要、电话索要或提起诉讼都可以,但是催款函必须要有送达对方的证据或对方在催款函上确认、当面索要和电话要有相应的录音作为证据。


时效的中断更多的是主观原因引起,而时效的中止却是由客观原因引起,且中止时间有严格规定。时效的中止在现实中一般发生的情况很少,继续以上边的例子来说,如果关飞在时效起算后一直未有过中断时效的行为,那么在2021年11月4日开始如果有法律规定的五种情形发生,那么时效就中止。


待中止的情形消失后,按照《民法总则》的规定,剩余诉讼时效为六个月,就是说不管中止前时效已经过时间的多少,剩余时效一律以六个月计算。


前边我们提到诉讼时效到期并不当然导致权利人的权利得不到法律保护,那么诉讼时效到期后义务人的不同表现会导致什么后果呢?


我们继续以上边的例子来说明,由于关飞的疏忽,一直到2022年5月3日其都没有向张羽要过钱,等到了2022年年底由于自己手头紧,突然想起来张羽欠自己的钱还没还,他就去找张羽去要。此时张羽可能有不同的说法:


第一,张羽说我现在没钱,还不了,而且他也知道时效过了,但他愿意和关飞重新签个协议,约定一个新的还款日期,此时他们之间就有了一个新的协议,原先已过的时效就不是问题了。


第二,张羽说我给你写个还款的条子吧,在2023年的5月前一定把钱还上。此时就是张羽放弃了时效的抗辩权利,关飞重新拥有了受法律保护的债权。


第三,如果关飞没有去找张羽而是直接向法院起诉,此时如果张羽在开庭时未提出时效已过,那么法院仍会判决张羽还钱;但也有可能张羽在开庭的时候说,时效已经过了,那么法院只能判决因为时效原因张羽不用还钱了。


对于第一和第二种情况,即使张羽后续又反悔了,法律也不会再支持他,所以如果时效过了不要慌,还是要积极的去争取,也许对方不知道时效的问题,也可能对方不会因为时效而赖账。


四、《民法总则》施行后诉讼时效制度的衔接



以上我们所讲的诉讼时效都是基于《民法总则》的规定,但因为《民法总则》是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的,同时《民法通则》又尚未废止,所以在两部法律的适用上会有冲突。


为了明确《民法总则》施行后时效的具体适用规则,最高院于2018年7月颁布了《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解释》,对普通时效与短时效的冲突如何适用,尚未完成的诉讼时效如何处理以及处于中止期间的时效如何处理都有明确规定。


第一,民法总则施行之日,诉讼时效期间尚未满民法通则规定的二年或者一年,当事人主张适用民法总则关于三年诉讼时效期间规定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也就是呼应了我们前边所讲的短时效的处理,但仅仅是对民法通则中的短时效做了处理,至于众多部门法中的短时效或长时效该如何适用目前没有明确规定。


第二,民法总则施行前,民法通则规定的二年或者一年诉讼时效期间已经届满,当事人主张适用民法总则关于三年诉讼时效期间规定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三,民法总则施行之日,中止时效的原因尚未消除的,应当适用民法总则关于诉讼时效中止的规定,就是在中止的原因消除之后六个月满诉讼时效期满,当然如果这期间有中断的事由,又可以重新起算三年。但是对于一审、二审已经终结及再审的案件,不能再适用三年的诉讼时效了。


对于时效的衔接问题我们继续以上边的例子说明下,如果按照民法通则的规定,关飞向张羽要钱的时效在2021年5月3日就到期了,但是在2017年10月1日民法总则施行后,其时效就可以延长至2022年5月3日到期。


如果他们的借款时效在2017年9月30日到期,那么他们的时效就只有两年,不可能再延长了。如果在2020年11月4日至2021年5月3日期间发生了使他们的时效中止的情形,一直到2021年4月30日中止的情形才消失,那么他们的时效期间从2021年4月30日起算一直到10月30日为止。


到此为止,关于时效的一些基本问题都和大家讲明白了,是不是感觉很复杂?大家再次需要多注意的就是你作为权利人,时效过了并不意味着权利彻底失去了法律的保护,如果在义务人不提抗辩以及愿意继续履行的情况下,权利依然可以受到法律的保护,所以不要轻易的因为时效过了就放弃寻求法律保护的努力。


如果时效过了,债务人也抗辩了,我们还可以通过人情道义与债务人进行沟通,使债务人愿意承担自然债务的责任,如果承担了也是受法律保护的。同时还要注意保留诉讼时效中断的证据,也要注意诉讼时效中止的原因,以更全面的保护自己的权利不因诉讼时效的经过而丧失法律保护的机会。


作为债务人,我就不说了,自己体会吧,我还是觉得法律虽然规定了时效可以免责,但因为我们国家的传统观念,大家还是要多注意道德层面的因素,我只能说这么多了。



法条指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一百三十五条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一百三十六条 下列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一年:(一)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二)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三)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四)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者损毁的。


第一百三十七条 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长诉讼时效期间。


第一百三十八条 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当事人自愿履行的,不受诉讼时效限制。


第一百三十九条 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诉讼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第一百四十条 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第一百四十一条 法律对诉讼时效另有规定的,依照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


第一百八十八条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第一百八十九条 当事人约定同一债务分期履行的,诉讼时效期间自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


第一百九十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对其法定代理人的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自该法定代理终止之日起计算。


第一百九十一条 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自受害人年满十八周岁之日起计算。


 第一百九十二条 诉讼时效期间届满的,义务人可以提出不履行义务的抗辩。

 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义务人同意履行的,不得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抗辩;义务人已自愿履行的,不得请求返还。


 第一百九十三条 人民法院不得主动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第一百九十四条 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下列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

(一)不可抗力;

(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丧失代理权;

(三)继承开始后未确定继承人或者遗产管理人;

(四)权利人被义务人或者其他人控制;

(五)其他导致权利人不能行使请求权的障碍。

自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满六个月,诉讼时效期间届满。


第一百九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诉讼时效中断,从中断、有关程序终结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一)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

 (二)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

 (三)权利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

 (四)与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具有同等效力的其他情形。


  第一百九十六条 下列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一)请求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

(二)不动产物权和登记的动产物权的权利人请求返还财产;

(三)请求支付抚养费、赡养费或者扶养费;

(四)依法不适用诉讼时效的其他请求权。


 第一百九十七条 诉讼时效的期间、计算方法以及中止、中断的事由由法律规定,当事人约定无效。

 当事人对诉讼时效利益的预先放弃无效。


第一百九十八条 法律对仲裁时效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没有规定的,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 民法总则施行后诉讼时效期间开始计算的,应当适用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八条关于三年诉讼时效期间的规定。当事人主张适用民法通则关于二年或者一年诉讼时效期间规定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二条 民法总则施行之日,诉讼时效期间尚未满民法通则规定的二年或者一年,当事人主张适用民法总则关于三年诉讼时效期间规定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三条 民法总则施行前,民法通则规定的二年或者一年诉讼时效期间已经届满,当事人主张适用民法总则关于三年诉讼时效期间规定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四条 民法总则施行之日,中止时效的原因尚未消除的,应当适用民法总则关于诉讼时效中止的规定。


第五条 本解释自2018年7月23日起施行。

本解释施行后,案件尚在一审或者二审阶段的,适用本解释;本解释施行前已经终审,当事人申请再审或者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的案件,不适用本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一百二十九条 因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和技术进出口合同争议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期限为四年,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起计算。因其他合同争议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期限,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第二十七条  人寿保险以外的其他保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保险人请求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权利,自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二年不行使而消灭。

    人寿保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保险人请求给付保险金的权利,自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五年不行使而消灭。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


第三十九条 赔偿请求人请求国家赔偿的时效为两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时的行为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之日起计算,但被羁押等限制人身自由期间不计算在内。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时一并提出赔偿请求的,适用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有关时效的规定。

赔偿请求人在赔偿请求时效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赔偿请求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第六十六条提起环境损害赔偿诉讼的时效期间为三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受到损害时起计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


第六十八条 侵犯专利权的诉讼时效为二年,自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得知或者应当得知侵权行为之日起计算。

发明专利申请公布后至专利权授予前使用该发明未支付适当使用费的,专利权人要求支付使用费的诉讼时效为二年,自专利权人得知或者应当得知他人使用其发明之日起计算,但是,专利权人于专利权授予之日前即已得知或者应当得知的,自专利权授予之日起计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


第八条 继承权纠纷提起诉讼的期限为二年,自继承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犯之日起计算。但是,自继承开始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不得再提起诉讼。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二条 当事人违反法律规定,约定延长或者缩短诉讼时效期间、预先放弃诉讼时效利益的,人民法院不予认可。


第三条 当事人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人民法院不应对诉讼时效问题进行释明及主动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进行裁判。


第十三条 下列事项之一,人民法院应当认定与提起诉讼具有同等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

(一)申请仲裁;

(二)申请支付令;

(三)申请破产、申报破产债权;

(四)为主张权利而申请宣告义务人失踪或死亡;

(五)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诉前临时禁令等诉前措施;

(六)申请强制执行;

(七)申请追加当事人或者被通知参加诉讼;

(八)在诉讼中主张抵销;

(九)其他与提起诉讼具有同等诉讼时效中断效力的事项。


第十四条 权利人向人民调解委员会以及其他依法有权解决相关民事纠纷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社会组织提出保护相应民事权利的请求,诉讼时效从提出请求之日起中断。


第十五条 权利人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报案或者控告,请求保护其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从其报案或者控告之日起中断。

上述机关决定不立案、撤销案件、不起诉的,诉讼时效期间从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不立案、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之日起重新计算;刑事案件进入审理阶段,诉讼时效期间从刑事裁判文书生效之日起重新计算。



贺  宁


浙江事务所 实习律师

专业方向:劳动纠纷、公司法务

执业格言:尽职、专业、全面、细致的为客户提供优质服务


如果你觉得文章不错,欢迎分享转发到朋友圈,欢迎关注“”和“管鲍断金”公众号,更多精彩内容和你分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