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矩阵精品】离婚诉讼中如何冻结“新三板”挂牌公司股份
1.主办券商负责冻结申报;
2.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分公司负责冻结登记。
1.叶女士向法院申请立案时即向法院提交诉讼保全申请书,要求冻结江先生的500万股份,即叶女士提交的是“冻结,而非可售冻结” 之申请,另外,叶女士同时“要求法院一并冻结在冻结期间产生的红股、配股、转增股等”。因为,叶女士担心如果未在申请事项中明确要求对产生的红股、配股、转增股等进行一并冻结,法院可能不会主动予以一并冻结。
那么,叶女士为何申请冻结,而不是可售冻结,两者之间有何区别。顾名思义,冻结就是直接冻结股份,即冻结期间限制股份买卖、抵押、质押、过户等,但可售冻结在冻结期间允许被冻结的股份卖出,但是对股份卖出所得的资金予以冻结,但是同样股份在可售冻结期间不得抵押、质押、过户等。
2.法院根据叶女士的申请对江先生的股份作出保全裁定,并向主办券商送达协助执行通知书;
3.主办券商收到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立即核查江先生的500股是否已经被冻结或卖出(如经核查未被冻结且未卖出的,应于最近的交易时刻前立即进行冻结,以限制卖出),主办券商经核查,发生江先生的股份已被苏某申请冻结,即叶女士只能轮候冻结;
4.主办券商通过中国结算北京通信系统向北京分公司申报轮候冻结;
5.主办券商申报的轮候冻结后,北京分公司待冻结实现后,才将相应的冻结数据及原轮候序号等处理结果于生效日日终反馈至主办券商。
1.法院初次冻结或续冻的,均不超过3年。初次冻结期限自申报之日起计算;公安机关、检察院初次冻结或续冻的,均不超过2年;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初次冻结或续冻的,均不超过6个月。
2.冻结到期日或续冻到期日应当为相应年份对应月的前一日,即对江先生的股份冻结期为三年,自2016年3月1日起至2019年 2月 28日(闰年至29日)。假如,叶女士与江先生的离婚纠纷案在2019年2月28日仍未执行完毕的,则叶女士需在2019年2月28日前向法院申请并续冻。
根据“已司法冻结的股份,不得重复申报司法冻结,但已司法冻结的股份,可以申报轮候冻结,且轮候冻结数量应当小于或等于轮候冻结申报日之前已生效的冻结数量”之规定;叶女士只能是轮候冻结。
假如,叶女士在轮候冻结期间,苏某解除冻结江先生其中的300万股,则叶女士轮候冻结的300万股自动转为正式冻结,余下的200万股继续轮候。
假如,江先生的500万股经苏某申请被法院强制执行其中300万股,则叶女士的轮候冻结只能变更为轮候余下的200万股,但如法院强制执行江先生的500万股,则因江先生无可供冻结的股份,北京分公司只能取消叶女士的轮候冻结登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