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矩阵精品】政府信息公开信访化
在如今社会的庞大的信息体系中,政府机关作为最大的信息制作、拥有者,对信息有效利用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政府信息的公开对各级政府各级机关而言,是一种法定的信息公开义务;对社会公众而言,是保障公众知情权的一种体现。在我国宪法中虽然没有明确规定公民的知情权,但规定了人民主权、人民参与权和公民对政府的监督权。而信息公开制度正是保障公民上述权利最好的路径,让公民参与公共事务的管理,从而实现民主自治。但是,小编在处理日常信息公开工作与学习相关判例过程,发现公民申请信息公开的目的渐渐变得扭曲,一些涉及信访、投诉、咨询类型的非正常的信息公开申请越来越多。申请人不是单纯的需要获取某些信息,实现自己的知情权,而是遇到某些纠纷以后以信息公开的方式寻求另一种救济途径。从而出现一些滥用信息公开权的个体,一人提出几十项甚至上百项信息公开申请,给行政机关施加压力,以实现其另的外目的。
以信息公开中的涉及信访案件为例,信访本身作为一种中国特色制度,是群众向政府及部门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投诉请求的渠道,对社会和谐与稳定承载着特殊的意义与作用。其作为一种独立于行政诉讼、行政复议的一种是使得现有的各种纠错、救济机制更加畅通、有效地运转的机制。具有专门的受案范围、受理条件、办理程序、后续的救济途径。同时,信访制度也未建立与诉讼、复议程序之间的关联性渠道,而是设置了专门的救济程序,即独立的复查、复核程序。《信访条例》的精神也是尽量避免信访途径与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的交叉和重复,并未规定可以寻求司法救济和复议救济,其中第三十四条和三十五条规定的信访三级终结机制充分体现了这种排他性。所以信访信息与政府信息是相互完全独立。下面我们来看看国务院法制办对于类似案件处理意见。
赵某因房屋拆迁纠纷向某直辖市政府法制办提交信访材料。该直辖市政府法制办受理其信访事项后,在法定期限内直接对其做了信访答复。赵某为质疑信访处理程序,向该直辖市政府提出以下三类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一是要求公开对其信访事项的受理告知及送达凭证;二是要求公开未收到信访受理告知的情况下,三是如何获取受理告知的依据文件。赵某向该直辖市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该直辖市政府分别予以维持后,赵某又向国务院提出行政复议裁决申请。国务院法制办受理后,认为涉案的直辖市政府不负有依照《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公开信访处理程序中相关信息的法定职责。根据《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申请人认为行政机关不履行法定职责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机关受理后发现该行政机关没有相应法定职责的,应当决定驳回行政复议申请。据此,国务院法制办依法裁决驳回了赵某提出的行政复议裁决申请。
国务院法制办研究认为,赵某在信访机关已经做出信访答复的情形下,仍从受理告知本身、对不告知的监督机关、获取告知的依据文件等三个不同角度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其本意都是为了质疑信访处理程序中的相关信息。妥善处理本案,关键是要明确在法律上如何看待和处理赵某要求公开信访处理程序中相关信息的申请。国务院裁决意见认为,对要求公开信访处理程序中相关信息的申请,行政机关不应当适用《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进行处理,而可以告知信访人依照《信访条例》的规定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不服信访工作机构依据《信访条例》处理信访事项的行为提起行政诉讼人民法院是否受理的复函》中明确认为,信访人对信访工作机构依据《信访条例》处理信访事项的行为或者不履行《信访条例》规定的职责不服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对信访事项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依据《信访条例》作出的处理意见、复查意见、复核意见和不再受理决定,信访人不服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所以说,信访作为群众反映问题,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的活动,是有关主体行使宪法和法律赋予的权利的方式。信访本身是实现法定权利的途径,但不是一项独立权利;从立法目的来讲,加强和改进信访工作的根本目的是使现有的各种纠错、救济机制更加畅通、有效地运转,而不是要开辟一套新的纠错、救济机制。下面我们来看看另一种“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中申请投诉举报情况”。
原告邹xx向被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要求被告“针对贵会对2009年鼎晖总裁焦震涉嫌内幕交易事宜调查处罚情况,公布以下信息:1、贵会是否就该涉嫌内幕交易事宜进行调查;2、贵会就该涉嫌内幕交易事宜的调查报告;3、负责对该涉嫌内幕交易调查的责任人和领导名单;4、贵会决定不对该涉嫌内幕交易事宜进行处罚的法律、政策依据是什么?5、决定不对该涉嫌内幕交易处罚的责任人和领导名单;6、贵会是否依照证券法第186条,将焦震泄露内幕消息案件移送司法机关?若没有,请公布不移送的法律依据。随后,被告作出信息告知书告知原告:一、关于其申请事项的第1、4、6项。其举报线索和申请公开事项来自于已经公开披露的双汇发展重组和要约收购申请文件。收到其举报后,我会稽查部门对线索进行了分析核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关于内幕交易的相关规定,决定对该举报线索不作立案调查。根据《证券法》第一百八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的有关规定,该涉嫌内幕交易举报线索不符合移送公安条件,不予移送。二、关于其申请事项的第2、3、5项,鉴于该举报线索不符合内幕交易立案调查条件,所以相关信息不存在。
针对举报事项,法院认为本案中,原告邹xx共申请公开六项信息。从第1、4、6项申请内容看,系围绕其举报事项,要求被告中国证监会解释回答若干问题。原告申请的上述内容不属于《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调整的范围。被告针对上述申请所作的答复,系对原告提出的咨询内容的回复,该答复并无不当。
上文我们了解了政府信息与信访信息、举报投诉信息,但是目前看来,类似于上述非正常申请政府信息的情况越来越多,他们往往通过信息公开方式希望行政机关对其以及相关事件重视。从而平凡的适用信息公开权利,申请以后再复议之后再诉讼,给行政机关造成诉累。与行政机关的诉累相比,申请人低额申请费,《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行政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除可以收取检索、复制、邮寄等成本费用外,不得收取其他费用。”以及超低败诉成本是导致目前现状的重要原因之一。加上信息公开与行政诉讼、行政复议信访相比准入门槛低、程序周期短,同时政府信息又纷繁复杂,一个事件可以拆分成多份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不像诉讼、复议能受“一事不再理”的规制。使得信息公开变成解决行政纠纷最优化方式。小编认为要改变目前信息公开现状,首先应该要严格执行“三需要”,合理缩小信息公开准入范围。其次,立法上区分信访信息、咨询类信息以及投诉建议信息,区分对待。再次,能否对“滥用信息公开权”作出相应定义,小编认为可以主要可以从申请信息数量;申请内容是否类似或相同;众多申请是否属于政府信息等方面做出,并在情节严重的情况下做出相应处罚。最后,能否为信息公开申请增设超过合理申请数量申请后需缴纳合理递增的申请费,加大滥用人的申请成本,以规制滥用人,正确引导公民适用信息公开的知情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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