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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矩阵精品】信息公开知情权的滥用

作者:智仁律师 发布时间:2021-09-02   点击:774


“法治政府”是近年来的热点话题,而“法治政府”的基本要求就是政府的权利与责任紧密相联,集阳光政府、有限政府、诚信政府、责任政府于一身,使得政府的行为受到法律限制,在法律限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而建设“法治政府”的关键就在于要全面推行依法行政,依法行政是对法治政府建设的关键环节和核心所在。其中,政府信息公开是实现依法行政的重要内涵之一,其能充分保障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是建设“阳光下的政府”的重要内核。

自《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实施以来,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得到了一定发展。随着对公民普法力度的加强,公民的权利意识越来越高。这本来是一件好事,但是由于《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存在立法上的不足,导致现实中,有个别人利用政府信息知情权、行政复议申请权、行政诉讼起诉权,通过大量的信息公开申请、复议和诉讼等行动,给行政机关、司法部门的正常运转和公共资源的使用造成过度的负担。这些行为既无助于政府信息公开立法目的实现,又造成另一种社会不公,消耗公共财产。本期信息公开专栏,小编就结合“政府法制建设工作路径研讨会”中嘉宾精彩发言,就政府信息公开中的权利滥用问题与大家一起分析、讨论。

专家认为,公民行使权力应当是有限地行使权力,权力只有是有限行使才会是有效的权利。对应政府信息公开,其立法目的之一正是为了保障公民的知情权,从而推动政府的透明、公开,更助于促进规范、廉洁的政府。就信息公开中的权利滥用中突出的滥用诉权问题,由于我国法治目前还处于建设阶段,并不完善,公民许多权利得不到保障,所以立法者在立法过程中更多聚焦于保障和扩充公民诉权,加强行政审判独立与公正,以缓解“立案难、审理难、执行难”现象,而如何解决已有的滥诉问题,则并未涉及。加上滥用诉权诉权的行为认定又非常抽象,法院在审理过程中没有一个具体认定的标准。今天我们结合相关案例,看看法院对信息公开权利滥用的认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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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一来源同一信息重复申请类型

  案情简介



被告市政府于2015年7月2日就原告关于“湖北华生汉口城市广场四期(经济适用房)1、硚口区政府意见(以下简称辖区意见),2、湖北华生房地产公司与硚口区长丰乡东风村土地转让协议(以下简称土地转让协议)”信息申请作出答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建议向硚口区政府申请。”原告不服,现就该答复起诉至法院。

另,2014年7月28日,原告因市房管局针对其申请公开辖区意见、土地转让协议等信息,未完全履行公开的义务,起诉至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经审理,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作出(2014)鄂江岸行初字第00138号行政判决(以下简称138号判决)

【法院认为】对于基于同一来源的政府信息,其知情权已经得到保护的,就同一信息再次向其他行政机关申请公开的,属重复申请公开同一信息。就重复申请作出的答复或不答复行为明显对申请人合法权益不产生实际影响。首先,依据138号行政判决认定的事实,国土规划、发展改革部门及市政府参与了对申请人的申请进行审核、批准的过程,对涉案信息应该知晓,但对于国土规划、发展改革部门及市政府来讲,该涉案信息均是通过市房管局受理申请人申请时取得,因此属同一来源的同一信息。其次,法院生效行政判决已认定市房管局是公开的义务主体,同时判令其依法履行公开的职责。因市房管局未执行上述判决内容,原告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现该判决已强制执行完毕。可见,原告对涉案信息的知情权已得到保护。

新法治说

上一案例,申请人对同一政府信息对不同部门提出申请,对于两个行政机关而言属于同一来源的同一政府信息,并且申请人已经通过了起诉途径,并强制执行获取了该信息,已经保障了公民的知情权。政府信息公开制度的确立对保护公民知情权,增强行政管理的公开性,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具有重要意义。在遵循政府信息公开制度,保护公民知情权的同时,也应防止公民滥用知情权,浪费行政资源的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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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量类型

  案情简介



2013年11月26日,原告陆红霞向被告南通市发改委申请公开“长平路西延绿化工程的立项批文”。同年11月28日,被告作出通发改信复[2013]14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并提供了通发改投资[2010]67号《市发改委关于长平路西延工程的批复》,原告认为自己申请公开的是“长平路西延绿化工程”,而被告公开的却是“长平路西延工程”,虽只有两字之差,但内容完全不同。故诉至法院。

另查明,不完全统计,自2013年至2015年1月期间,原告陆红霞及其父亲陆富国、伯母张兰三人以生活需要为由,分别向南通市人民政府、南通市城乡建设局、南通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行政机关共计提出了94次各种类型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原告陆红霞及其父亲陆富国、伯母张兰在收到行政机关作出的相关《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后又提起了至少39 次行政复议。行政复议后又以众多理由提起36次政府信息公开行政诉讼至少36次

【法院认为】本案原告陆红霞所提出的众多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具有以下几个明显特征:一是申请次数众多。仅据不完全统计,自2013年开始原告及其家人向南通市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至少提出94次政府信息公开申请,2014年1月2日当天就向南通市人民政府提出了10件申请。二是家庭成员分别提出相同或类似申请,内容多有重复。如原告与其父亲陆富国、伯母张兰多次分别申请市、区两级人民政府年度财政预算报告、数十次申请城北大道工程相关审批手续等信息。三是申请公开的内容包罗万象。诸如政府公车数量、牌照、品牌,刑事立案,接警处置中使用的电话号码及监控录像,拘留所伙食标准等信息,且有诸多咨询性质的提问,原告对部分信息也明知不属于《条例》规定的政府信息范畴。四是部分申请目的明显不符合《条例》的规定。原告申请政府信息和提起诉讼的目的是为了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施加压力,以引起对自身拆迁补偿安置问题的重视和解决。

上述特征表明,原告陆红霞不间断地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申请获取所谓政府信息,真实目的并非为了获取和了解所申请的信息,而是借此表达不满情绪,并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施加答复、行政复议和诉讼的压力,以实现拆迁补偿安置利益的最大化。对于拆迁利益和政府信息之间没有法律上关联性的问题,行政机关已经反复进行了释明和引导,且本案中被告南通市发改委已向原告提供了其所申请的政府信息。原告这种背离《条例》立法目的,任凭个人主观意愿执意不断提出申请的做法,显然已经构成了获取政府信息权利的滥用。

新法治说

最高位阶法律的价值是自由,但是行使自由并不是无边界的,行使自己的自由的同时不能影响到其他人的自由。所以公民应当在宪法和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自己的权利,同时也要遵守自己的义务。公民在行使权利时,应当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和程序进行,接受法律及其内在价值的合理规制。滥用诉权不仅仅浪费了法院的司法资源,还给对方当事人造成诉累,对于真正需要救济的人造成不利。由于立法上面的缺失我们只能结合以上案例,在法院认定滥用信息公开权利的认定部分我们可以看出大致以以下几点。一、申请政府信息众多;二、申请的信息相同、类似或者包罗万象;三、申请明知不属于政府信息范畴的信息,四、公共资源的不正当负担和浪费。

作 者 介 绍

【裘宇清】浙江事务所合伙人

杭州市律协资源与环境保护专业委员会副主任

杭州市律协企业法律顾问专业委员会委员

浙江事务所政府法律顾问部首席律师

【李京衡】浙江事务所实习律师

教育背景:西南大学育才学院法学学士

专业方向:民商经济、公司事务、政府及企业法律顾问

执业格言:做事先做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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