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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矩阵精品】合伙型私募证券基金管理人未按约召开合伙人会议擅自操作是否

作者:智仁律师 发布时间:2021-09-02   点击:813

兼议执行事务合伙人召开合伙人会议的

责任与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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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讼圈导读

一、本案是一起合伙型私募证券投资基金LP向GP索赔的典型案例。执行事务合伙人在触及预警线之后擅自决定继续操作,违反合伙合同关于“但合伙企业净值触及预警线时,执行事务合伙人应通知全体合伙人,召集合伙人大会,由合伙人大会决定是否继续或者终止操作”的约定,给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被法院判决担赔偿责任。

二、诉为非诉,以讼止讼;赢在二审,笑到再审。执行事务合伙人如何把握合伙人会议召开、召集方式?如何利用QQ、微信群等即时通讯工具召开合伙人会议?如何确保合伙人会议决议合法有效?欢迎参阅文末金讼圈提示

案例索引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2月27日作出的(2018)苏01民终78号民事判决书。

裁判要旨

合伙人对本法规定或者合伙协议约定必须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始得执行的事务擅自处理,给合伙企业或者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裁判逻辑链

 一、根据《合伙企业法》第九十七条的规定,合伙人对本法规定或者合伙协议约定必须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始得执行的事务擅自处理,给合伙企业或者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二、执行事务合伙人,负有按照约定履行执行合伙事务的义务,在触及预警线之后擅自决定继续操作,违反合伙合同关于“但合伙企业净值触及预警线时,执行事务合伙人应通知全体合伙人,召集合伙人大会,由合伙人大会决定是否继续或者终止操作”的约定及法律规定,给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依法应承担赔偿责任。

三、执行事务合伙人仅通过QQ聊天方式披露信息,未按照合伙合同约定的召集会议的有效方式,提前通知及告知拟表决议题,应认定上述QQ聊天并非依约召开合伙人会议,且并未形成有效决议。

四、执行事务合伙人未履行相应合伙合同约定的召开合伙人会议义务,即便存在股市大盘走势下跌等客观因素,依照合同约定仍应承担赔偿之责。

五、《合伙合同》中关于预警线0.8的约定,是有限合伙人对执行合伙事务的授权范围,对在20%范围内的投资损失由全体合伙人承担;但因执行事务合伙人违约导致有限合伙人超出20%投资额的损失,应由违约方执行事务合伙人赔偿。

案由及案件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超沅商务咨询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蒋宁

上诉人上海超沅商务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超沅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蒋宁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2016)苏0105民初495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案情经过

超沅公司原名称为上海超沅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2017年7月20日,超沅公司将名称变更为上海超沅商务咨询有限公司。

2015年6月25日,蒋宁与超沅公司、丰源合伙企业签订《合伙合同》,约定全体合伙人共同设立丰源合伙企业,合伙人包括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普通合伙人即超沅公司,有限合伙人指向合伙企业实缴出资并被普通合伙人接受的投资者,超沅公司作为私募基金管理人,担任由其募集成立的合伙型私募股权基金产品即丰源合伙企业的执行事务合伙人,利用各合伙人的出资进行证券市场投资交易,谋求合伙企业的财产增值。合伙企业首轮投资期限为1年,合伙企业实收资本总额达到1500万元或者合伙人数量达到50人时开始首轮投资,提前或推迟首轮投资开始时间的,应当经过合伙人会议决议。执行事务合伙人对于合伙企业日常经营事务享有独占及排他的执行权和管理权,承担为合伙人的最大利益处理合伙事务,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有效管理,妥善保管合伙企业业务的交易记录、原始凭证及资料,按照合伙企业文件的约定向合伙人分配合伙财产收益、履行信息披露等义务;有限合伙人以其实缴出资为限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责任,有权监督执行事务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并检查其执行情况,有权单独或共同召集或出席合伙人会议,参与投票、进行表决、作出决议等;合伙人会议是合伙企业的最高权力机构,合伙人会议由执行事务合伙人负责召集,或者由占合伙企业实收资本总额50%及以上合伙人向执行事务合伙人提出书面提议,执行事务合伙人决定不召集的,占合伙企业实收资本总额50%以上的合伙人有权自行或委托代表召集合伙人会议;合伙人会议由占合伙企业实收资本总额80%及以上的合伙人出席时方可召开,合伙人会议作出的决议,应当经过占出席合伙人会议的合伙人出资总额80%及以上的合伙人同意通过。

《合伙合同》还约定:合伙企业投资于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ETF、固定收益类工具(国债、金融债、央行票据、企业债、公司债、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债券回购)、货币市场基金和银行存款及无风险期现套利产品。合伙企业财产设置预警线,预警线为0.8,当合伙企业财产净值触及0.8时,执行事务合伙人需通知全体合伙人,召集合伙人大会,决定是否继续操作,如果全体合伙人大会决定终止,则执行事务合伙人需按全体合伙人大会的决议出售全部股票,并办理退伙手续;合伙企业的所有收益原则上按照各合伙人出资比例对应约定进行分配,合伙企业的亏损原则上由合伙人按实缴出资比例分担,执行事务合伙人违反合伙企业文件的规定处理合伙事务,致使合伙财产遭受损失的,由执行事务合伙人以其自有财产赔偿;合伙企业首轮投资期限届满或提前终止时,有限合伙人应当办理变更手续,变更为普通合伙人,不愿意变更的应依据合同约定办理退伙手续;执行事务合伙人按月披露合伙企业财产净值,信息披露方式可以采取电子邮件、电话、QQ群等方式;合伙人或其他各当事方应严格遵守合伙企业文件的约定,任何一方违反部分或全部约定的,均应向守约方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因违约给守约方造成的损失。

《合伙合同》还约定:合伙人会议的召集人应当至少提前十个工作日公告会议通知,会议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2)会议拟审议的主要事项、议事程序、表决方式;(3)会务联系人姓名、电话及其他联系方式;(4)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5)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合伙人会议不得就未经公告的事项进行表决。

上述合同还有两份附件,附件一为《有限合伙人风险适合性调查问卷》,蒋宁对风险承受能力自选“既可能获取20%以上的收益,也可能有20%以上的亏损,”附件二为《入伙风险申明书》,其中载明了合伙企业不承诺保本和最低收益,合伙企业的投资具有一定的投资风险,适合风险识别、评估、承受能力较强的合格投资者等。蒋宁在2015年6月25日填写了这两份附件,并签名。

2015年6月25日,蒋宁通过银行向丰源合伙企业转账投资款30万元。双方约定首轮投资期限从2015年7月10日至2016年7月10日。

超沅公司在投资期限开始后,作为丰源合伙企业的执行事务合伙人对合伙企业财产进行投资操作,自2015年7月10日起,超沅公司买入分级B基金及股票等投资产品,超沅公司定期通过月报或QQ的形式将投资情况向合伙人进行披露。

2015年7月31日,丰源合伙企业基金净值跌破0.8的警戒线,2015年8月3日,超沅公司在QQ群中公布披露此信息,并以QQ形式提议召开合伙人大会,要求QQ群中的49位合伙人就是否继续进行投资操作进行表决,经过表决,没有占实收资本80%以上的合伙人同意终止股票操作,超沅公司继续进行投资操作,2015年7月31日至8月13日期间,丰源合伙企业基金净值又上涨到1.07。

2015年8月21日丰源合伙企业基金净值再次跌破0.8的警戒线,超沅公司没有再次召开合伙人全体会议,就是否继续投资操作进行表决。

2015年8月22日至2016年7月10日,丰源合伙企业基金净值一直处于持续下跌亏损状态。首轮投资期限到期后,蒋宁不愿意继续投资,丰源合伙企业于2016年7月20日同意蒋宁退伙,并于2016年7月21日返还蒋宁剩余投资款90090元。

诉讼请求

超沅公司赔偿蒋宁损失209910元及利息14250元(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4.75%从2015年6月25日计算至起诉之日),并承担诉讼费用。

法院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判决:一、上海超沅商务咨询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蒋宁149910元及利息161.63元;二、驳回蒋宁的其他诉讼请求。

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院观点 

蒋宁与超沅公司订立《合伙合同》,合伙成立丰源合伙企业,该《合伙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同内容也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约履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九十七条的规定,合伙人对本法规定或者合伙协议约定必须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始得执行的事务擅自处理,给合伙企业或者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蒋宁与超沅公司签订的《合伙合同》中也约定,执行事务合伙人违反合伙企业文件的规定处理合伙事务,致使合伙财产遭受损失的,由执行事务合伙人以其自有财产赔偿。自2015年8月21日起,丰源合伙企业每月的净值均低于0.8,属于《合伙合同》约定的触及0.8预警线情形,超沅公司按约应通知全体合伙人,召集合伙人大会,由合伙人大会决定是否继续或者终止操作。但超沅公司未遵守合同约定,而是在触及预警线0.8之后擅自决定继续操作,直到2016年7月25日返还蒋宁剩余投资款。超沅公司作为执行事务合伙人,负有按照约定履行执行合伙事务的义务,超沅公司违反合同约定及法律规定,对须经合伙人大会同意方可执行的事务擅自处理,给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依法应承担赔偿责任。

超沅公司认为合伙企业财产净值两次触及0.8时,其通过QQ群的方式召集会议,并分别通过QQ及现场形式举行了两次合伙人会议,会议未形成终止操作的决议,其不存在违约行为。本院认为,超沅公司的上述主张依据不足,理由为:1.根据《合伙合同》,合伙人会议的召集人应至少提前十个工作日公告会议通知,且会议通知应当载明会议召开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审议的主要事项、表决方式等,超沅公司提交的QQ聊天记录不能证明其履行了以上通知义务。2.《合伙合同》约定,占合伙企业实收资本总额80%及以上的合伙人出席时合伙人会议方可召开;合伙人会议作出的决议应当经过占出席合伙人会议的合伙人出资总额80%及以上的合伙人同意通过。根据已查明事实,2015年8月3日QQ聊天中同意继续操作的合伙人所持有的合计出资比例未达到《合伙合同》约定的80%,故该次表决未形成有效决议。超沅公司9月5日公布的会议纪要所载议题不包括资产净值跌破0.8后是否继续操作的问题。现有证据仅表明QQ为披露信息的方式,并非召集会议的有效方式,故应认定上述QQ聊天并非依约召开合伙人会议,且并未形成有效决议。3.超沅公司称,占丰源合伙企业实收资本总额50%以上的合伙人也可以召集合伙人会议,对此,本院认为,《合伙合同》仅约定其他合伙人有权召集合伙人会议,但未约定在资产净值触及0.8预警线时,其他合伙人负有召集合伙人会议的义务,且本案涉及当合伙企业财产净值触及0.8时,超沅公司是否依约召集会议履行合同义务的纠纷,其他合伙人是否另行召集会议与本案无涉,亦不构成豁免超沅公司履行义务的理由。

如前所述,合伙企业财产净值触及0.8时,超沅公司并未严格依据《合伙合同》召集、举行合伙人会议,形成有效决议,故应认定构成违约。超沅公司在合伙人会议未形成有效决议的情形下继续操作,上述行为与蒋宁的损失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故蒋宁有权依约就其损失及利息向超沅公司主张。超沅公司提交大盘走势图等证据,以证明合伙人的损失系因证券市场系统风险等因素所致。本院认为,超沅公司与案涉其他合伙人已形成有效合同关系,各方负有依约全面履行合同义务之责。如当事人未履行相应合同义务,即便存在股市走势下跌等客观因素,依照约定,违约一方仍应承担赔偿之责。故超沅公司提交上述证据以豁免其对其他合伙人的赔偿责任理由不能成立。

对违约赔偿范围问题。《合伙合同》中关于预警线0.8的约定,是蒋宁等有限合伙人对超沅公司执行合伙事务的授权范围,对在此范围内的投资损失,蒋宁同意承担,故蒋宁应以其出资额为限进行承担。蒋宁要求超沅公司对自己的全部投资损失209910元进行赔偿,没有法律依据,应不予认可。对于因超沅公司违约给蒋宁造成的部分损失,超沅公司应予以赔偿。对于蒋宁主张的超沅公司违约赔偿责任,因超沅公司违约导致蒋宁超出20%投资额的损失,应由超沅公司进行赔偿,即依法应支持蒋宁出资额80%与退伙收回出资额90090元之间的差额部分即149910元。蒋宁主张从2015年6月25日开始计算至起诉之日止的利息,因其退伙并结算时损失才能确定,故其利息应自2016年7月21日起算,按年利率4.75%计算至起诉之日2016年7月28日的利息为161.63元。对于蒋宁主张超沅公司违反约定进行投资分级B基金的问题,因双方签订的《合伙合同》无禁止此类投资范围的约定,应不予认可。

丰源合伙企业于2016年7月21日退还剩余投资款,双方对该事实均无异议,且本案系基于《合伙合同》的违约赔偿纠纷,与合伙企业清算、合伙人退伙无涉,故该笔款项退还性质在本案中不予评价。

综上,超沅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

金讼圈提示

诉为非诉,以讼止讼;赢在二审,笑到再审。一般情况下,除非全体合伙人在书面伙人会议决议上有签名一致同意,应该严格按照合伙企业法及合伙协议约定的方式、程序进行,否则即便表决比例达到法定要求也可能被法院认定为无效决议或可撤销决议。类似可参考公司决议纠纷裁判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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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小文


浙江事务所创始合伙人

杭州市律师协会第八届金融专业委员会主任

浙江省金融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

杭州仲裁委员会仲裁员

浙江图书馆客座教授

浙江大学城市学院法学院优秀实务导师

杭州师范大学法学院实务导师

《金讼圈之100个典型疑难金融案例与裁判规则》一书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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