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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矩阵精品】你不一定能够享受个人所得税的专项扣除

作者:智仁律师 发布时间:2021-09-02   点击:8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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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于10月20日公布了《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意见征求稿)》,并向社会公众征求意见。一时间,吃瓜群众纷纷打听,专项扣除究竟是怎样的扣除,对自己是不是有红利可享?


的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是指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租房租金和赡养老人等6项专项附加扣除。依据征求稿的内容,这6项附加扣除标准是:1.纳税人的子女接受学前教育和学历教育的相关支出,按每个子女每年1.2万元(每月1000元)标准定额扣除。这里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继子女和养子女。2.纳税人接受学历教育或非学历继续教育的支出,在规定期间可按每年3600元或4800元定额扣除。3.纳税人在一年纳税年度内发生的自负医药费超过1.5万元部分,可在每年6万元限额内据实扣除。4.纳税人本人或其配偶首套住房贷款利息按每年12000元标准定额扣除。5.纳税人承租住房的,按每月800元到1200元定额扣除。6.纳税人赡养60岁(含)以上父母的,按照每月2000元标准定额扣除。


但是享受专项扣除政策的并不是全部的自然人,而是需要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首先必须是个人所得税的居民纳税义务人。这里的个人所得税纳税义务人是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确定的个人所得税纳税义务人,具体包括以下几种人:


1)在中国境内(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大陆地区,下同)有住所的自然人;


2)在中国境内无住所,但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满183天的自然人;


3)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的,但其从中国境内取得所得的自然人;


4)在中国无住所,且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不满183天,但其从中国境内取得所得的自然人。


但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一条的规定,只有前述第1项和第2项的自然人才是居民纳税人。也就是说,只有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注意,这里的住所并不是指在中国境内有不动产者,而是指有法定的住址或有经常居住地,通常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或在中国境内无住所但居住满183天的自然人(通常指非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这两种人才能享有附加扣除的资格。


其次是一个纳税年度内的综合所得在扣除免征个人所得税的所得额和专项扣除额后的余额超过6万元部分的,方能享受附加专项扣除。


其中免征个人所得税的所得额是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的规定的免征所得额,具体包括:1)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2)国债和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3)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4)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5)保险赔款;6)军人的转业费、复员费、退役金;7)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安家费、退职费、基本养老金或者退休费、离休费、离休生活补助费;8)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免税的各国驻华使馆、领事馆的外交代表、领事官员和其他人员的所得;9)中国政府参加的国际公约、签订的协议中规定免税的所得;10)国务院规定的其他免税所得。


其中专项扣除是指包括居民个人按照国家规定的范围和标准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等。


也就是说,居民纳税人在一个纳税年度内的收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并不享有附加专项扣除资格:


1.没有其他收入来源,仅是依靠工资薪金作为收入的,则全年的工资薪金总额未超过6万元的;


2.虽然收入来源并不限于工资薪金,但工资薪金、稿酬、劳务报酬和特许权使用费等四项所得(即综合所得)之年收入总额低于6万元的;


3.综合所得减去免征个人所得税额再减去专项扣除额之余数仍然低于6万元的。


享受附加专项扣除的实质就是一种幸福。幸福是靠奋斗出来的,只有我们的奋斗获得附加专项扣除资格,我们才能享有这种幸福。


不知道你是不是拥有享受这种幸福的资格呢?!


黄新发


浙江事务所高级合伙人


现担任中华全国律协劳保委委员,浙江省律协劳保委副主任,浙江省企业法治研究会理事,浙江省财税研究理事会理事,浙江省律协教育培训委员会委员,杭州市律协劳保委主任,杭州市律师协会重大敏感案件委员会委员。浙江工业大学MBA校外导师,杭州师范大学实务导师,浙商专家律师服务团成员,浙江省警察维权律师团成员,杭州市特邀行政执法监督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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