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矩阵精品】违约金与赔偿损失那点事儿
当下社会,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依法治国的深入推进,人们的法律意识不断提高,也愈发具备契约精神。现实生活中,几乎每时每刻都有大量的合同产生,那么合同成立之后,一旦一方违约,违约责任该怎么承担呢?
违约责任的形式有很多种,包括但不限于违约金、定金、赔偿损失等,本文小编仅以违约金及赔偿损失这两点跟大家聊聊其适用,尤其是可以同时主张违约金和赔偿损失吗?
一、违约责任的承担形式
合同是双方意思表示的体现,任何一方都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合同义务,一旦违约,就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承担违约责任的主要形式有实际履行、采取合理补救措施、支付违约金或适用定金罚则、赔偿损失、请求减价等等。
二、违约金的性质
违约金是按照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一方当事人违约,应向另一方支付的金钱。关于违约金的性质,在实务上仍有争论。总体而言,我国法律规定中违约金的性质主要是补偿性的,有限度地体现惩罚性。
如果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的数额低于违约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增加,这明显体现了违约金的补偿性。如果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实际损失的,当事人可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这表明法律允许违约金在一定程度上大于损失,显然大于部分具有对违约方的惩罚性。
三、违约金与赔偿损失
合同审查中,我们是否看到过类似这样的条款:合同双方需切实履行义务,若有违约,需向对方支付违约金并赔偿损失。这样的约定是否有效呢?支付违约金以后还需要赔偿损失吗?
我们认为:合同是双方自由意志的体现,上述约定并未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如果是当事人的合意,该约定有效,诉讼中,当事人亦可以根据该约定主张自身合法权益。
但是,约定有效,可以主张,并不意味着违约金和赔偿损失的合并实现。违约金在一定程度上是以实际损失为限的,如果只约定了违约金,无法补足实际损失的情况下可以主张提高,但不以超过实际损失为限,能不能获赔与实际损失同样的数额,还需要看法院的具体判定,且不得再主张赔偿损失。违约金数额超过实际损失的,过高部分也应当适当减少。约定违约金的好处是可以减少实际损失的举证责任,不利之处是一旦违约金约定过低,则容易导致无法获得全额赔偿的风险。
如果只约定了损失赔偿责任,那么无法主张支付违约金。如果既约定了损失赔偿责任又约定了支付违约金,那么违约金在适用上具有一定程度的优先性。由于很多时候对于一方违约造成的损失,我们难以预见,对于违约金的数额也难以确定。
我们建议在合同中关于违约责任可做如下约定:如一方违约,应向对方支付违约金多少万元,违约金不足以弥补实际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因违约造成的具体损失、诉讼费、律师费、保全费、鉴定费等)部分,还应当补足损失差额。双方也可以明确约定惩罚性违约金多少万元,这样在赔偿损失以外还有获得赔偿性违约金的可能,以此作为对违约方不履约的额外惩罚,从而更好地维护自身利益。
法条指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14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28条:当事人依照合同法第114条第二款的规定,请求人民法院增加违约金的,增加后的违约金数额以不超过实际损失额为限。增加违约金以后,当事人又请求对方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29条:当事人主张约定的违约金过高请求予以适当减少的,人民法院应当以实际损失为基础,兼顾合同的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以及预期利益等综合因素,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予以衡量,并作出裁决。
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超过造成损失的百分之三十的,一般可以认定为合同法第114条第二款规定的“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
如果既没有约定违约金也没有约定损失赔偿,那么只能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尽可能为自己主张权益。比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有如下规定:买卖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出卖人以买受人违约为由主张赔偿逾期付款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有如下规定:商品房买卖合同没有约定违约金数额或者损失赔偿额计算方法,违约金数额或者损失赔偿额可以参照以下标准确定:
逾期付款的,按照未付购房款总额,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
逾期交付使用房屋的,按照逾期交付使用房屋期间有关主管部门公布或者有资格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评定的同地段同类房屋租金标准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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郎希颖
●浙江事务所实习律师
● 教育背景:杭州师范大学
● 执业格言:尝试,有可能失败;不尝试,永远也不可能成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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