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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矩阵精品】聊聊破产那些事儿

作者:智仁律师 发布时间:2021-09-02   点击:759

掀起破产的神秘面纱,让法律公众号不再小众。
聊聊破产那些事儿

破产是啥?听起来好高端的样子!
话说某年某月的某一天,同学们齐聚教室,正在等待老师的一堂破产普法课...

老师

同学们,上课了。

老师好。

同学

老师

今天我为大家带来的是关于破产的基础课程。所谓破产,其实又称公司破产程序。在我国,实行的是绝对的破产申请主义,即破产程序只能由法定破产申请权人提出申请而开始,法院不得依职权主动开始破产程序。根据《破产法》及《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债权人和债务人均可依法提出破产申请。

什么嘛,又是债权人债务人的,简单点,听不懂。

同学

老师

债权人可以简单理解为债主,债务人则是相对的欠钱一方企业。

欠钱的一方为什么要申请破产呢?

同学

老师

最直接的原因当然是企业希望能“东山再起”啦。多数上市公司会按照《破产法》第八、九章申请破产保护,而不是第十章直接进行破产清算,因为他们仍希望企业继续运营而不是直接走向灭亡。第八、九章规定了一些复兴公司业务的程序,也确有一些公司重整重组计划成功,重新开始赢利。但有些公司最后还是以清算告终。

那破产程序会对债权人造成什么影响嘛?

同学

老师

问得好。破产会造成债权人的债权不能完全实现,因为破产企业资不抵债,所以才进入破产程序了。

企业为了躲避债务都去申请破产了怎么办,那债权人岂不是要亏死。

同学

老师

企业申请破产是有破产界限的,并不是企业只要申请破产法院就会裁定进入破产程序。

破产界限,即破产原因、破产条件,是指法院在何种情况下可宣告债务人破产的状态,也是法院判断是否宣告债务人破产的标准和理由。《破产法》第2 条规定的破产条件是“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民事诉讼法》第19章规定为“严重亏损,无力清偿到期债务”。有的债务人尚未达到破产界限,通过人为因素,造成达到破产界限的假象,目的是为了破产逃债。根据《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31条的有关规定,可从以下三方面审查是否已达到破产界限:一是不能清偿的债务必须是期限已届满,并经债权人请求清偿;二是不能清偿的债务必须是到期的全部债务而非某项债务不能清偿;三是债务人对现有的债务在客观上毫无办法,而非主观上不能。以上三方面的审查,无论是债务人申请,还是债权人申请,均应提供相应的证据,以确认债务人是否达到破产界限,如果债务人停止支付到期债务并呈连续状态,如无相反证据证明,则可推定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


等一等...老师我有点儿晕...

同学

老师

简单点说就是法院会对破产申请进行严格审查,不会让心怀不轨的不法分子有可乘之机。


原来如此...不过老师..内容量真的好大呀。

同学

老师

喝杯茶消化一下再继续。

老师的茶

那么企业在资不抵债时都可以申请破产吗?

同学

老师

根据我国《破产法》、《公司法》、《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只要申请或被申请的破产企业是全民所有制企业和非全民所有制企业法人, 比如全民所有制企业、集体企业、三资企业、联营企业、私营企业等,被认为其具备了破产主体资格的,予以受理;但对于以下两种情形的全民所有制企业原则上不予受理:一是公用企业和与国计民生有重大关系的企业,政府有关部门给予资助或采取其他措施帮助清偿债务的;二是取得还债担保,并能够从破产申请之日起6个月内清偿债务的。对那些不具备法人资格的企业分支机构、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个人合伙等申请破产的,因其不具备法定的主体资格,则依法裁定不予受理。

是不是除了企业本身,债主也可以申请破产?

同学

老师

对,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债务人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

口头向法院提出就可以吗?

同学

老师

当然不是,债权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应当提交破产申请书和有关证据。

破产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申请人、被申请人的基本情况;

(二)申请目的;

(三)申请的事实和理由;

(四)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载明的其他事项。

原来如此。突然感觉破产也是博大精深呢。

同学

老师

那是当然。好了,今天的课就先上到这里,我们下期重整重组讲坛再见。


相关法条快递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

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

企业法人有前款规定情形,或者有明显丧失清偿能力可能的,可以依照本法规定进行重整。

第八条:

第八条 向人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应当提交破产申请书和有关证据。

破产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申请人、被申请人的基本情况;

(二)申请目的;

(三)申请的事实和理由;

(四)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载明的其他事项。

债务人提出申请的,还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职工安置预案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

主讲人简介:【李斌律师】
浙江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浙江大学法律硕士,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学士、经济学(金融学方向)学士,现为浙江事务所高级合伙人、重整重组部首席律师,第八届杭州市律师协会企业重整与清算专业委员会副主任,第八届杭州市律师协会税务专业委员会委员,浙江省律师协会劳动与社会保障业务委员会委员,杭州市律师协会驻市工商联律师,杭州市温州商会律师顾问团部长,专业领域:并购重组、破产重整、投资融资、金融信托、税务筹划、企业法律风险管理、企业危机化解、建筑房地产、PPP项目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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