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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矩阵精品】如何排除合同约定法院管辖?最高法院来教你

作者:智仁律师 发布时间:2021-09-02   点击:841

金讼圈导读:

一、本案是合同纠纷侵权之诉排除合同约定法院管辖的经典案例。在违约责任侵权责任竞合的情况下,原告提起侵权责任纠纷,可否排除合同约定的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通过本案例,给予了明确肯定回答

二、同理,在合同明确有约定仲裁仲裁条款的情况下,原告可否也以侵权为由提出诉讼,来实现排除仲裁呢?请参阅文末金讼圈提示哦。

 

案例索引:

最高人民法院2017223作出的2017)最高法民辖终26号民事裁定书

 

裁判规则:

一、根据《合同法》关于“因当事人一方违约行为,侵害对方人身、财产权益的,受损害方有权选择依照本法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依照其他法律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的规定,合同当事人有权根据自己的利益判断选择行使请求权

二、原告以当事人在履行各自合同义务时存在重大过错对其造成财产损失为由,提起侵权责任之诉,应由侵权行为地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三、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关于“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案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规定,原告选择侵权行为地法院管辖并无不当。

 

案由及案件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晋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上诉人(原审被告):个旧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潍坊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原审被告:华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原审被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行。

上诉人晋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晋商银行)、个旧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以下简称个旧农信联社)与被上诉人潍坊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潍坊农商银行)以及原审被告华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华创证券公司)、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行(以下简称招商银行青岛分行)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晋商银行、个旧农信联社不服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山东高院)(2016)鲁民初114号之一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

 

晋商银行上诉称

一、晋商银行与潍坊农商银行的纠纷系合同纠纷,根据合同约定,应由晋商银行住所地法院管辖,即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管辖。二、一审裁定将本案案由定为合同纠纷,却以本案系财产损害赔偿纠纷,属侵权纠纷为由驳回上诉人晋商银行管辖权异议不当。请求:一、请求撤销山东高院(2016)鲁民初114号之一驳回管辖异议民事裁定书。二、本案移送至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处理。

 

个旧农信联社上诉称

一审法院在上诉人提出管辖权异议后,未对案件管辖权的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进行全面审查(尤其是有关证据的审查认定),仅仅依据被上诉人的起诉状进行形式审查,适用法律错误,请求二审法院依法予以纠正。理由如下:一、本案实为合同纠纷案件,根据法律规定,应当由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管辖。二、本案由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管辖更利于查清案件事实,节约司法资源。请求:一、撤销山东高院(2016)鲁民初114号之一民事裁定书;二、请求依法将本案移送至有管辖权的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

 

潍坊农商银行答辩称

一、潍坊农商银行并非仅仅依据《晋商银行理财产品协议》要求晋商银行承担违约责任,潍坊农商银行追究的是包括晋商银行在内的各被告的侵权责任,因而上述协议对纠纷管辖地的约定不适用于本案。二、个旧农信联社等被告的侵权行为,侵害了潍坊农商银行的合法权益,侵权结果发生地为潍坊农商银行的住所地,故山东高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三、本案被告之一招商银行青岛分行住所地为山东省青岛市,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山东高院对本案有管辖权。请求二审法院驳回晋商银行、个旧农信联社提出管辖权异议的上诉请求。

 

最高人民法院二审认为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合同纠纷以侵权责任为由起诉,管辖权如何确定的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二条关于“因当事人一方违约行为,侵害对方人身、财产权益的,受损害方有权选择依照本法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依照其他法律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的规定,潍坊农商银行有权根据自己的利益判断选择行使请求权。现潍坊农商银行以晋商银行、华创证券公司、招商银行青岛分行、个旧农信联社四被告在履行各自合同义务时存在重大过错对其造成财产损失为由,提起本案之诉,属侵权纠纷,应由侵权行为地或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个旧农信联社等被告的侵权行为,侵害了潍坊农商银行的合法权益,侵权结果发生地为潍坊农商银行的住所地,且本案被告之一招商银行青岛分行住所地为山东省青岛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四条之规定,案涉侵权行为地和被告住所地均在山东省境内,故山东法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三款关于“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案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的通知》(法发[2015]7号)的规定,本案由山东高院管辖并无不当。

综上,晋商银行、个旧农信联社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

 

最高人民法院终审裁定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金讼圈提示:

一、假如本案的《晋商银行理财产品协议》仲裁条款原告可否也以侵权为由提出诉讼,实现排除仲裁呢?

二、请读者关注金讼圈公号,参阅下期即将发布的《金讼圈之金融裁判规则149号》文章,为您揭晓答案。

李小文

浙江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浙江大学法律硕士,杭州市律师协会金融专业委员会主任,杭州市萧山法律服务产业发展中心副主任,擅长私募基金募投管退、公司股权投融资、商业模式法律保障等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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