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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矩阵精品】婚姻第一课|第十五讲 离婚协议约定一次性支付抚养费后,还

作者:智仁律师 发布时间:2021-09-02   点击:737

基本案情:

原告余某的母亲和父亲2008年经调解离婚,双方达成调解协议,余某由母亲抚养,其父亲余某望当庭一次性给付抚养费23000元。2013年余某在某双语实验学校上小学二年级,年学费3600元,其母亲无固定收入,主要收入来源为打工。后余某诉至河南省驻马店市确山县人民法院请求其父余某望每月给付抚养费1000元,到2023年6月30日其满18岁止。

案例来源:

最高人民法院公布四十九起婚姻家庭纠纷典型案例之十  余某诉余某望抚养费纠纷案

判决支持原告余某要求增加抚养费的请求。

裁判结果:

裁判理由

世界许多国家和地区的婚姻家庭法立法时都遵循“儿童利益优先原则”和“儿童最大利益原则”,目前,我国的《婚姻法》和《未成年人保护法》也明确规定了保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的原则。“未成年人利益优先原则”和“未成年人最大利益原则”应当成为我国婚姻家事立法的基本原则,尽可能预防和减少由于父母的离婚,给未成年子女带来的生活环境上的影响及未成年子女性格养成、思想变化、学习成长等不利因素。

在婚姻家庭类案件中,人民法院在对未成年子女的抚养费进行判决、调解时,抚养费标准一般是依据当时当地的社会平均生活水平而确定。但随着经济的发展,生活水平的提高及物价上涨等因素,法院原先所判决、调解的抚养费的基础已经不存在或发生很大改变,再依据当时的条件和标准支付抚养费,已经不能满足未成年人基本的生活要求,不能保障未成年子女正常的生活和学习。因此,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未成年子女有权基于法定情形,向抚养义务人要求增加抚养费。本案中原告余某父母离婚时间是2008年,当时双方协议余某父亲当庭一次性给子女付抚养费23000元,平均每月62.5元。而2012年度河南省农村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为5032.14元,平均每月419元。根据上述情况,余某父亲原来给付的抚养费目前显然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本案正是基于最大限度保障未成年子女利益的考量,在原审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情况下,准予未成年子女余某向人民法院提起新的诉讼,依法支持其请求其父增加抚养费的主张。



  律 师 说 法  

一、一次性给付抚养费后,未成年子女是否有权要求增加抚养费?

首先,从法律关系层面分析,两者系属不同的法律关系,夫妻之间的协议不能随意免除法定义务。

根据《婚姻法》37条第1款,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另外,《处理子女抚养问题若干意见》第8条规定,抚育费应定期给付,有条件的可一次性给付。

由此可见,夫妻在离婚协议中可就子女抚养费的数额、支付期限、支付方式等自行作出约定,属于意思自治的范畴,只要是基于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该协议就合法有效,对离异双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本案原告余某的父母亲在协议离婚时针对“抚养费”做出了“一次性支付抚养费23000元”的约定,就是双方意思自治的结果。该法律关系的双方主体是夫妻双方,本质上属于具有人身属性的合同法律关系。

区别于上述的意定权利,未成年子女要求非直接抚养方支付抚养费的请求权基础系法定权利。即父母对子女有法定的抚养和教育义务,不因父母离婚而消失。该法律关系的双方主体为未直接抚养一方和未成年子女,本质上属于法定的父母子女关系。

其次,快速变化的外在环境和相对滞后的法律是存在一定的矛盾的,要弱化这个矛盾就需要明确许可未成年子女可依照情势变更原则请求增加抚养费。

实践中,夫妻协议或判决离婚时,未成年子女抚养费的数额是综合包括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在内的各种因素确定的。然而,随着物价上涨,生活成本提高,或者子女患病、上学等抚养费确定当时并不存在的情况发生,原先确定抚养费的基础已经不存在或发生很大改变,再依据当时的条件和标准支付抚养费,不能有效保障未成年人健康成长,与儿童利益最大化原则背道而驰,法律应当明确满足特定情形,未成年子女可要求增加抚养费。

二、未成年子女要求增加抚养费的法定情形有哪些?

从以往的案例显示,法院从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角度出发,要求增加抚养费的诉讼,获得支持的概率比较大,然而,这并不意味着未成年子女增加抚养费的请求一经主张就会被支持。

根据《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婚姻家庭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离婚时双方约定或直接抚养子女一方承诺不要求另一方负担子女抚养费,此后又以子女名义起诉,要求对方给付抚养费的,一般不予支持。但具有直接抚养子女一方经济状况发生不利变化不足以维持子女当地一般生活水平,或者子女生活、教育、医疗等费用确有增加等正当情形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 18 条规定精神,可判决另一方给付抚养费。由此可见,即使是子女随一方生活并由抚养方负担子女全部抚养费的情形,未成年子女要求未直接抚养方支付抚养费的,也需要满足法定情形,才可能获得支持。

根据《婚姻法》第37条第2款,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如何界定“必要时”?

根据《处理子女抚养问题若干意见》第18条规定,子女要求增加抚养费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或母有给付能力的,应予支持。

(1)原定抚养费数额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的。当地实际生活水平不是个别未成年子女的实际生活水平,而是以当地城市或农村居民家庭人均消费性支出为基础,综合考虑人均收入、社会福利等其他因素而得出的标准,一般实践中,法院通常会将当地权威机构发布的年度人均消费支出作为参考数据。

(2)因子女患病、上学,实际需要已超过原定数额的。在这里需要提醒的是,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为孩子报名昂贵的兴趣班,上私立学校所产生的高额教育费用并不一定需要双方个半承担,根据具体案件的不同情况,法院的判决也不尽相同。

(3)有其他正当理由应当增加的。

三、请求增加抚养费的途径及所需证据

常见的请求增加抚养费的方式有两种:

1.协商。这种方式省时便捷且成本较低。由于未成年人的认知能力等限制,通常由离婚双方协商确定。当然,父母对子女抚养问题的约定是有限制的,并非双方协商一致即可。根据《处理子女抚养问题若干意见》第10条规定,父母双方可以协议子女随一方生活并由抚养方负担子女全部抚养费。但经查实,抚养方的抚养能力明显不能保障子女所需费用,影响子女健康成长的,不予准许。可见,不管是法院还是民政局等其他相关机构,针对父母双方关于子女抚养费的约定,均要本着儿童利益最大化的原则,进行必要的审查。

2.诉讼。协商不成,可以未成年子女为原告向法院提起增加抚养费之诉。原告需承担举证责任,来证明这种“必要性”,主要证据可包括:

(1)当地权威机构发布的人民实际生活支出的统计数据。此项证据可间接证明未成年子女的生活成本提高,原定抚养费数额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的。

(2)医院诊疗病例以及医疗费单据、缴费凭证。

(3)接受法定教育的学费凭证以及兴趣班教育的费用凭证。前述两类证据可直接证明未成年子女的正常开销加大,实际需要超出原定抚养费数额;

(4)双方的纳税证明以及工资条等,也可以是用工单位出具的书面材料。该类证据一方面可用来证明直接抚养一方现阶段的经济状况无法维持子女正常生活,另一方面也也用来证明非直接抚养一方具有给付增加部分抚养费的能力。

        法务索引: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三十七条 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二、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的通知

8、抚育费应定期给付,有条件的可一次性给付。

10、父母双方可以协议子女随一方生活并由抚养方负担子女全部抚育费。但经查实,抚养方的抚养能力明显不能保障子女所需费用,影响子女健康成长的,不予准许。

15、离婚后,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或者子女要求增加抚育费的,应另行起诉。

18、子女要求增加抚育费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或母有给付能力的,应予支持。

(1)原定抚育费数额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的;

(2)因子女患病、上学,实际需要已超过原定数额的;

(3)有其他正当理由应当增加的。

 

三、《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婚姻家庭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

16.离婚时双方约定或直接抚养子女一方承诺不要求另一方负担子女抚养费,此后又以子女名义起诉,要求对方给付抚养费的,一般不予支持。但具有直接抚养子女一方经济状况发生不利变化不足以维持子女当地一般生活水平,或者子女生活、教育、医疗等费用确有增加等正当情形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 18 条规定精神,可判决另一方给付抚养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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