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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矩阵精品】出轨=净身出户?夫妻间忠诚协议效力如何?

作者:智仁律师 发布时间:2021-09-02   点击:715


时隔两年,马蓉王宝强离婚案终审宣判,判决涉及双方婚姻关系的解除及子女抚养问题,财产问题仍悬而未决。网友们直呼,“离婚不易,且行且珍惜。”感慨同时又在为宝宝出谋划策,若婚姻里配备一份忠诚协议,是否宝宝的结局不会如此悲惨?但是,一纸忠诚协议是否足以保障无过错方,怕也是需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忠诚协议效力如何,且随小编涉略一二。


01

什么是忠诚协议?


忠诚协议,就是男女双方在婚前或婚后,自愿制定的有关在婚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恪守婚姻法所倡导的夫妻之间互相忠实的义务。如果违反,过错方将在经济上对无过错方支付违约金、赔偿金、放弃部分或全部财产的协议。

 

例如,(2014)浙金民终字第723号,200995日,原、被告双方签订《协议书》一份,约定:“双方如有证据证明对方有不忠于夫妻感情的事情(包括但不限于婚外情、嫖赌、重婚、与他们同居),而且由过错方先提出离婚的,必须承担以下责任:一、过错方必须净身出户,且承担家庭的所有债权债务。二、过错方应支付无过错方精神损害赔偿金人民币50万元(大写:伍拾万元整)……”

02

忠诚协议效力


对于忠诚协议效力,我国法律未作出明确规定,司法实践中各个法院对此认定不尽相同,但在离婚纠纷中,判决准予离婚的大多数法院还是支持“夫妻忠诚协议”有一定的效力[1]。且主流观点认为,虽然立法上没有明确的关于“忠诚协议”的定性,但在司法实践中,法院一般认为,只要不违背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都应该遵从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原则,认可“忠诚协议”的效力。

 

例如,对于上述(2014)浙金民终字第723号中,争议的焦点是原、被告双方分别于2009812日和200995日签订的《约定》及《协议书》中忠诚协议的效力问题。法院认为,原、被告双方经过协商约定,一方违反忠实义务的,应向另一方支付精神损害赔偿,系双方对忠实义务的量化,没有违反法律的禁止性、效力性规定。但原、被告双方约定的精神损害赔偿数额过高,应根据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数额的确定原则,结合双方约定及当地社会经济水平、对方当事人的承受能力等酌情确定,根据本案案情,原审法院酌情确定精神损害赔偿的数额为20万元。


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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尽管较多法院认可忠诚协议的效力,但前提是基于不违背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都应该遵从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原则。因此,在实践中,忠诚协议有效与否仍需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小编在此对忠诚协议中常见的注意点略做分析。

 

1.关于违反忠诚义务必须离婚的约定

 

例如,夫妻双方在协议中约定“一方违反忠诚义务,双方就必须离婚”,但是,婚姻法当中的婚姻自由原则既包含结婚自由,也包含离婚自由,也就是,婚姻关系不受合同法约束。因此,该约定违背了婚姻自由中的离婚自由原则,是违反婚姻法的规定的。

 

2.关于子女抚养权及监护权的约定

 

例如,夫妻双方协议约定“婚生子由无过错方抚养,过错方丧失监护权”。离婚并不意味着父母一方丧失对子女的监护权,监护权是一种法定权利,不因离婚而丧失,也不能通过协议约定排除,而抚养权是根据双方协商、孩子意愿、双方经济条件等各种情况进行确定的,也可以变更。

 

3.关于“净身出户”的约定

 

受影视剧影响,“净身出户”是夫妻双方签订忠诚协议的常用词汇,似乎作此约定,就能保障无过错方利益最大化,而事实上关于此约定则饱受争议,可能会被直接认定为无效。净身出户包含“净身”的财产约定和“出户”的人身约定。“出户”约定则和上述第1点违反忠诚义务约定一致,违背婚姻自由原则,难得支持。而关于“净身”之财产约定,不同法院可能作出不同认定,有的认为财产部分约定有效,有的则直接认定无效。而且,如上述案例当中,关于赔偿金数额,法院常会结合双方约定及当地社会经济水平、对方当事人的承受能力等酌情确定,约定过高也可能不获支持。

 

4.通常以离婚为前提

 

《婚姻法司法解释一》规定,仅以婚姻法第四条,即“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为依据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异曲同工,夫妻“忠诚协议”不同于合同法意义上的合同,一般都要以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为前提,法院在判决中认可忠诚协议,也是基于准予离婚的前提。因此,要根据忠诚协议来索取赔偿,首先要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并提供足够的证据证明对方存在出轨行为。


[1]略析“夫妻忠诚协议”的司法立场,作者:李婧,人民法院网。


浙江事务所合伙人,范大姐帮忙电视栏目顾问律师,杭州师范大学法学院实务导师,温州商会律师团家事部部长,杭州市律协企业法律顾问委员会委员,浙江省婚姻与家庭委员会委员,杭州市律协家事委员会  委员,擅长离婚、继承及财产分割等家事诉讼、股权分割与传承、财富保护与传承、企业法律顾问等;

夏巧雅

浙江事务所实习律师,浙江财经大学管理学学士,浙江大学法律硕士;

专业方向:离婚、继承及财产分割等家事诉讼、股权分割与传承、财富保护与传承

执业格言:临渊羡鱼,不如退而结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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