众所周知,在人类长期的生活中,不同的动物被赋予了不同的情感色彩。比如,狗是忠诚的;牛是勤劳的;鸡往往指代“卖淫者”,而“老虎”,往往是凶恶的、吃人的;至于“苍蝇”,则是令人讨厌的、恶心的。毋庸讳言,大大小小的腐败损害了国家和人民的利益,这些人理所当然应当在依纪依法、遵守程序的前提下得到应有的惩处。但作为因职务犯罪而违纪、违法甚至犯罪的人员,即便他在被查处的过程中,其基本的人格也应该得到尊重。这不仅仅是对他本人的尊重,也是包括对其家属的情感的尊重。有谁愿意自己的家属因为违纪犯法了,就被比喻为动物,而且是不受待见的“大老虎”“小老虎”和“苍蝇”呢?况且,在纪检部门和司法机关的公开文书中,其实腐败案件的当事人是未被称为“大老虎”“小老虎”或“苍蝇”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