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矩阵精品】被保险人能否通过遗嘱指定受益人
案号:(2013)平中民申字第7号
争议焦点:樊小东以自己为被保险人购买的人身保险,投保时未指定受益人,事后在其遗嘱中指定胡金钗为受益人,该指定是否有效?
【法院认为】:樊小东将所购买的人身保险以遗嘱的形式指定胡金钗为受益人是否正确。因人身保险可以指定受益人,为此樊小东以遗嘱的形式将受益人指定为胡金钗继承的内容有效。但具体理赔事宜应按照保险合同约定处理。
案号:(2015)青民五终字第2168号
【法院认为】:根据该遗嘱,被继承人已将涉案保险金予以处分。上述两生效裁判文书不仅认定了遗嘱,且从保护未成年人利益及情感考虑,为上诉人保留了必要的份额。上诉人主张对保险金予以继承的上诉理由不成立,该上诉请求,本院依法不予支持。对涉案保险合同变更受益人的手续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系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之间的问题,不影响本案中对保险金性质的认定。
《保险法》及司法解释未对受益人指定时间作限制性规定,因此,只要在被保险人生存期间即保险事故发生前,投保人与被保险人均可随时指定或变更受益人,只是投保人指定或变更受益人的需经被保险人同意。
受益人的指定与变更,是一项单方法律行为,仅凭指定权人单方意思表示即可,即投保人与被保险人是否指定受益人、指定谁为受益人、受益人的分配份额与顺序等,均无需征得保险人或受益人的同意,保险人与受益人更无权否定。
保险金的请求权归属于被保险人,被保险人作为权利人可以通过任何形式包括遗嘱对其权利作出归属于他人的处分。
受益人指定的通知,笔者认为,可参照《保险法》第41条“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可以变更受益人并书面通知保险人。保险人收到变更受益人的书面通知后应当在保单上作出批注”之规定操作。
因此,被保险人作为保险金请求权的权利主体,可以自由处分其享有的权利,且遗嘱指定受益人持遗嘱向保险人申领保险金时,已构成对保险人的书面通知,保险人此时根据被保险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指定的受益人,向受益人支付保险金更符合保险法的立法精神和受益指定权人的真实意愿。
但实务操作,因遗嘱有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录音遗嘱等形式且法律对不同形式的遗嘱规定了不同的有效要件,就保险人所掌握的专业知识确实难以辨别遗嘱的真伪,从而可能导致自行理赔不能。因此,笔者建议投保人与被保险人在投保时,需对谁为受益人、受益顺序、受益份额等受益事项作合理筹划并在保险合同中作备注,如遇变更受益人等受益事项的也应及时书面通知保险人作变更批注,以免引发不必要的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