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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矩阵精品】婚姻第一课|第十六讲 离婚协议中关于抚养费的违约金条款是

作者:智仁律师 发布时间:2021-09-02   点击:693

   基 本 案 情   

原告博小某的法定代理人刘某与被告博某原系夫妻关系,于2011年1月26日生有一子博小某,即本案原告。原告法定代理人与被告于2011年4月26日在东城区民政局协议离婚,后于2011年6月8日复婚,2012年5月27日二人签订了夫妻分居协议,协议约定:分居期间原告由其母刘某抚养,被告每月给付抚养费1500元,于每月12日前支付,从第二个月开始抚养费逾期未转账,则赔偿违约金30000元/次。2012年6月至2012年10月被告每月给付原告抚养费1500元,2012年11月开始不再给付。2014年5月28日,原告法定代理人与被告经河北省涿州市人民法院判决离婚,判决原告随其母刘某共同生活,被告博某自2014年6月起每月给付原告抚养费1900元,至原告博小某18周岁止。后博小某将博某诉至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请求支付2012年12月至2014年5月间的抚养费,并依约支付违约金。

 裁 判 结 果

一、判决生效后七日内,被告博某补付原告博小某二O一二年十一月至二O一四年五月抚养费二万八千五百元整;

二、驳回原告博小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裁 判 理 由

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应负担抚养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原告法定代理人刘某与被告博某在分居期间就子女抚养费问题已经达成协议,抚养费数额的约定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并未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被告理应按约定履行给付义务,故对于原告要求支付拖欠的抚养费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但因为抚养费的给付并非基于合同,故双方约定的违约金条款于法无据,对于原告要求赔偿违约金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律 师 说 法
抚养费的支付能否约定违约金条款?

抚养费的给付是身为父母的法定义务,而非基于父母双方的协议,该协议可以且只能约定抚养费的数额,且该法定义务不能因父母双方的协议而免除。因此,公民法定义务的履行只能受法律法规的约束,而不宜因公民之间约定的违约金条款而予以约束。抚养费设立的初衷是为了保护离婚后未成年子女的合法权益,是以赋予未抚养一方法定义务的方式,努力使得未成年子女的生活恢复到其父母离婚前的状态。抚养费本质上是一种针对未成年人的保障,因此,抚养人不应以违约金的形式从子女的抚养费中获利。

离婚协议是否受《合同法》规制?

夫妻之间签订的离婚协议,在分割财产时发生纠纷,能否适用《合同法》的标准,对此存在二种意见:

一种意见认为,《合同法》明确规定,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其他法律规定。离婚协议书是以离婚为目的协议,从协议目的、内容、生效要件等方面来看,离婚协议的成立并生效以登记离婚为前提,而离婚明显涉及人身属性,因此以该条件作为生效要件的离婚协议同样也具人身特点。并且,需要说明的是,离婚协议中涉及到财产处理的条款不应当被区分开来,从而适用《合同法》。原因在于,双方出于能够尽快离婚的目的,在财产上作出一定的让步妥协,一定程度上此类财产条款与一般经济类协议条款不同,仍具有人身属性。据此,离婚财产协议纠纷不应由《合同法》调整。至于,如何理解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九条的规定,主张者认为应该从严适用,不得适用民事诉讼中的推理规则,而应该达到确信的程度。对于该条中的“等”字,应该尽量不适用,不能简单的理解为合同法中的“乘人之危和显失公平”。

第二种意见认为,《合同法》的上述规定排除有关身份关系协议的适用是基于这类协议与人身密切相关,而离婚协议中的财产分割部分或单独的财产分割协议是夫妻之间作为平等的民事主体签订的,且仅涉及财产处理问题,与身份关系无关。所以,理应适用《合同法》。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九条的规定,在“欺诈、胁迫”后面加了一个“等”字,说明欺诈、胁迫的情形不是人民法院支持当事人诉讼请求的唯一条件,人民法院在审理中发现协议内容违反《合同法》第五十四第一款、第二款中规定的乘人之危、显失公平的情况时,仍然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该协议。

根据最高院的观点,离婚协议中双方将共同财产赠与未成年子女的约定与解除婚姻关系、子女抚养、共同财产分割、共同债务清偿、离婚损害赔偿等内容互为前提、互为结果,构成了一个整体,是“一揽子”的解决方案。如果允许一方反悔,那么男女双方离婚协议的“整体性”将被破坏。也就是说,离婚协议是一个涉及人身关系的协议,根据合同法第二条的规定,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应当适用其他法律的规定。因此,作为一个整体,离婚协议不适用《合同法》。

法条索引  

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其他法律的规定。

2.《婚姻法》解释(二)

第九条  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

3.《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二十一条 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

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

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

禁止溺婴、弃婴和其他残害婴儿的行为。

家事观察由智仁家事团队创办,团队由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浙江省律师协会婚姻家庭委员会主任祝双夏担任首席律师,同时汇聚了多名在婚姻、继承、私人财富管理领域业务精深、经验丰富的专业律师,是国内较早研究和提供私人财富管理与传承专业化法律服务的律师团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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