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矩阵精品】企业法律收益设计之招聘的收益设计从人开始
在招聘的管理模块中,有许多环节可以通过方案设计获得收益。今天,我们谈谈“同等条件下用什么样的劳动者是最好的?”这一个问题,通过这个问题的分析来体会法律收益的设计。
当若干份应聘者的资料摆在决策者面前,假设各方面条件都符合录用条件,但其中有一人是残疾人。我们应该录用谁?我们给出的答案是:录用残疾人。
残疾人是指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上注明属于视力残疾、听力残疾、言语残疾、肢体残疾、智力残疾和精神残疾的人员和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8级)》的人员。
一个方案的收益再高都必须避免法律风险的发生,否则再高的收益都白扯。我们在设计招聘什么样的人时,要特别注意歧视,必须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的规定,向劳动者提供平等的就业机会和公平的就业条件,不得实施就业歧视;也就是说用人单位对劳动者不能有性别、身高、年龄、民族、宗教信仰、容貌、户籍、残疾及身份的歧视。如果在招聘广告或招聘过程中有歧视残疾人的,就构成就业歧视,用人单位就会面临赔偿。所以,在招聘工作过程中不出现歧视人的情形就是防范法律风险。
所有的工作方案都会产生成本,所以对工作方案的优劣选择的一个重要标准就是实施方案的成本,招聘工作也不例外。
无论是录用残疾人还是非残疾人,都是要向其支付劳动报酬等用工成本的。但在这些成本之外,我们要论证的是如果不录用残疾人会不会增加用工成本?《就业促进法》规定,任何单位都有义务保障残疾人的就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一定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并为其提供适当的工种、岗位。通常,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比例不得低于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1.5%;当然,用人单位跨地区招用残疾人的,应当计入所安排的残疾人职工人数之内;具体比例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规定。如果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达不到其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比例的,应当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显然,用人单位如果不能安排或者不安排或者安排残疾人就业的人数未能达到规定比例的情况下,用人单位需要承担一定的成本,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相反,如果用人单位安排了残疾人就业,且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达到了规定的最低人数条件,就可以免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这就是法律收益。方案设计选择录用残疾人实现免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这就是法律收益设计。
在实现成本最低化的同时,如果方案还可以额外再获得收益,则这种收益就是法律收益设计必须追求的。比如,我们录用残疾人在收益方面有四重:
如果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符合一定条件的还可以享受增值税和营业税优惠政策 【详见《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7]92号)】,这是使用残疾人的第一重收益:
①对安置残疾人的单位,实行由税务机关按单位实际安置残疾人的人数,限额即征即退增值税或减征营业税的办法。实际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每年可退还的增值税或减征的营业税的具体限额,由县级以上税务机关根据单位所在区县(含县级市、旗,下同)适用的经省(含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下同)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最低工资标准的6倍确定,但最高不得超过每人每年3.5万元。②主管国税机关应按月退还增值税,本月已交增值税额不足退还的,可在本年度(指纳税年度,下同)内以前月份已交增值税扣除已退增值税的余额中退还,仍不足退还的可结转本年度内以后月份退还。主管地税机关应按月减征营业税,本月应缴营业税不足减征的,可结转本年度内以后月份减征,但不得从以前月份已交营业税中退还。③上述增值税优惠政策仅适用于生产销售货物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取得的收入占增值税业务和营业税业务收入之和达到50%的单位,但不适用于上述单位生产销售消费税应税货物和直接销售外购货物(包括商品批发和零售)以及销售委托外单位加工的货物取得的收入。上述营业税优惠政策仅适用于提供“服务业”税目(广告业除外)取得的收入占增值税业务和营业税业务收入之和达到50%的单位,但不适用于上述单位提供广告业劳务以及不属于“服务业”税目的营业税应税劳务取得的收入。单位应当分别核算上述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和不得享受税收优惠政策业务的销售收入或营业收入,不能分别核算的,不得享受本通知规定的增值税或营业税优惠政策。④兼营本通知规定享受增值税和营业税税收优惠政策业务的单位,可自行选择退还增值税或减征营业税,一经选定,一个年度内不得变更。
当然,依法享受前述税收优惠政策的用人单位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①依法与安置的每位残疾人签订了一年以上(含一年)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并且安置的每位残疾人在单位实际上岗工作。②月平均实际安置的残疾人占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比例应高于25%(含25%),并且实际安置的残疾人人数多于10人(含10人)。月平均实际安置的残疾人占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比例低于25%(不含25%)但高于1.5%(含1.5%),并且实际安置的残疾人人数多于5人(含5人)的单位,可以享受前述第①项规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但不得享受本通知第一条规定的增值税或营业税优惠政策。③为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足额缴纳了单位所在区县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政策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等社会保险。④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向安置的每位残疾人实际支付了不低于单位所在区县适用的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⑤具备安置残疾人上岗工作的基本设施。
使用残疾人还有企业所得税上的优惠收益,具体政策【《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员就业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70号)】 为:企业安置残疾人员的,在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的100%加计扣除。企业就支付给残疾职工的工资,在进行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时,允许据实计算扣除;在年度终了进行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和汇算清缴时,再依照前述的规定计算加计扣除。企业应在年度终了进行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和汇算清缴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本通知第四条规定的相关资料、已安置残疾职工名单及其《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8级)》复印件和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办理享受企业所得税加计扣除优惠的备案手续。
当然,依法享受前述税收优惠政策的用人单位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①残疾人为法定的,即为前述的持证的残疾人;②依法与安置的每位残疾人签订了1年以上(含1年)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并且安置的每位残疾人在企业实际上岗工作;③为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足额缴纳了企业所在区县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政策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等社会保险;④定期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向安置的每位残疾人实际支付了不低于企业所在区县适用的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⑤具备安置残疾人上岗工作的基本设施。
在享受使用残疾人的好处时,我们还需要有一个理解,那就是在实施上述政策优惠的同时,残疾人本人所获得的个人收入还享受个人所得税的优惠,这是第三重法律收益。具体政策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主席令第四十四号)第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142号)第十六条的规定,对残疾人个人取得的劳动所得,按照省(不含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减征幅度和期限减征个人所得税。具体所得项目为:工资薪金所得、个体工商户的生产和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和承租经营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这也为用人单位使用残疾人提供了更好的间接政策支持。
任何方案都要体现用人单位的企业文化,因为企业文化无处不在。
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也必须考虑企业文化,应当追求企业文化的收益。我们认为录用残疾人可以提升用人单位的形象。企业应当承担社会责任,这是当前判断企业形象的重要标准。安排残疾人就业的企业肯定是承担了部分社会责任,自然就可以获得良好的社会形象。更为重要的是,安排残疾人并不是说增加了企业的负担,能够并自愿就业的残疾人其都拥有自食其力的能力,甚至在其适合的岗位上的工作能力会超过正常的劳动者。因为上帝是公平的,在其关掉残疾人的一扇门的同时一定会为其打开一扇窗。
细节是天使也是魔鬼。任何方案成于细节,也败于细节。一样在录用残疾人的方案中,也一定要注意工作细节。
在使用残疾人过程中,我们需要提醒用人单位及残疾人特别注意:①用人单位要与残疾人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并获得残疾人员工的残疾人证。②以劳务派遣形式就业的残疾人,属于劳务派遣单位的职工。③单位和个人采用签订虚假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伪造或重复使用残疾人证或残疾军人证、残疾人挂名而不实际上岗工作、虚报残疾人安置比例、为残疾人不缴或少缴规定的社会保险、变相向残疾人收回支付的工资等方法骗取本通知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的,除依照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外,其实际发生上述违法违规行为年度内实际享受到的减(退)税款应全额追缴入库,并自其发生上述违法违规行为年度起三年内取消其享受本通知规定的各项税收优惠政策的资格。④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自2007年7月1日起施行,但外商投资企业适用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规定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