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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矩阵周推】中美贸易摩擦下企业工资发放、调岗待岗、裁员的正确姿势!

作者:智仁律师 发布时间:2021-09-02   点击:797


编者按:


各位读者大家好,智仁“微矩阵榜”现每周挑选一篇精品文章推送给广大读者:


本周推送:【管鲍断金】的《中美贸易摩擦下企业工资发放、调岗待岗、裁员的正确姿势!





中美贸易摩擦已经一年有余,美方于2019年5月10日将2000亿美元中国输美商品的关税从10%上调至25%,发动了迄今为止经济史上规模最大的贸易战。这一无视全球产业发展客观规律的做法严重侵犯中方根据世界贸易组织规则享有的合法权益,将阻碍全球经济发展,也给中国出口企业带来了发展危机。面对这场空前的贸易战争,中国出口企业应积极应对。中国出口美国的钢铁、电子设备、服装、家具等等产品将受较大影响。很多企业的出口额也相应下降,营业收入也随之下降,对企业的经营造成了一定的影响,导致生产产品剧减,仓库里成品积压,人员过剩,企业现金收入下降,甚至停工,而发展下去,如果销售不能打开,那么企业的资金链断裂,企业不得不裁员,甚至破产。


在这种情况下,很多企业的管理人员就不知道如何操作,又没有很好地与员工沟通,让员工与企业齐心协力,共渡难关,而是随心所欲地停发工资、让员工回家等违法操作,导致员工与企业之间引发矛盾,产生纠纷,更进一步加重的企业的负担。


这种由于销售市场导致的企业经营困难,其发展过程一般为:工资不能及时足额发放---部分员工待岗---部分员工裁员。这里,企业一方面争取政府的支持,在政府补贴、税收政策方面得到优惠;另一方面要积极与员工沟通,让员工与企业站在一起,像华为公司的几十万员工一样,一起战斗!第三,自己也要做好准备,特殊情况下,也要依法合规地进行操作。下面,我们来了解一下,中美贸易摩擦下,这些受影响企业工资发放、调岗待岗、裁员的正确姿势!



一、工资支付


1、支付形式


用人单位应当以货币形式支付工资,不得以实物、有价证券等代替货币支付。国家也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以法定货币进行工资支付;用人单位如果确实以实物或有价证券向劳动者支付的,则用人单位的这种支付并不代表其已经完成了向劳动者支付工资的义务,而被认定为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提供了相应的福利。


2、支付时间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约定的日期支付劳动者工资,如果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就工资支付日期未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则按照用人单位规定的日期支付;如果约定或规定的工资支付日遇到法定休假日或者休息日的,则用人单位应当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且用人单位应当至少每月向劳动者支付一次工资。


但如果用人单位确因生产经营困难,资金周转受到严重影响,无法按时支付劳动者工资的,部分地区的用人单位经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协商一致等相应的程序后,可以延期支付工资。《浙江省工资支付管理办法》规定;企业确因生产经营困难,经依法集体协商或者经劳动者本人同意,可以延期支付全部或者部分工资,但最长不得超过30 日。


如果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双方依法终止、解除劳动合同的,则用人单位应当一次性付清劳动者工资。浙江要求用人单位应当在劳动合同被解除或被终止之日起5日内付清; 


用人单位负有及时向劳动者支付工资的义务,如果用人单位未能在约定或规定的工资支付日向劳动者支付工资,则用人单位就构成未能及时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那么,劳动者可以向用人单位主张拖欠工资的相应权利,同时劳动者还可以据此解除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劳动合同,并向用人单位主张相应的经济补偿金。


二、调岗与待岗


在中美贸易战的背景下,由于这些企业受出口影响,生产任务作变更或大大下降,则企业的员工的工作岗位要作相应的调整,甚至待岗。


1、调岗


劳动者的工作岗位是劳动合同的主要内容,如果调动劳动者的工作岗位属于劳动合同的变更。劳动合同的变更应当与签订是一样的,即需要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劳动合同的签订方式由书面方式和口头方式两种。故劳动合同的变更方式也包括两种,即书面方式和口头方式。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变更劳动合同未采用书面形式,但已经实际履行了口头变更的劳动合同超过一个月,且变更后的劳动合同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国家政策以及公序良俗,当事人以未采用书面形式为由主张劳动合同变更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这就是说,如果劳动合同口头变更后超过一个月,且劳动者已经履行了变更后的劳动合同,只要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且该变更又符合该解释意见的规定,则该变更内容实际上已经确定。


如果属于用人单位生产经营需要,或者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中约定的工作内容是类别性的,如管理岗位、操作岗位等,则用人单位拥有自主单方调整劳动者的工作岗位,但不得降低劳动者的工资标准。


2、待岗


待岗是相对在岗而言的,待岗不同于下岗,待岗员工与企业仍存在劳动关系。在企业经营困难的情形下,企业自然也会通过各种手段来减少成本以渡过难关;从劳动力成本而言,不外乎两种方式,降低个体劳动力的劳动报酬及减少劳动力个数,所以,这种情况下,待岗是一种企业降低用工成本常见的情形。


对于待岗员工的待遇,《浙江省工资支付管理办法》规定:企业停工、停产、歇业,时间在1 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企业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和国家、省相关规定支付工资。企业停工、停产、歇业时间超过1个工资支付周期,劳动者付出了正常劳动的,企业应当按照不低于当地人民政府确定的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工资;劳动者未付出正常劳动的,企业应当按照不低于当地人民政府确定的最低工资标准的80%支付工资。


三、经济性裁员


应对生产任务不足而减员的绝端方式就是裁员。裁员就是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达到当地政府所规定的严重困难企业标准,为改善生产经营状况而辞退成批人员。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企业在进行裁员时要特别注意风险的防范,否则一旦操作不当,构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就要承担经济补偿金双倍的赔偿金。所以,在裁员时的操作流程必须合法。


   

 1、用人单位应提前30天向工会或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并提供有关生产经营状况的资料;


 2、提出裁减人员方案,包括:被裁减人员名单,裁减时间,实施步骤,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定,集体合同约定的经济补偿办法;


 3、将裁员方案征求工会或全体职工的意见,并根据意见对方案进行修改和完善,工会或全体职工提出的合理意见,用人单位应认真听取;


  4、向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报告报告裁减方案和工会或全体职工的意见,听取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意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用人单位违反法律法规或其他规定裁减人员的,可以依法制止和纠正;


 5、公布裁减方案,与被裁减人员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支付经济补偿金,出具裁减人员证明书。


裁员是一种企业行为,但并非是企业说裁谁就裁谁。根据《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裁减人员时,应当对以下人员优先留用:


 1、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2、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3、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也就是说,政府为了防止有些企业打这个“小算盘”,让其承担应当承担的社会责任,不能让他将包袱丢给社会。所以,即使公司能裁员,那也应当先裁其他员工,公司要承担自身的社会责任。


既然裁员有诸多限制,故我们建议用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的方式更妥,当然,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特别是涉及群体性事件,企业要非常慎重,应结合考虑员工的工作年限、工资结构、工作岗位等进行策划,必要时要聘请法律专业人士介入,才能低成本、低风险地达成效果。


贸易战造成两国双方利益受损,造成老百姓生活成本提高,也造成大量的企业及劳动者利益受损。我们相信,在我们国家政府、企业、劳动者的共同努力下,必能共渡难关。



汤云周


浙江事务所 高级合伙人律师

教育背景:浙江大学医学学士,浙江大学法学研究生,浙江大学经济法硕士

专业方向:在诉讼法律服务方面专攻股权纠纷、人身损害赔偿、劳动争议、名誉侵权等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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