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矩阵精品】企业形式选择不当,老板赔的倾家荡产!
赵某2013年成立一家五金厂,并在工商部门注册登记该厂为个人独资企业。2014年以来,赵某将该五金厂的不锈钢制品加工业务委托给某加工厂制作。由于行情不好,截至2017年3月份,五金厂共结欠加工厂加工款人民币550多万元,加工厂多次催讨,赵某总是以各种借口搪塞未付上述加工款。
无奈之下,加工厂向当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五金厂支付加工款及逾期付款违约金等,并要求赵某对五金厂的上述债务承担补充清偿责任。案件审理过程中,对于结欠加工款的事实赵某没有异议,但他认为加工款是五金厂所所欠的,应该用厂的财产去清偿债务,个人不必承担责任。
案件经一、二审,最终判决支持了加工厂的全部诉讼请求,判令五金厂支付加工款及逾期付款违约金,赵某为五金厂对本案债务不足清偿部分承担清偿责任。赵某最终以个人及家庭资产为五金厂承担了300多万元的债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二条指明,个人独资企业是指在我国境内设立的,由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而个人独资企业的民事责任,就是指该企业对外所欠债务,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承担无限清偿责任。这里所说的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不仅指投资人所办独资企业中的所有财产,而且还包括投资人的其它个人财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十八条规定:“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在申请企业设立登记时明确以其家庭共有财产作为个人出资的,应当依法以家庭共有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也就是说,个人独资企业在清偿债务的时候,先以企业的财产去承担责任,如果不足以清偿,则投资人应以其个人的其他财产去承担责任。因此,在本案中,赵某为五金厂对本案债务不足清偿部分承担清偿责任是可以给予支持的。
老板在投资创业时,首先需要考虑的是:我要成立一个怎样的企业形式?这个需要统筹安排分析。在选择企业组织形式时,主要受到责任风险、融资能力、管理成本、税负差异等各种因素的影响。自然人设立企业常见形式为:个体工商户、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有限责任公司(含一人有限公司)。
相比有限责任公司制,个体工商户、独资和合伙制企业存在着结构简单,管理方便,管理成本较低,决策迅速,船小好调头等优点。
根据我国税法规定,由于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不是法律上的法人实体,对于企业收益仅对投资人征收个人所得税,不缴纳企业所得税。而有限责任公司对于公司经营收益要缴纳企业所得税,股东还要就从公司获得的股利和红利等依据股权取得的收益,按20%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这使得公司制企业的股东实际负担税负远大于个体工商户、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股东所承担税负。
由于公司制企业公信力较强,故相比来说,公司制企业获得资金的渠道和能力强于个体工商户、合伙企业、独资企业。
在最大的风险防控上,个体工商户及独资制企业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企业主不仅要以企业资产承担债务,而且还要以个人财产承担责任;普通合伙企业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企业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各合伙人要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特殊普通合伙企业一定条件下部分合伙人承担有限责任;有限合伙企业,普通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承担有限责任;而公司制企业是股东以其全部出资额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因而无论公司还是股东,都是承担有限责任。当然,由于一人有限公司是公司制的一种,如果依法设立、管理,承担的也是有限公司,但如果在一人有限公司经营过程中,家企不清、帐本不全、人员及财务混同,同样会导致投资者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综上,我们认为,如果企业资本实力较强,经营规模较大,注重风险承担,投资者将选择公司制;如果企业经营规模较小,资本实力不够,又考虑税收负担和节约管理成本,投资者可以选择其他几种企业形式。这其中,公司制企业的有限责任相对于个体工商户、独资和合伙企业的无限责任来说是一个巨大的优势,所以,如果独资或合伙企业发展到一定规模,出于筹资需要及控制风险的原因,我们还是建议投资者会考虑变更公司制,以做好更好的风险防范,以免企业的风险转嫁到投资者个人或家庭上,导致个人或家庭的财产损失,甚至倾家荡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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